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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 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乡镇 自来水供水价格听证报告公告(第3号)

来源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9-30

公告

(第3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5925日组织召开了关于调整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由

拟对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二)听证时间

202592515:00

(三)听证参加人的设置

本次听证会正式邀请参加人共27其中:各类消费者17;县人大、政协、县委办、县政府办和政府相关部门等8专家、学者2参加旁听2人,会场监督人2人,县融媒体中心记者1人。听证参加人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另外,听证人(主持人)、申请方参加人员根据听证实际需要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应到27人,实到27人,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相关的规定。

(四)听证人的设置和听证情况

本次听证会听证人3名,分别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马秋月2价格股工作人员组成

按照会议议程,首先由价格股工作人员向听证会作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2021-2023三年自来水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陈述关于调整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听证方案》介绍了供水价格相关管理政策和调、定价法律法规依据

会上,各位听证参加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27与会人员分别在会上表明了态度,对调整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表示理解和支持

二、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要点

(一)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勐海县水务局《关于审批勐海县乡镇供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的函》(海水务函2024153及相关申报材料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定程序,开展了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四个乡镇的2021—2023年度自来水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拟对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85/立方米,调整为2.16/立方米,调整幅度为16.76%

2.非居民用水价格由2.85/立方米,调整为3.55/立方米,调整幅度为24.56%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5.25/立方米,调整为6.25/立方米,调整幅度为19.05%

上述调整的各类城镇供水价格均含原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相关规定,对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四个乡镇自来水供水范围内按照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的居民,均实行阶梯式水价。阶梯水价的比例为1:1.5:2。阶梯水量参照《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勐遮镇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海发改价格20254)规定的阶梯水量标准执行,分城镇居民阶梯水量和农村居民阶梯水量。

1.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月每户居民生活用水量在25立方米以内(25立方米)为第一阶梯水量,居民生活供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2.16(含原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用水量在2635立方米以内(35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二阶梯水量,在第一阶梯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础上,按照加价比例系数1.5倍计算执行每立方米的价格为3.02(含原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用水量超过36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三阶梯水量,在第一阶梯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础上,按照加价比例系数2倍计算执行每立方米的价格为3.87(含原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     

2.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月每户居民生活用水量在36立方米以内(36立方米)的为第一阶梯水量,居民生活供水价格执行基本水价每立方米2.16(含原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用水量在3746立方米以内(46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二阶梯水量,在第一阶梯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础上,按照加价比例系数1.5倍计算执行每立方米的价格为3.02(含原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用水量超过47立方米(含47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三阶梯水量,在第一阶梯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础上,按照加价比例系数2倍计算执行每立方米的价格为3.87(含原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     

以上所计算的加价项目,在计算加价时不包括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以及各种附加费的水价即,第二阶梯供水价格=不含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的基本水价×1.5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阶梯供水价格=不含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的基本水价×2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社区、人民团体、学校、驻军(警)部队、省州驻县单位以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等公用事业非盈利性组织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五)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66号)文件规定和要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按照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规定进行计算。

具体用水量分为三档,以《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规定的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超用水定额0.5()的部分为第二档水量超用水定额1以上的部分为第三档水量。第一档水量执行基本水价3.55/立方米(含原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第二档水量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0.55.10/立方米(含原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第三档水量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16.65/立方米(含原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以上所计算的加价项目,在计算加价时不包括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以及各种附加费的水价即,第二档水量供水价格=不含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的基本水价×0.5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第三档水量供水价格=不含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的基本水价×1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立方米

三、听证会参加人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听证方案的主要意见建议

听证会参加人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物价的不断上涨,企业的经营成本不断增加,为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赞同适当调整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

听证会参加人还就此次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除了如何加强和改善供水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还对此次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此次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的依据比较充分可以理解支持调整幅度不宜过大。

部分与会人员供水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加大对管网的改造和维护力度同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确实保障供水用水

)部分与会人员认为,打洛镇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调整由于起步较晚,原执行的供水价格较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三个乡镇执行的供水价格偏低,若与这三个乡镇的供水价格同时调整到位,消费者有可能接受不了。因此,为确保此次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顺利调整,建议对打洛镇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调整分步进行,逐步调整到位。

)大部分与会人员建议,在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前,供水企业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做好供水价格调整前和调整后水费收取的衔接工作,争取广大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

四、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一)关于调整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乡镇自来水

供水价格的必要性问题。我们认为应适当提高自来水供水价格的主导因素有

第一,由于成本上升除人工费用和直接生产费用的增加外,还受政策性因素影响,主要是指原水费的上,属于刚性成本上升,将直接增加企业供水成本。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需通过调整价格进行补偿企业供水成本上升影响。

第二,调整方案对各类用户影响不大,而且方案中也制定了对低收入家庭等弱势群体的供水价格的优惠措施,使此次调整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对居民生活影响减小到最低。    

第三,从有利于平衡各方面利益,既减小对用户影响,也保障供水企业正常运营,促进供水单位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关于调整幅度的问题。经我局一再研究,对听证方案中调整幅度的核定,我们认为此次调整的幅度是通过前期调研、成本核算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民意调查、风险评估等社会各方面影响的分析而确定的,是较为恰当的。

(三)关于打洛镇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调整问题。为确保乡镇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顺利实施,我局将根据打洛镇实际情况,采纳“分步调整,逐步到位”的建议,对打洛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

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后对供水企业的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水质和服务质量

水质的好坏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后,供水企业要把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饮用水的净化生产、管网输送以及服务管理放在首位,严把产品质量关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以减少管网漏损,避免和处理好由于漏损同用水户之间产生的矛盾,做到应收尽收;搞好安全优质供水服务,做好供水价格调整前和调整后的抄表衔接工作,加强跟踪服务,以满足广大用水的需求。

(二)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好公示工作

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后,供水企业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供水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的标准执行,认真落实低收入群体的减免、补助等优惠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一是依法将批复的标准在执行前1个月向社会进行公示;二是在服务网点设立公示栏、牌,将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优惠政策、监督(服务)电话等向广大消费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宣传工作,争取理解支持

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居民生活消费成本和工商业等用水户的经营成本,因此,供水企业要努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广大居民和工商业等用水户理解与支持,确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安宁,把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保证调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相关意见

根据听证会情况,我局认为应按相关法定程序提交上述听证会的水价调整方案较为妥当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的,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反馈。下一步,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将完善后的《关于调整打洛、勐混、勐满和勐宋等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方案》县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