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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政策解读

来源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1-30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情况,充分运用一网三平台电子化交易实践经验,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3号)(以下简称《交易目录〔2015版〕》)的基础上,牵头制定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以下简称《交易目录〔2020版〕》)。《交易目录(2020版)》在充分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16州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按照程序正式印发执行。现就《交易目录(2020版)》出台背景及依据、调整事项说明、主要内容等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这一关键问题更加凸显。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指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2020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交易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等文件要求,在《交易目录(2015版)》七大类交易目录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增加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和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项目,把所有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全部纳入平台,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进行配置,践行好网上全公开、网下无交易的总体要求。

二、调整事项说明

在《交易目录(2015版)》基础上,进行了以下内容的调整:

(一)招标类新增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类,工程建设类新增能源工程项和工业工程项,资源资产类新增林权交易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无形资产交易项和税务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项。

(二)电力工程调入新增的能源工程交易项中,特种行业经营权和其他经营权交易调入新增的资源资产类无形资产交易项中。

(三)将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和工业机电安装工程规范了类别名称并归入工业工程项内;特种行业经营权和其他经营权交易规范了类别名称。

(四)云南地处我国西南山区,没有临海地区,但有江、湖、河等,故将《交易目录(2015版)》海域使用权改为水域使用权,并归入资源资产类无形资产交易项。

三、主要内容

(一)招标类:包含了工程建设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明确了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进入省、州(市)、县(市、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具体项目规模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由省航务管理局负责的港

航工程建设项目、省交投集团和省公路局负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厅属单位招标采购的交易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由各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的公路、水运项目,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各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水利水电工程由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包括大型水利工程、厅直单位、厅机关实施的项目及其他需要在省级备案的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由州(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进入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由县(市、区)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进入县(市、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3.农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省属单位的,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建设单位是州(市)属单位的,进入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建设单位是县(市、区)级所属及以下单位的,进入县(市、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政府采购类:包括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

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明确了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单位预算管理级次、或者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省、州(市)、县(市、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三)资源资产类:包括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业权交易、

林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交易、无形资产交易和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其中:

1.土地使用权交易明确了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类项目,原则上根据供地审批权限及土地储备层级,分别进入州(市)或县(市、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矿业权交易明确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由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由州(市)和县(市、区)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进入州(市)和县(市、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3.林权交易明确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林权交易类项目,原则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明确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类项目,原则上在县(市、区)级平台组织交易。

5.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交易明确了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电子竞价等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原则上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分别进入省、州(市)、县(市、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畴的交易项目鼓励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6.无形资产交易明确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类项目,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

产处置明确了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置罚没财物的,在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罚没财物处置类项目,原则上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分别进入省、州(市)、县(市、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四)环境权类:包括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剩余土石料。

(五)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类: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用器械集中采购,明确了国家和省规定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承担的,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六)其他类,具体明确了:

1.特殊项目需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应由项目业主申请,并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

2.中央驻滇单位申请进入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交易管理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综合监督和行业监督。

3.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无交易规则的,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

4.滇中产业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参照州、市执行。

5.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需充实调整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适时调整并公布。

6.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监管,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说明

(一)《交易目录2020版》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文件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进行分类、编号,按照五大类十二项分别编为AL

(二)明确每一类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无交易规则的,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确保对每一个进场交易项目履行行政监督的职责,力争解决多头监管与监管缺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