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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贯彻落实关于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1-04

勐海县贯彻落实关于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打击旅游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创新长效监管机制,优化勐海旅游环境,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快速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根据西双版纳州发改委转发《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西发改价检〔2017272号)和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贯彻落实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729号)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委、县政府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充分发挥价格监管职能作用,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多措并举、标本兼治,集中力量整治旅游市场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旅游价格管理机制,提升公众对勐海旅游价格的认可度,优化旅游消费环境,确保在一年内旅游市场秩序根本好转,为到我县游客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二、组织实施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县贯彻落实《云南省旅游市场秩价格序集中整治工施方案》的领导,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决定成立旅游市场价格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小组成员如下:

  长: 马建辉     副局长(分管领导)

副组长:黄        办公室主任

          王树祥    检查所所长

  员: 卢绍信     价格监督检查员

   赵润华     价格监督检查员

             谭建宁     价格、收费管理员

             马卫芳     12358平台管理员、市场价格监测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检查所所长王树祥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和目标任务,对照上级出台的《实施方案》进行逐条逐项整治落实,并按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度材料和工作总结。

三、工作目标

一)旅游市场服务和商品价格明码标价进一步规范。

(二)景区(点)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

(三)旅游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

四、主要任务

(一)整顿规范旅游服务经营单位明码标价行为。

(二)整顿规范游览参观景区(点)不执行政府定价、捆绑销售、设立园中园收费,以及不执行旅行社团队购票优惠幅度规定等行为。

(三)严肃查处景区(点)及周边旅游综合体、休闲游览参观点等旅游服务企业的价格欺诈和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四)整顿规范景区(点)周边的旅游综合体、休闲游览参观点及社会零售商店价格行为。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配合县属相关旅游监管部门整治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        

五、具体措施

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整治。

(一)整顿规范旅游服务经营单位明码标价行为。

1.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应严格遵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按规定内容和方式公开标示商品及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履行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公开告知义务。

2.旅游景区内另行收费的交通运输(索道、环保车、游览观光车、船等)服务项目价格,应在旅游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集中一并公示。未经公示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3.旅游服务业提供的非免费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价格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主要内容,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整顿规范游览景区(点)不执行政府定价、捆绑销售、设立园中园收费,以及不执行旅行社团队购票优惠幅度规定等行为。

1.各类游览景区(点)均实行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示板(牌)除按照公示内容进行标注外,须公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景区(点),应如实执行并公示对特殊游客群体的各项减免或优惠政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景区(点)对特殊游客群体给予票价减免或优惠。

3.所有景区(点)对团队优惠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

    4.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点)不得宣称或误导旅游者误以为本景区(点)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严肃查处景区(点)及周边旅游综合体、休闲游览参观点等旅游服务企业的价格欺诈和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对旅游市场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重点查处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1.景区(点)门票价格公示不规范,不按规定内容公示、不标注优惠减免政策、不公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的行为。

2.景区(点)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点)重大节假日不执行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

4.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企业(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5.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企业(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整顿规范景区(点)周边的旅游综合体、休闲游览参观点及社会零售商店价格行为。   

加强对景区(点)周边的旅游综合体、休闲游览参观点及社会零售商店的政策宣传、提醒告诫,指导其规范价格行为;对景区(点)周边社会零售商店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巡查,防止经营者利用不规范标价进行价格欺诈;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根据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配合县属旅游监管部门整治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

    1.旅行社旅游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旅行社按照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自主制定。旅行社制定旅游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2.旅行社旅游价格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或游览项目、出行天数、住宿酒店、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等。旅行社应当在经营场所、收费场所或宣传网站醒目位置对旅游价格予以公示。旅行社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配合县旅游部门对县属旅行社的旅游服务经营成本进行审核。旅游服务经营成本主要包括用于旅游者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参观点门票、娱乐、导游、代办证照等其他合理费用。旅行社无不正当理由低于旅游服务经营成本的价格,组织招徕或接待旅游者,均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时间安排

我县旅游市场价格集中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415日至531日)。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制定本县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准备。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工作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1月1日至31日)。认真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对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上报。

七、工作要求

我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要对工作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并按时将书面总结报送州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