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目录
更多>>
通知公告
- 2025-01-03 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
- 2024-12-17 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
- 2024-12-17 权利义务承接证明
- 2024-11-14 打洛镇人民政府关于举行《勐海县打洛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
- 2024-10-31 勐海县打洛镇人民政府关于举行《打洛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的公告
- 2024-10-23 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
- 2024-10-23 权利义务承接证明
- 2024-10-23 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
- 2024-10-16 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
- 2024-05-28 打洛镇病媒生物防制咨询电话
-
当前位置: 勐海县人民政府>>勐海县打洛镇人民政府窗口>>公开目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十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28
第四十八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