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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勐遮镇 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8-21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勐遮镇
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勐海水投水务有限公司:
《勐遮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请你们严格按照方案中的规定,做好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前和调整后水费收取的衔接工作,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勐遮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树祥 13608787290)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3日
附件: 勐遮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缓解我县供水企业经营压力,使城镇供水价格能真实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资源性产品的价值,以补偿成本为依据,合理制定供水价格,理顺供水价格与成本关系,促进我县供水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以及《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66号)等法规规定和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勐遮镇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自来水供水价格 (一)勐遮镇自来水供水价格 计价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自来水基本水价 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 终端综合水价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2.52 0.20 2.72 非居民生活用水 3.95 0.20 4.15 特种行业用水 7.25 0.20 7.45 (二)居民生活用水继续执行阶梯用水价格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的相关规定,对勐遮镇自来水供水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均实行阶梯式水价。 1.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每月每户居民生活用水量在25立方米以内(含25立方米)为第一阶梯水量,自来水供水价格按照终端综合水价2.72元/每立方米执行;用水量在26至35立方米以内(含35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二阶梯水量,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2.52元/每立方米的基础上加价0.5倍,按照终端综合水价3.98元/每立方米执行;用水量超过36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三阶梯水量,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2.52元/每立方米的基础上加价2倍,按照终端综合水价7.76元/每立方米执行。 2.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每月每户居民生活用水量在36立方米以内(含36立方米)的为第一阶梯水量,自来水供水价格按照终端综合水价2.72元/每立方米执行;用水量在37至46立方米以内(含46立方米)的为第二阶梯水量,自来水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2.52元/每立方米的基础上加价0.5倍,按照终端综合水价3.98元/每立方米执行;用水量超过47立方米以上(含47立方米)的为第三阶梯水量,自来水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2.52元/每立方米的基础上加价2倍,按照终端综合水价7.76元/每立方米执行。 对机关、事业单位、社区、人民团体、学校、驻军(警)部队、省州驻县单位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公用事业非盈利性组织用水按照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三)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66号)文件要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按用水量分为三档,以《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规定的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超用水定额50%(含)的部分为第二档水量,超用水定额100%以上的部分为第三档水量。第一档水量执行终端综合水价4.15元/立方米;第二档水量自来水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0.5倍,按照终端综合水价6.13元/立方米执行;第三档水量自来水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倍,按照终端综合水价8.10元/立方米执行。特种行业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端综合水价7.45元/立方米执行。 上述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终端综合水价含原水费0.25元/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0元/立方米。 二、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后的保障措施 为体现社会的公平,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供水价格调整对其生活的影响,对勐遮镇自来水供水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实行以下保障措施: 1.对伤残军人、烈士军属的用水户,按调整后的水价标准执行,每月用水量在第一阶梯用水量范围内的将给予0.60元/立方米的减免,超过第一阶梯用水量的,超过部分将按照阶梯水价标准执行,不予减免。 2.对五保户,按调整后的水价标准执行,每月用水量在第一阶梯用水量范围内的将给予0.3元/立方米的减免,超过第一阶梯用水量的,超过部分将按照阶梯水价标准执行,不予减免。 3.对特殊困难的用水户,可以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待社区批准后,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减免。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本次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后,由供水企业认真做好上述用水户的调价减免配套措施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