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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0-10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省人防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药监局、各仲裁机构,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减税降费决策部署,针对今年以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省领导的重要批示要求,以及减税降费 专项巡视、专项审计工作要求,立行立改、即知即改,现就降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整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继续执行《云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文件中明确降低30%的规定。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要求,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仲裁委管理机制改革进程,及时完善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新政策出台前,仲裁案件受理费暂按《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仲裁案件处 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云政发〔2017〕50号文件明确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收费标准降低30%,属于国家已停征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停征。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12号)规定执行,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该项收费。

 、请各州、市和有关部门严格按本通知及时进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凡2019年1月1日以来,实际执行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对多收取相关费 用必需在2019年8月31日前向原缴费单位进行清退。

五、请省级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收费单位,并督促所属单位落实通知要求,将落实情况于2019年9月30 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六、各州、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辖区内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政策的贯彻落实,将整改落实情况于2019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七、各收费单位要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及时变更收费公示内容,并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和公共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降低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0日

附件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文件

 

1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及<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94号)

 

2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 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 2014〕42号)

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费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 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

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的批复》(云价房发〔1999〕232号)

 

5

仲裁部门

仲裁受理费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