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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来源 :勐海县打洛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7-28


 

 

1. 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1

2. 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15

3.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75

 基本履职事项清单13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一、党的建设(25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加强政治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

把党的领导具体落实到本镇工作各个方面,加强镇党委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抓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落实“第一议题”、理论学习、党内政治生活、联系服务群众、调查研究等制度

3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清廉云南建设要求,强化党的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推进清廉机关、清廉村居、清廉家庭等建设

4

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受理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和控告申诉,依法依规处置;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5

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认真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统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建立健全整改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集中整改和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做到全面整改、真改实改,按期报告整改情况

6

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健全完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党校建设管理,加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负责所属基层党组织的设立、调整、撤销和管理,推进新兴领域党建工作,做好党务公开;开展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排查整顿,加强党支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指导村(社区)党组织开展结对共建,落实党务工作者“双交接”

7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负责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8

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做好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推动党代表履职

9

组织开展镇党委、纪委换届工作,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10

负责干部人事工作;做好公务员管理和事业人员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

11

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做好人才的储备、培育和服务工作,培养乡土人才、农村党员致富带头人,开展“万名人才兴万村”行动

12

深化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建设和管理,倡导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摒弃大操大办、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

13

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积极引导党外人士参与基层协商,推动基层协商民主和社会治理,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14

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各项工作的主线,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增强“五个认同”,落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要求,弘扬民族团结誓词碑光荣传统,实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三项计划”和“枝繁干壮”、“幸福花开”、“石榴红”重点工程,拓宽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的实践路径,积极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15

坚持党管武装,负责国防动员、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国防教育,负责兵役登记工作,推进“双拥”共建,组织开展民兵训练

16

组织选举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监督、决定、选举等职权,履行镇人大主席团职责,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17

推动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支持保障政协委员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做好委员联络服务工作,负责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18

开展党建带群建工作,做好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和基层关工委工作,组织开展基层群团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19

开展基层工会工作,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扶困难职工,推进职工文化建设,保障会员福利待遇,做好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工作

20

开展共青团工作,做好青年服务工作,引导青年创业就业,搭建交友、实践平台

21

开展基层妇联工作,加强妇女儿童服务阵地建设,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做好妇女儿童关爱帮扶工作

22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落实本镇承担的改革任务

23

统筹辖区内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任务落实。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动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求,支持保障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具体负责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备案,指导村(社区)落实“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制度,对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的备案,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的备案,对在选举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等

24

做好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加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

25

加强村(社区)干部教育培养、考核评议、管理使用,加强村(社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二、经济发展(14项)

26

制定、实施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

27

负责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工作

28

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组织实施经济、人口、农业、土地等各类普查调查工作,指导村(社区)开展普查、调查工作

29

做好项目促进工作,加强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后续监管

30

依托西双版纳边境经济合作区打洛片区建设,聚焦“产城融合小镇、边境全域旅游”定位,围绕文旅康养、天然橡胶、口岸经济等重点产业,盘活各类资源,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并做好项目落地、建设、投产的服务保障工作

31

发展林下经济,采用林下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发展模式,利用林下空间套种金毛狗蕨、砂仁、红果参等经济作物,养殖山羊、蜜蜂等,着力提升林下经济综合效益

32

发挥口岸地理区位优势,整合辖区内冷链仓储物流资源,打造集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为一体的冷链物流中心,统筹推进跨境电商、跨境物流、跨境产业等新业态新模式

33

利用资源区位优势嫁接互补,扩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渠道,采取多种利益联结模式,做强村(社区)办企业,盘活闲置资源,整合优质资源,大力发展进出口产品落地加工,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动力

34

推动天然橡胶稳产提质,加强天然橡胶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落实橡胶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护责任,推进环境友好型生态胶园建设和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利用好境外植胶资源,做好打洛橡胶初加工企业服务保障工作

35

促进市场主体培育,优化商业体系建设,推动进出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

36

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大项目用地、水电供应、融资配套、人才支持等保障力度,帮助解决问题及提供政策咨询

37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维护粮食安全,牢牢守住粮食安全底线

38

负责财政资金、非税收入、国有资产等管理,开展财政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公开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规范财务会计管理,监督指导村(社区)财务管理工作

39

负责村(社区)财务审计,负责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民生服务(10项)

40

负责人口服务管理,开展人口监测与家庭服务

41

负责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42

落实优生优育有关政策,开展卫生健康、生育领域常态化服务工作,负责生育登记

43

推进传染病预防监控和群防群治,做好艾滋病防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44

支持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负责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45

做好殡葬服务、公墓管理等工作,负责殡葬设施建设审核工作,推进生态葬式葬法工作

46

开展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推进“家门口的务工车间”建设,打造“就在群众身边”就业服务品牌,做好就业创业宣传和劳动力资源调查更新、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登记认定等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公共招聘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岗位推荐服务、就业创业指导,为就业重点群体、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47

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服务,持续加强“零工驿站”服务网点建设,扩大“15分钟就业服务圈”覆盖面,搭建热带水果全产业链、进(出)境货物装卸运输等劳务供需平台,解决企业、个体经营户、农户等用工需求

48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组织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

49

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走访摸排登记精神障碍患者,督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落实监管责任

四、平安法治(15项)

50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

51

落实法治建设责任,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

52

负责信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包案等制度,按规定受理、协调、处置信访事项,制定落实信访应急预案,联动协同处置信访突发事件;主动化解矛盾,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按规定做好信访人员的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等工作;做好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53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基层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依法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对民间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跟进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防止矛盾反弹

54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平台规范化建设运行和群防群治建设,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55

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负责网格员队伍的业务指导和能力建设

56

开展非法集资、电信诈骗、传销有关防范工作

57

开展“扫黄打非”宣传,指导村(社区)两委的“扫黄打非”工作;接受群众举报,组织市场巡查抽查等

58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职责对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59

按照职责权限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

60

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加强镇、村(社区)消防规划,制定消防预案并开展演练,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开展消防安全整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开展消防检查、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火灾隐患查改,依照赋权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61

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监督,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和铲除,做好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及关爱工作

62

保障农民权益,减轻农民负担,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63

做好自然灾害防治等应急管理工作,编制镇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村(社区)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负责防汛、地质灾害险情、排水设施的检查,对水库大坝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应急处置权,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64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使法律法规明确或依法赋权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与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联动机制、与县级部门派驻机构的执法统筹指挥机制,有效发挥各类执法力量作用

五、稳边固边兴边(3项)

65

推进边疆党建长廊先行示范区建设,落实“国门联合党工委”协调对接职责,开展“党的光辉照边疆、边疆人民心向党”实践活动,实施“红旗飘飘”工程,培育基层党建品牌

66

贯彻落实新时代兴边富民行动,推进“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引领建设工程,申报实施“小而美”项目,持续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打造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升级版

67

支持鼓励边民参与互市贸易,培育边民互市专业合作社、互助组,发展边民互市一、二级交易市场,拓宽边民增收渠道

六、乡村振兴(16项)

68

负责谋划乡村振兴项目,做好衔接资金等各类项目资金投入形成的帮扶资产管护运营、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等

69

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70

发展高原特色产业,推进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做好“土特产”文章,大力发展火龙果、苹果枣、茉莉香葡萄等产业,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

71

负责东西部协作项目的申报、管理和组织实施

72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负责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机制,指导做好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73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对土地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核,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74

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工作,强化农田管护,引导农田利用,开展耕地日常巡查检查,按职责做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及撂荒地整治工作

75

负责对本镇、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按规定权限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进行审批

76

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因地制宜推广种植业、养殖业新品种和新型应用技术

77

开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支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试验、示范等

78

负责本镇涉农资金的使用,对村级使用涉农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9

发展农村电商,推进农村电商与快递业协同发展

80

开展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宣传防止返贫致贫政策,及时发现因病、因灾、突发事件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户并识别纳入监测对象,落实帮扶措施,保障基本生活,防止规模性返贫致贫

81

做好驻村工作队的日常管理,落实驻村工作服务保障

82

开展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做好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外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工作,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按职责做好本辖区流浪犬、流浪猫等的管理

83

落实云南省“美丽家园·移民新村”建设要求,开展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易地搬迁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后扶产业扶持,壮大坚果、香椿等经济作物种植规模

七、社会保障(10项)

84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及参保、补缴、变更登记、关系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待遇申领及资格认证、死亡人员上报等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核实工作

85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开展政策宣传、参保动员、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

86

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临时救助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等群体的救助政策宣传、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上报和动态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救助资金、物品等的发放;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安置,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审核

87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关爱农村留守妇女,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88

关爱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实施“雨林护苗”行动,负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初审

89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政策宣传教育、家庭教育等相关工作,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90

开展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工作,负责残疾人证办理的初审,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提供就业、康复、照护、托养、无障碍建设等服务

91

开展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雨林助老”行动,摸排统计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特殊家庭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负责高龄补贴、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核查失能老人家庭情况,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92

负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政策宣传等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复核登记

93

促进垦地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农场划转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八、生态环保(9项)

94

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95

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

96

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97

开展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宣传,对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制止

98

开展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宣传工作,营造全民保护生物多样性良好氛围

99

落实“河(湖)长制”,开展巡河(湖)、管河(湖)、护河(湖)工作以及河流、湖泊、湿地等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湖泊保护治理工作

100

落实“林长制”,统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保护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组织开展巡林巡查以及森林、草原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国土绿化,负责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及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对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101

负责古茶树保护,开展日常巡护管理,做好古茶树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开展“5·21古茶树保护宣传日”等活动,鼓励和引导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102

做好辖区内澜沧江流域的保护相关工作,促进南览河(打洛江)跨境界河保护与治理

九、城乡建设(12项)

103

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并做好管理和实施。做好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104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对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镇、村庄规划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105

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统筹推进乡村建设,提升治理水平和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处罚

106

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日常监督工作,发现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负责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进行处罚;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的审批,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处罚

107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及饮水工程项目申报、设施管理

108

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进行处罚

109

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检查验收,建立农户房屋一户一档住房档案,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110

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日常运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进行备案

111

负责本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112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处置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开展对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落实巡查责任,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113

对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协助做好有关补偿和安置等工作

114

负责辖区内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

十、交通运输(2项)

115

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导,排查整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负责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设置,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进行审核

116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乡村道路的巡查、清扫、绿化等工作

十一、文化和旅游(12项)

117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组织讲座、培训、辅导、展览等各类公益性活动,开展群众性文化文艺活动

118

负责文物保护宣传,抓好中国传统村落景菜村保护利用,做好城子山二战遗址、景菜神树白塔2个勐海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护、管理、消防安全

119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做好非遗工坊建设及申报工作,加强布朗弹唱传习所日常管护,保护布朗弹唱、布朗族象脚鼓舞等非遗文化,弘扬传承布朗玎、傣族传统手工慢轮制陶等传统制作技艺

120

开展民俗文化保护、引导发展工作,持续实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优秀文化保护传承和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培养乡土文化能人和民族文化优秀传承人

121

挖掘泼水节、嘎汤帕节、桑康节等传统民族节庆活动资源,依托“边陲露水街”边民大赶摆等特色活动,发展节庆经济

122

建设和管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免费开放,对侵占、破坏公共文化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行为进行教育劝阻

123

开展全民科普活动、全民健身、全民阅读活动

124

支持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组织开展“幸福打洛杯”篮球赛、龙舟、陀螺等体育赛事活动

125

用好“国门职工书屋”、“阿西广儿童之家”、“勐景来活动中心”,丰富乡村精神文化生活

126

挖掘本土人文历史,讲好红色文化故事,做好打洛追歼战革命遗址的日常巡查保护工作,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127

推进文旅融合,发展边境民族文化旅游经济,打造“一村一主题”、“一寨一景”的边境旅游品牌,构建“国门—独树成林—极边第一村—中缅第一寨勐景来”精品旅游路线,推进边境旅游示范村建设,培育休闲、体验、观光、康养等乡村旅游新业态,推动本镇A级景区和村寨创建工作,培育景莱、龙利、曼厂、曼掌等旅游民宿品牌

128

探索“研学”和“实践”融合新方法,引导各族青少年在交流交往交融中感受爱边守边护边的家国情怀,打造勐海县少先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十二、综合政务(10项)

129

负责综合协调、文秘、信息、会务、后勤保障、督查考核、电子政务管理、公文流转、印章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130

负责做好基层治理“云表通”综合管理平台基础数据的更新维护及报表填报

131

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承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事项的统一接收、按责转办、督办落实、统一答复工作;负责本镇及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做好云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应用,开展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回访,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工作

132

规范为民服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等平台建设,强化组织协调功能,健全运行机制,最大限度整合力量资源

133

开展基层保密工作,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对密文进行规范化管理

134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好执行情况监督和审计整改工作

135

开展基层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档案工作,开展年鉴及地情文献收集、整理、编撰报送及史志资料收集并协助编修工作

136

负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核算、调整工作,按照规定做好工资发放和差旅费等财务报销工作

137

管理机关固定资产,做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使用和管理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138

开展值班工作,落实值班制度,对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及时接收上报、协助处理


配合履职事项清单123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镇配合职责

一、党的建设(12项)

1

“室组地”联合监督、联合办案

县纪委县监委

1)贯彻同级党委、上级纪委监委监督检查、案件查办、监督整改等有关部署要求;
2)建立“室组地”联动监督、联合办案、监督整改等纪检监察系统片区协作工作机制;
3)统筹协调“室组”力量,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交叉检查等工作;
4)统筹协调“室组地”力量,开展联合办案;
5)统筹“室组地”力量,推动问题整改。

1)根据上级纪委监委安排,配合完成联动监督、联合办案、监督整改相关工作任务;
2)根据上级纪委监委委托,办理交办案件。

2

村级活动场所建设使用管理

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县委社会工作部:
1)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村级活动场所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2)牵头组织实施村级活动场所统一配备配套设施,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功能布局,配套牌匾标识、旗杆国旗、党旗党徽、桌椅板凳、广播、电教设备、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栏等必要设施设备;
3)牵头组织开展村级活动场所运维情况专项督查,重点对村级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安全隐患整治等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实时工作台账。
县委组织部:
1)支持村级党组织活动场所、服务设施建设;
2)推动基层党建信息化工作平台、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党建读物学用平台(党建书架)建设。

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立项审批。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加快城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县教育体育局:
负责指导村级体育活动设施建设。
县民政局:
负责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县财政局:
负责统筹资金支持村级活动场所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做好村庄规划内村级活动场所用地保障和土地不动产权证办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规划范围内已完成用地、规划许可的村级活动场所建设手续办理,对既有村级活动场所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提出处理建议。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形成资产的管理,督促乡镇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平台。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指导村级卫生室(站)建设。
县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受理规划范围内农村村级活动场所使用林地许可事项。

1)负责将村级活动场所纳入“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2)对缺少村级活动场所以及建筑面积狭小、配套设施简陋或因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坏的,及时申报新建、改造、修缮、扩建或重建;
3)统一代办并保管村级活动场所的相关手续及证书;
4)指导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做好村级活动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提高活动场所建设、使用管理规范化水平;
5)负责村级活动场所资产的监管,建立完善账务及资产台账,定期开展资产检查、清查,对人为因素造成活动场所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令维修或赔偿;
6)负责审查村级活动场所资产处置,并报县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3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党组织活动经费等保障

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财政局

县委组织部:
研究制定村(社区)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专项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管理。
县委社会工作部:
研究制定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干部待遇、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保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专项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管理。
县财政局:
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深化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做好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监管等工作。

1)核定享受报酬待遇村(社区)干部人数,做好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和党组织活动经费核算;
2)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向上级部门申报相关经费;
3)按要求做好上级下拨经费分配使用工作;
4)抓好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管。

4

做好表彰奖励、先进典型选树等工作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委组织部:
1)组织开展“两优一先”等党内表彰工作;
2)负责审核“光荣在党50年”党员条件、情况,向上级组织部门申请所需纪念章。
县委宣传部:
1)组织开展先进典型培育、选树、宣传工作;
2)建立完善培育、推荐、选树、激励先进典型的工作机制;
3)负责深化人文公益品牌,做好典型选树培育工作,具体统筹组织举办相关活动。
县总工会:
统筹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匠等评选、推荐、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团县委:
统筹做好“两红两优”、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等青年先进典型选树工作。
县妇联:
统筹做好“最美家庭”、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手”等先进典型选树工作。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按职责做好相关先进典型培育、推选、表彰等工作。

1)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表彰奖励对象;
2)组织推荐上报县级及以上“两优一先”摸排统计、审核上报符合“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申领条件的党员;
3)深入挖掘宣传广大干部群众的先进事迹和行业典型人物,大力培育选树典型,广泛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4)建立先进典型资料库,逐人逐项建立档案,配合做好更高等级荣誉申报;
5)推荐合适人选(单位)参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匠、“最美家庭”、“三八红旗手”、“两红两优”、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等先进典型评选表彰工作,收集审核申报材料,报送相关部门;
6)配合做好其他先进典型培育选树工作。

5

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使用、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委宣传部:
1)根据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和公共文化发展需求,制定和调整本地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广播建设、运行和管理;
3)建立协作联系机制,定期开展应急广播运用情况会商研判、信息需求分析汇集等工作;
4)建立本地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
5)建设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终端,监督管理本地应急广播播出情况。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开展行业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的对接,参与建立应急信息发布机制,做好行业应急信息发布和应急知识科普、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

1)协助做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用地协调、提出应急设施建设点位建议等工作;
2)根据规定提交需要发布的所辖区域社会治理等信息;
3)协助做好本镇应急广播设施设备管护工作,及时报告或处理应急广播设备故障问题;
4)做好上级部门本镇开展应急广播巡检维修维护涉及的配合保障工作;
5)根据需要及时反馈本镇应急广播播出实际情况。

6

推进新兴领域组织党建促乡村振兴

县委社会工作部

1)推进新兴领域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2)做好新兴领域党建工作示范点推荐评选和创建提升工作;
3)深化新兴领域党建促乡村振兴系列主题活动。

1)推进新兴领域组织成立党委(党总支),直接管理一批新兴领域党组织;
2)吸收新兴领域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镇党建联盟,统筹推动新兴领域党建融入基层党建;
3)做好新兴领域党建工作示范点的培育、推荐等工作;
4)推进辖区新兴领域党组织与村(社区)党组织结对共建、党员结对帮扶脱贫群众工作;
5)推进非公企业巩固拓展“万企帮万村”工作成果,持续深化“万企帮万村”主题活动
6)督促指导本镇“两新”组织党组织和村(社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人员发挥作用。

7

县级及以上“两代表一委员”选举(协商)及联络服务工作

县人大、县政协、县委统战部、县委组织部等部门

1)负责县级及以上代表(委员)名额分配和选举(协商)方案制定;
2)统筹做好县级及以上代表(委员)人选考察、审查工作;
3)负责本级代表(委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和上级代表(委员)的联络服务。

1)按照选举(协商)方案开展代表(委员)选举(协商)工作,推选代表候选人、协商委员建议人选;
2)及时组织辖区各级代表(委员)参加各级各类相关会议、活动,为辖区代表(委员)履职提供保障。

8

开展“院坝协商”工作

县政协

1)负责协商议题征集、遴选、确定,并报县委审批;
2)研究确定专家、学者、干部、社会代表等协商人员,拟订协商工作计划(方案),报县委审批;
3)组织政协委员和相关人员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研;
4)组织开展院坝协商,并将协商成果报县委采纳交办。

1)配合做好院坝协商组织、保障、服务等工作;
2)严格按要求、时限完成需要本镇办理的协商成果,并及时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9

开展“五老”关心下一代工作

县委组织部

1)建立部门协作、社会配合、“五老”参与的关心下一代工作机制;
2)部署安排“五老”参与青少年教育引导相关工作;
3)抓好“五老”、“讲好红色故事”、“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大手拉小手”、“老少共筑中国梦”等主题活动。

1)动员“五老”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常态化补充机制;
2)组织开展“五老”工作室建设、“五老”担任少先队校外辅导员等工作;
3)组织开展“五老”、“讲好红色故事”、“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大手拉小手”、“老少共筑中国梦”等主题活动;
4)配合开展“五老”服务青少年健康发展典型事迹宣传工作。

10

大学生“返家乡”等社会实践和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工作

团县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统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招录管理和大学生“返家乡”、“三下乡”社会实践工作;
2)会同服务单位做好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返家乡”大学生日常管理、考核、服务工作;
3)督促服务单位落实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职工福利和生活保障。

1)配合摸排统计辖区内各类岗位需求计划;
2)申报岗位并报送资料;
3)配合做好相关人员服务、管理、考核、保障工作。

11

征兵工作

县征兵办、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征兵办:
1)贯彻落实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2)牵头负责征兵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落实;
3)负责从地方直接招收军士工作;
4)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5)负责征兵工作的统计、总结和资料管理。

 

县委宣传部:
负责征兵工作宣传报道。
县卫生健康局:
协同县征兵办开展医务人员培训,组织应征公民体格检查。
县公安局:
负责应征公民政治考核。
县教育体育局:
负责征兵学历核查及直招军士专业审查等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落实参军入伍优抚和退役安置有关政策;
2)负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审核、发放工作;
3)负责为现役、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送立功喜报、重要节日慰问等工作。

1)根据县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2)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3)按照县兵役机关的要求,从应征公民中确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4)根据县兵役机关下达的送检人数和要求,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
5)配合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6)按要求公示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对批准入伍应征公民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7)配合为现役、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送立功喜报,在重大节日、重要节点开展走访慰问等工作。

12

做好基层统战工作

县委统战部

1)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使用;
2)发挥党外代表人士作用;
3)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4)促进民营经济“两个健康”;
5)分类指导加强乡镇统战工作。

1)维护民族宗教工作和谐稳定;
2)推动基层协商民主和社会治理,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3)支持配合辖区内学校、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统战工作。

二、经济发展(3项)

1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农业农村局:
1)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2)负责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争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并列入预算,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仪器和试剂耗材,组织开展农产品抽查检测;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立案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

1)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政策法规宣传、安全抽查、快速检测、日常巡查等工作;
2)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14

农业投入品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

1)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
2)对符合条件且经过培训已取得资格的经营户,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并监管其经营活动;
3)开展种子、种苗、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膜农机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工作;
4)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以及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配合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参与组织技术培训;
2)做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配合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15

畜禽规模养殖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县农业农村局:
1)开展相关政策宣传;
2)受理养殖场备案申请并进行核验;
3)录入全国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系统;
4)对畜禽规模养殖户进行日常监管;
5)做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及禁养区管理。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1)对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责令整改、监督验收;
2)对禁养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加强监督检查;
3)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1)配合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相关政策宣传;
2)对发现违反规模养殖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3)按职责做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民生服务(9项)

16

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监管及官方兽医、乡村兽医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

1)加强对执业兽医的备案和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
2)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经营者进行处罚
3)负责全县官方兽医任命、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做好县内乡村兽医备案、登记、审核及管理工作;
4)负责加强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1)配合开展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兽医监管的政策法规宣传;
2)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3)配合做好辖区内官方兽医及乡村兽医日常管理工作;
4)协助开展官方兽医的年度考核工作。

17

生猪屠宰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培训;
2)足额配备官方兽医,由官方兽医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并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
3)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5)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1)协助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宣传教育;
2)协助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18

动物产地检疫、畜禽标识(耳标、检疫证章)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

1)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开展产地检疫,经检疫符合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2)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
3)做好县内畜禽标识(耳标、检疫证章)发放、监管工作。

1)配合做好动物检疫相关政策法规宣传;
2)配合做好辖区内动物标识二次发放工作,并指导监督村级防疫员做好耳标加施等防疫工作。

19

村(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县妇联

1)指导乡镇、村(社区)建设家长学校;
2)负责对家长学校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
3)负责协调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指导乡镇、村(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工作。

1)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
2)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3)通过多种形式为家长提供育儿指导和服务,帮助解决家庭教育中的难点问题;
4)努力构筑学校、家庭、村(社区)“三结合”的未成年人教育网络。

20

“三室一站”项目建设

县总工会

1)开展“三室一站”(劳模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工匠创新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项目宣传,鼓励动员申报;
2)收集项目申报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并开展实地查验;
3)逐级向上申报,根据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根据规定指导监督项目资金使用;
5)配合做好项目服务内容、作用发挥等评估问效工作。

1)开展调研摸排,建立档案,常态化开展“三室一站”培育工作;
2)根据县总工会指导积极推荐上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并做好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3)配合县总工会做好前期项目审核、向上申报及后期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
4)为项目作用发挥提供服务保障。

21

优生优育奖励扶助和生育补贴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

县卫生健康局:
1)落实“一卡通”管理机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两项制度”和“奖优免补”以及生育补贴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公开政策清单,开展政策宣传,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申报对象纳入享受范围;
2)负责惠民惠农享受对象补助的审核审批,确认年度资格享受对象名单,收集归档相关审核资料和发放资料;
3)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开展调查核实,主动接受监督。
县教育体育局: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按规定落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加分政策。

1)负责计划生育“两项制度”和“奖优免补”以及生育补贴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申报对象的初审、公示、信息录入;
2)核实上级部门反馈的有误数据及发放失败数据,做好更正反馈工作。

22

职业病防治

县卫生健康局、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卫生健康局:
1)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
2)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3)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卫生健康服务市场;
4)受理职业健康相关投诉、举报。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健康教育培训;
2)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
1)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卫生健康局:
1)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根据全省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的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3)指导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负责预防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4)定期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城市和乡村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畅通;
6)组建应急救护队伍,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做好本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传染病的科学防治知识;
3)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和传染病的流行;
4)第一时间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应急预案,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到现场开展处置;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发现辖区出现疫情,及时上报县疾控中心,组织力量做好群防群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24

殡葬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

县民政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落实惠民殡葬补助政策;
2)研究提出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并征求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
3)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4)监督指导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
5)查处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墓穴占地超规定面积等违法行为,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
1)负责出具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的死亡证明;
2)负责查处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指导医疗机构签发正常死亡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指导传染病死亡遗体火化工作。

1)开展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和服务规范宣传教育;
2)配合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核报批;
3)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4)责令改正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5)及时上报殡葬领域涉嫌违法行为线索。

四、平安法治(36项)

2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监督检查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国家安全部门

县委宣传部:
1)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归口管理,审核报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置相关材料;
2)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牵头拟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统筹公安、国安等部门对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专项整治。
县公安局:
1)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2)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国家安全部门:
对辖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进行审核。

1)组织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宣传、咨询等工作;
2)统筹本镇、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力量,开展居民住宅、公共场所、宾馆饭店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巡查;
3)对涉嫌非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县委宣传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4)对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的情况进行先期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向县委宣传部报告。

26

预防和整治涉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利剑护蕾工作)

县委政法委、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团县委、县妇联

1)指导、协调、预防和减少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统筹全县预防和整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2)调查研究未成年人群体等服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3)统筹推进各乡镇预防和整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1)开展预防涉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按照“利剑护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7

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县委政法委

1)统筹开展见义勇为工作,负责辖区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的受理、确认、评审、公示和见义勇为人员的推荐表彰工作,对有一定贡献的报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有较大贡献、重大贡献、特别重大贡献的见义勇为行为呈报上级进行逐级评审、表彰和奖励;
2)统筹开展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3)负责对本辖区受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逐人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4)统筹开展见义勇为宣传工作,营造惩恶扬善、扶正祛邪、崇尚英勇的社会氛围。

1)配合辖区内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现、取证、参与、申报、宣传、走访等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并报送有关部门;
2)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的知识,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28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财政局:
1)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指导推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2)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会同县委网信办、电信主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工作;
3)公开非法集资举报方式,接受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4)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开展非法集资调查认定;
5)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对非法集资个人、非法集资单位法人的查处;
6)监督指导非法集资清退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做好非法集资广告监测。
县委宣传部: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
县公安局:依法打击处理非法集资行为。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情况,建立非法集资线索台账,编制风险排查机制报告;
2)根据本行业 、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1)明确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并指导村(社区)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和线索报告等工作;
2)组织指导村(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网格巡查等工作,及时上报涉嫌非法集资有关信息;
3)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落实属地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29

开展民间对外交往交流活动

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做好民间出访、来访友好交流的服务保障;
2)推进同周边缔结友好关系,对乡镇提交的友好乡镇、友好村寨的申报材料按程序报批;
3)指导各类社会组织、协会等开展民间对外友好交流工作。

1)配合做好民间对外交流交往活动期间服务保障工作;
2)负责同周边缔结友好乡镇、友好村寨的材料申报;
3)开展边民联欢、文化互鉴、基层治理经验交流等民间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30

界碑界务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指导外事界务员做好边界巡逻、界碑日常维护工作;
2)开展边界会晤工作。

组织辖区外事界务员、民兵做好边界查看、界碑维护工作。

31

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

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

县教育体育局:
1)督促学校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负责校园及周边安全宣传教育,制定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指导辖区各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及周边安全日常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事故处理机制,以及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
3)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
1)优化校园周边交通组织,完善交通安全设施,维护交通秩序,严查交通违法行为;
2)负责校园周边治安重点场所清理整治,打击校园周边非法传教、邪教等非法组织,配合清理校园周边各类违规培训班、托管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检查校园周边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
县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校园周边文化市场整治。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教学设施和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水以及校内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
负责指导督促消防安全工作。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2)参与处置校园及周边突发安全事件;
3)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学校安全隐患、疑似违法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32

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教育体育局:
1)制定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专项行动,健全政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五位一体”防溺水工作体系;
2)召开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会议、调度会议,督促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及措施;
3)督促学校加强中小学生日常管理和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学校防溺水工作专项督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安全宣传教育及监督管理工作。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对预防学生溺水专项行动的分析、调度、总结;
2)组织指导村(社区)开展防范中小学生防溺水宣传教育;
3)统筹开展辖区内危险水域巡查,加强风险排查和预警,及时协调解决风险隐患;
4)指导村(社区)落实危险水域日常管控措施。

33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1)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支持做好辖区内通信事业发展建设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及通信运营商解决好规划建设、线路迁改等方面问题;
3)协调做好辖区公共资源免费开放支持5G基站建设工作;
4)督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通信基站、线缆等设施的安全管理;
5)承担重大活动通信保障协调的相关工作。

1)协同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土地、村组、群众等方面问题,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2)做好宣传引导,消除通信基站辐射会危害健康的误解,提高群众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支持和认可;
3)发现通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情况及时上报。

34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2)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统计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3)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5)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3)按照职责对辖区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开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与实施的检查指导工作;
5)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投诉举报核查。

35

生产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预防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气象局

县应急管理局:
1)牵头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指导工作,指导编制并动态修订县乡衔接的乡镇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生产安全准入制度,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对基层隐患排查治理的业务和技术指导,推广应用简便易用的风险隐患信息报送系统;
3)根据工作需要下达补充乡镇应急救援急需物资的指令。
县自然资源局:
1)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2)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
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监管工作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县水务局:
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管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事故调查。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依法查处涉河项目影响河道行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重要病险水库、重点堤防、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职责分工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购置、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气象局:
及时发布灾害天气预报预警。

1)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并动态修订上下衔接的本镇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简明实用的村(社区)应急预案,建立辖区风险隐患点清单,制定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应对措施;
2)按照上级的统一组织安排,开展应急演练;
3)深入推进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培育安全文化;
4)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落实企业、学校、医院、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及时报告信息的主体责任,强化信息互通共享,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统筹强化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督促辖区内建设单位对消防审验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6)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重点检查,做好日常巡查,突出重点时段排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自查自改等制度,突出防御重点,盯紧基层末梢,着重开展“九小场所”、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在建工地、燃气、农机作业、粪污处理、青储饲料加工、低洼易涝点及城市地下空间、江河堤防、水库塘坝、尾矿库、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森林草原火险区及电动车违规入户、停放充电(含飞线充电)等风险隐患排查,提升排查专业性;
7)加强本级物资的管理使用,协助做好代储上级物资的管理;
8)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安全风险和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受威胁人员应急避险;
9)配合完成辖区内房屋质量安全巡查和统计工作。

36

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

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
1)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完善全县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确保上下贯通、一体应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负责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
3)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和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融合共建、综合利用。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1)结合各自职责、分工,统筹调配专业人员、物资装备组织实施救援、抢险、救灾和次生灾害风险防范;
2)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恢复重建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1)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建立风险隐患“一张图”,畅通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渠道,落实直达网格责任人的预警“叫应”机制,综合运用应急广播、短信微信、智能外呼、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手段,及时传达到户到人;
3)指导村(社区)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事件防范相关工作;
4)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
5)依法行使镇应急处置权,强化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提高响应速度。灾害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组织人员转移,救早救小救初期;
6)就近启用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组织群众自救互救。根据需要申请上级增援并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37

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县应急管理局:
1)依规配齐配强应急救援力量,优化队伍布局,负责建设管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2)牵头构建“综合+专业+社会”基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督促乡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人才、科技、装备、专业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乡镇支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调度使用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

县消防救援局:
1)负责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定期开展防灭火、应急救援业务培训,并建立调度指挥、联勤联训联演联战、督查考评等机制;
2)指导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编制训练计划,采取理论培训、案例教学、岗位练兵、比武竞赛、联合演练等方式,加强相关业务技能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扑灭火队的建设、培训和管理。

1)建设镇综合应急救援、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镇综合应急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专业培训;
3)开展综合应急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综合演练、专业演练;
4)按照上级指令,组织镇综合应急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跨区域救援工作;
5)为镇综合应急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救援装备和个体防护装备。

38

综合防灾减灾救灾

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
1)组织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
2)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3)组织、指导、协调灾害防治工作。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1)组织编制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按职责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减灾能力和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形势研判,提出防范应对意见建议;
2)按职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会同乡镇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协调发放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3)按职责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
4)按职责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等灾害救助需求分析工作。

1)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宣传;
2)开展自然灾害隐患点灾害预警、排查整治;
3)组织受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威胁群众紧急转移避险;
4)统计、核查受灾群众人数和受灾情况,做好灾情报送;
5)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6)协助做好救灾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卫生防疫、抚恤补偿、心理抚慰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39

工贸企业(小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应急管理局:
牵头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统筹各部门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负责对涉及民用爆破物安全生产、销售进行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工贸企业(小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等)生产经营单位证照手续、特种设备作业的监督管理,对安全隐患依法进行处置,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工贸企业(小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安全隐患依法进行处置,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负责工贸企业(小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环保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对安全隐患依法进行处置,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工贸企业(小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等)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饲料加工、农产品仓储等安全监督管理,对安全隐患依法进行处置,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对辖区工贸企业(小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和日常巡查;
2)发现安全生产、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并具备处置能力的依法先期处置,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督促问题隐患整改;
3)督促村(社区)协助做好安全措施的巡查巡护和情况上报;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
5)梳理小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等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和消防安全状况,分类建立底数清单和火灾隐患清单,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治理。

40

对非煤矿山的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等工作。

1)统筹乡村网格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2)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疑似违法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41

对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县公安局: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非法储存、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1)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安全常识、警示案例、“打非治违”、特殊区域禁燃限放宣传工作;
2)配合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和许可的初审;
3)配合县级有关部门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4)发生突发烟花爆竹事故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迅速引导和疏散周边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配合做好受灾情况的统计、初审。

42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

县应急管理局:
1)编制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
3)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培训、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2)负责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的聘用管理工作;
3)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设立临时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卡点),执行相关检查任务;
4)对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问题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
5)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乡镇。
县公安局:
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涉火刑事案件侦破,协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1)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2)开展野外火源管理、森林草原火灾群测群防及林草区网格化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
3)制定本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值班值守;
4)组建森林草原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储备必要的灭火物资,配合做好专职或兼职护林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5)发现火情,立即上报火灾地点、火势大小以及是否有人员被困等信息,组织受灾人员紧急避险;
6)在火势较小、保安全的前提下,先行组织进行初期扑救,协助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7)配合做好上级设立的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卡点)的管理工作。

43

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1)编制、修订县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指导乡镇、村(社区)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2)加强地震监测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
3)组织、指导乡镇做好房屋设施抗震设防排查
4)负责储存和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5)组织、指导、协助做好地震灾害宣传培训
6)按照部门职责推进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建、管、用,指导、帮助乡镇做好乡镇、村(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建、管、用
7)负责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
8)负责地震灾害应急资源调查、数据收集更新
9)根据县级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10)震后处置阶段,组织开展各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村(社区)开展灾情收集、自救互救、转移安置等震后第一时间处置工作。

1)编制、修订镇地震应急预案(或地震应急措施);
2)组建“轻骑兵”、“志愿者”等应急队伍;配备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及时报告;
3)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演练;
4)做好镇、村(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管、用;
5)开展群众自建住房安全排查,对疑似危房采取上报县直有关部门鉴定或其他方式认定,掌握底数,对鉴定或认定为危房的,动员群众消除隐患;
6)配合做好地震灾害应急资源、数据调查;
7)配合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力量、物资、装备等各项准备;
8)落实预警叫应机制,指导村(社区)综合运用应急广播、敲门入户等各类手段传达到人;
9)组织群众避险疏散、自救互救,启用避难场所进行转移安置;
10)组织灾情收集,核实灾情信息,进行信息报送;
11)配合组织开展次生灾害防范、物资分发、抢通保通、灾害调查等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4

防汛抗旱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

县应急管理局:
指导、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指导、协调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求作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定,指导、支持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监督、指导、协调、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组织处置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县水务局:
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建设。落实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及预警机制,组织开展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健全完善水利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小型水库、水电站调度运用计划审批。组织开展防洪影响本县范围内的小型水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技术审核。开展主要河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编制、报审和组织实施。指导灾后水毁水利工程恢复重建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展城镇排水防涝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统筹协调城镇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灾区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负责灾后水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
落实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灾害处置。
县气象局:
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水旱灾害气象风险分析预测,为防洪抢险、抗旱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全面落实本级和村组防汛抗旱责任制,建立转移避险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转移避险包保责任人和群测群防减灾措施,加强镇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组织开展辖区防汛抗旱检查,重点对河道、水库、低洼易涝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汛前、汛中检查和人畜供水水源不足、供水存在风险地区进行排查;
3)编制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预案演练和覆盖所有自然村的群众转移避险演练;
4)落实“1262”预警叫应机制、江河箐沟上下游防汛联动机制、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实报反馈机制等防汛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制度;
5)及时组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险,做好救灾款物发放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和评估工作;
6)负责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督促村组落实强降雨期间值班巡查工作。

45

消防安全及对选取的赋权事项范围外违反消防有关规定的配合查处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局

1)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等工作;
2)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对乡镇移交的超出其执法赋权范围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开展灭火救援及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1)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2)对易发现、易处置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县消防救援局,对属于消防赋权事项外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及时移交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3)对《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外的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时,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场所)及超出执法赋权外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配合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4)登记梳理“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基本信息和消防安全状况,分类建立底数清单和火灾隐患清单,牵头组织实施联合治理,发生火情及时组织群众疏散;
5)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领域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工作。

46

火灾事故扑救及善后处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局

1)指导乡镇编制并动态修订灭火救援、应急救援预案;
2)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依法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对火灾等事故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延伸调查;
2)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申请上级增援并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救援、应急救援;
3)在上级相关部门指导下,结合辖区实际编制并动态修订灭火救援、应急救援预案。

47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乡、村两级食品安全协管员等相关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2)强化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覆盖辖区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及药品流通、销售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3)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协调联动、风险会商、信息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扎实开展食品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组织查处违法案件;
5)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1)围绕野生菌中毒、煮食毒性中药材、反食品浪费等重点内容,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
2)加强镇、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配合做好镇、村两级食品安全协管员等相关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3)按照职责权限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线索,及时报市场监管部门。

48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为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依法依规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
2)履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摸清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底数;
2)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疑似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3)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做好调解、见证、秩序维护等工作。

49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2)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做好巡查、排查工作;
3)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按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

1)按照职责负责监管区域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做好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检查指导、宣传教育等工作;
2)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制度,组织备案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现场业务指导,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食源性疾病事件;
3)配合做好食物中毒应急救治,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0

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3)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
4)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县教育体育局:
1)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
2)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
1)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
2)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3)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1)加强对学校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2)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隐患,疑似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市场监管和教体部门处理;
3)落实镇领导干部包保C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对用餐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等进行督导;
4)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做好调解、见证、秩序维护等工作。

5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辖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拟定辖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协调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2)组织协调食品方面重大事项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制定本镇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辖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置,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2

消费者权益保护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消费环境建设,开展消费维权宣传和培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依法处置、督办及移送相关违法违规案件。

1)配合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问题线索及时制止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3)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做好调解、见证、秩序维护等工作。

53

对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
2)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1)配合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线索及时制止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3)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做好调解、见证、秩序维护等工作。

54

市场秩序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法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营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2)获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登记或备案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日常监督管理;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
4)对计量、知识产权、重要工业产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监管执法;
5)对虚假广告、价格违法、传销、违规直销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的监管执法。

1)结合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发现产品质量、缺斤少两、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等疑似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及时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2)配合开展城乡计量监督检查和巡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3)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做好调解、见证、秩序维护等工作。

55

产品质量与认证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
2)负责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C强制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企业实施监管;
3)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配合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
2)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3)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产品质量疑似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及时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做好调解、见证、秩序维护等工作。

56

质量品牌创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组织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承担县级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
2)指导企业申报各级质量奖、云南精品、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化项目等。

1)协助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2)宣传、发动企业申报各级质量奖、云南精品、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化项目等。

57

打击传销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传销”宣传工作,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
2)依法查处传销行为。
县公安局:
1)在职责范围内查处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2)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1)配合开展“防范和打击传销”宣传;
2)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传销行为的相关信息,及时报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
3)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58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做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积极加强区域地理标志产品培育申报工作;
3)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4)负责开展辖区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1)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
2)配合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工作;
3)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及时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做好调解、见证、秩序维护等工作。

59

农业综合执法

县农业农村局

1)宣传贯彻农业相关法律法规;
2)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生猪屠宰、农机械、宅基地、粮食作物青苗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
3)负责渔业执法工作。

1)对本辖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监管中发现赋权事项外的违法线索收集上报;
2)协助开展农业投诉举报、线索核查、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60

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及所属派出所:
1)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指导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县应急管理局:
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客运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
2)组织实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和安全隐患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对农村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将公路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整治纳入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统筹安排,并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
3)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1)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2)对发现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上报;
3)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已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4)协调村(居)民委员会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提供相关支持;
5)配合做好交管站、劝导站建设选点工作,组织交通安全劝导站开展好劝导工作;
6)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配合开展联动整治工作。

五、稳边固边兴边(2项)

61

边境居民生活补助

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

县民政局:
牵头负责沿边居民补助乡镇上报数据的收集汇总和统筹协调联审机制成员单位核对反馈数据的收集整理,确定沿边居民补助最终审核数据上报县人民政府;负责沿边居民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县委组织部:
负责对拟发放沿边居民补助人员进行涉及勐海辖区公务员的复核。
县人民法院
负责对拟发放沿边居民补助人员进行年度涉边违法犯罪记录核查和被判刑人员的复核。
县人民检察院:
负责对拟发放沿边居民补助人员进行年度跨境违法犯罪记录核查和被提起公诉人员的复核。
县公安局:
对年度拟发放沿边居民补助人员进行跨境违法犯罪和相关违法犯罪记录复核,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边境居民补助人员户籍信息核对工作。
县司法局:
负责对拟发放沿边居民补助人员进行年度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人员的复核。
县财政局:
负责沿边居民补助资金的统筹保障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沿边居民补助名单,统筹安排边民补助发放资金,确保边民补助发放到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拟发放沿边居民补助人员进行涉及在职在编事业编制人员的复核。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对拟发放沿边居民补助人员进行年度死亡人员信息的核对。

1)组织指导村、组做好边民补助信息数据审核确认,按照边民补助审定流程开展核查工作,完成边民补助初审和认定工作,并报上级部门联合审批;
2)加强对边民补助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2

边民互市贸易

县商务局

1)统筹县级边民互市贸易发展全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贸易规范升级发展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制度并督促落实;
2)组织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业务培训;
3)组织边民互市合作社参加南博会、边交会等境内外各种展销活动,接洽境内外客商,宣介、展销、采购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
4)发展党组织领办边民互市合作社,对村委会提交的党建引领合作社进行审核并推送海关、税务、州商务局备案。

1)组织边民参加业务培训,培养边民互市贸易骨干;
2)推动村组成立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参与边民互市贸易,组织边民进入运输、装卸环节和落地加工企业务工;
3)指导边民合作社规范盈利资金使用,落实边民互市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六、乡村振兴(18项)

63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管护

县水务局

1)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规划;
2)编制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
4)会同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监测、评估县域内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单位和用水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5)依法查处在集中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堆放垃圾等污染物,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及污水沟等影响水质的生产生活行为。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辖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3)组织开展供水设施及水源地日常巡查、维修维护,以及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4)做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调处,及时制止并上报影响农村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协助开展查处工作。

64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和监管保护

县水务局

1)宣传贯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法律法规;
2)负责辖区内农田灌溉、防洪排涝、小型水力发电、农村饮水、引(供)水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监督管理;
3)依法对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
4)指导乡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5)建立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对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政府投资建设或财政补助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库的运行维护;
7)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审核,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8)负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1)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监督举报破坏水利设施及侵占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等违法行为;
2)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3)落实水库防汛责任人责任,配合做好水库安全巡查和日常维护管理,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65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危害农作物的病虫害等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开展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应急防控等工作;
2)负责灾情、疫情确认与上报;
3)负责组织、督查灾情、疫情处置并提供技术指导。

1)协助做好辖区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2)配合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及时上报疫情,协助开展大面积防治工作;
3)协助组织辖区内的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协助开展植保新技术、新农药、新药械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66

农村厕所革命

县农业农村局

1)做好宣传发动,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卫生厕所改造建设;
2)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和使用改厕奖补资金,细化奖补标准,按规定程序和奖补办法将资金落实到符合条件的村组、农户,做好改厕项目和资金监管;
3)负责改厕指导培训;
4)负责改厕验收,组织建立农村改厕台账,做好农村厕所数据管理;
5)督促、指导卫生厕所管护工作,推进问题厕所排查与整改。

1)摸清农村厕所现状底数,确定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建设计划;
2)具体推进实施改厕建设;
3)配合开展农村改厕业务培训;
4)配合做好改厕验收、资金奖补;
5)做好卫生厕所运行管护工作;
6)配合做好农村厕所台账与数据管理,以及问题厕所排查与整改工作。

67

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农业农村局:
1)组织农村能源项目申报,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开展农村能源安全生产宣传;
3)负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检查指导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
1)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2)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1)配合做好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能源安全相关政策法规宣传;
2)配合实施农村能源项目建设;
3)配合开展农村能源安全生产宣传及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68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县农业农村局

1)指导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引导各类经营性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等低成本、便利化农业社会化服务;
3)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推动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拓展、服务链条衍生、服务规模扩大;
4)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体系、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服务主体提高服务质效;
5)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信息采集、统计监测和管理服务工作。

1)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
2)配合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实施;
3)配合做好对接指导村“两委”、村集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居间服务等工作;
4)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辖区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创新、领域拓展、链条衍生、规模扩大等指导服务工作;
5)配合落实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等工作,引导服务主体提高服务质效;
6)配合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信息采集、统计监测和管理服务工作。

69

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

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发布,并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负责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告结果,书面通知乡镇、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
3)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台账管理和系统录入,做好动态信息管理。

1)将各渠道发现的隐患点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并提出认定申请;
2)对地质灾害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的隐患点,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
3)加强核销隐患点的后续安全监管,及时调整管控范围、警示标志牌、监测要求,加强土地整治监管,做好治理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70

国土调查

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包括方案编制、工作培训、选定技术作业队伍、资料收集整理、调查界线调整、开展调查举证、组织逐级审核及上报、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成果汇总分析工作等;
2)整合本行政区最新土地整治、土地复垦、旱改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及调整补划、耕地卫片监督、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供地、国土规划、森林资源等日常管理数据;
3)会同林草部门共同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结果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进行衔接。

1)开展国土调查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2)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国土调查工作;
3)配合做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工作。

71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自然资源局:
1)主动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辅助设施用地标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2)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土地变更调查、台账管理和上图入库等工作;
3)指导乡镇督促经营者履行恢复土地原用途。
县农业农村局:
1)公布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行业发展和扶持政策、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政策信息;
2)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工作;
3)对建设内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涉嫌骗取涉农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的经营主体,会同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1)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及上报等工作;
2)对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辅助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及生态环保要求、用地地类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用地面积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是否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签订恢复土地原用途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管;
3)对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用地规模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等进行监管;
4)土地使用到期后,应及时督促经营者恢复土地原用途,监管恢复质量和时限。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行为,并配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72

实施土地整理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县自然资源局

1)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实地踏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报备等工作;
2)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完成地类变更、组织项目初验,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管护;
3)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备案入库工作。

1)配合做好项目选址、规划、协调工作;
2)按照项目管护协议做好相关后期管护工作。

73

开展土地复垦

县自然资源局

1)开展土地复垦监管、检查工作;
2)负责建立土地复垦监测机制,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土地资源毁损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3)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负责代为组织复垦;
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要求。

1)配合宣传土地复垦相关政策法规;
2)对发现的土地复垦相关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
3)配合做好土地复垦日常检查、生态修复、验收、后期管护等工作。

74

储备土地管护

县自然资源局

1)建立储备土地准确位置、四至、面积等情况台账;
2)开展日常巡查、值班守护,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3)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4)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的要求,对暂不利用的地块采取种植绿树鲜花、播撒草籽、绿网覆盖等方式进行管护,减少扬尘污染,避免水土流失,美化市容;
5)负责其他与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

1)配合开展储备土地管护相关政策法规宣传;
2)配合做好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发现破坏储备土地行为的线索,及时制止并上报。

75

不动产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
2)负责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登记;
3)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和业务咨询;
4)负责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

1)配合宣传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法规;
2)开展辖区内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
3)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基础资料初审。

76

违法用地整治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开展日常动态巡查;
2)负责开展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宣传;
3)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定;
4)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从事非农建设等违法行为,并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或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2)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做好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现场核查工作;
3)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县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组织开展违法用地涉林草情况的核查工作,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或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3)做好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工作衔接;
4)组织对已查处整改的涉林违法地块开展恢复情况核实,举证销号;
5)做好违法违规林地的收回、植被恢复和事后监管。

1)开展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宣传;
2)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对发现的疑似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劝阻和制止;
3)将涉嫌土地违法线索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4)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协助化解执法中产生的问题。

77

城镇违法建设整治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
1)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在规划核实验收前房屋所有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等,及时进行核实,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乡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等行为,及时进行核实,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乡镇。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化、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1)开展违法建设整治政策宣传;
2)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疑似城镇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劝阻和制止;
3)将违法线索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协助化解执法中产生的问题。

78

违法卫片图斑整治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
1)接到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下发的卫片图斑信息后,初步分析比对,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实;
2)对认定为违法的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的卫片图斑连同相关材料移交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3)对认定为涉林地的卫片图斑移交县林业和草原局处理;
4)对认定为河(湖)保护范围内的卫片图斑移交县水务局处理;
5)对认定为违法的土地、矿产等卫片图斑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组织验收已完成整改违法土地、矿产卫片图斑并填报系统,举证销号;
7)通报土地、矿产卫片图斑执法整治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
1)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对涉农卫片图斑进行核实;
2)违法卫片图斑属于新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违法卫片图斑属于耕地上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4)将行政处罚及违法卫片图斑整改情况通报或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县水务局:
1)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对涉河(湖)卫片图斑进行核实;
2)对涉河(湖)违法卫片图斑,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将行政处罚及违法卫片图斑整改情况通报或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县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组织开展涉林草卫片图斑核查工作;
2)对涉林地、草原、湿地违法卫片图斑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移交乡镇立案查处,并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或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3)做好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工作衔接;
4)组织对已查处整改的违法卫片图斑地块开展恢复情况核实,举证销号;
5)做好违法违规林地的收回、植被恢复和事后监管。

1)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或县农业农村局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2)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协助化解违法卫片图斑整治中产生的问题;
3)按照职责权限对管理范围内的乡村违法建筑依法进行处置。

79

非法采矿监管执法

县自然资源局

1)对矿产资源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
3)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或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1)开展矿产资源保护宣传;
2)对在日常巡查、网格化监管中发现的疑似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劝阻和制止;
3)将涉嫌非法采矿违法线索上报县自然资源局;
4)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5)配合做好对涉嫌违法的工具、工程机械、其他物品等进行管理和证据保全。

80

退耕还林项目建设

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

县林业和草原局:
1)宣传贯彻执行退耕还林政策法规;
2)根据上级退耕还林规划,编制县域退耕还林工程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
3)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负责退耕还林种苗检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4)负责退耕还林项目检查验收,按程序和标准兑付补助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
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1)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2)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3)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4)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七、社会保障(9项)

81

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发放

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

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
负责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审批。
县委社会工作部:
负责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发放。

1)配合做好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身份、任职年限等的认定工作;
2)做好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申请资料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
3)及时向县委社会工作部上报已死亡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名单。

82

“希望工程”困难青少年救助工作

团县委

1)按照中国青基会要求落实困难青少年救助政策;
2)指导、帮助求助人填报申请材料,初步审核申请材料;
3)开展入户走访核查;
4)向上级部门争取资源,资助困难青少年;
5)强化跟进服务帮扶;
6)协助中国青基会开展筹款推广工作。

1)加强救助政策宣传;
2)协助入户走访核查、上报困难青少年救助申请材料;
3)配合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83

关心关爱困境妇女儿童

县妇联

1)开展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工作,发放救助金;                                                                                 (2)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好妇女儿童重点人群关爱帮扶和家庭教育指导;
3)组织开展“99公益日”募捐等活动;
4)开展“春蕾计划”、“母亲邮包”等项目的募捐活动,做好捐赠资金(物资)发放。

1)开展妇女儿童权益普法宣传,妇幼保健、公共卫生等健康知识宣传;
2)摸排核实符合条件的困境妇女儿童信息,常态开展关心关爱工作;
3)及时移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线索,争取司法救助;
4)宣传“两癌”救助,指导收集救助材料;
5)引导公众参与“99公益日”募捐等活动;
6)资助困境女童、发放母亲邮包等;
7)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性侵、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84

红十字会“三救三献”、赈济救护

县红十字会

1)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培训;
2)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3)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
4)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
5)组织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开展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和其他救助工作;
6)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7)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8)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1)开展“三救三献”、赈济救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2)举办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
3)参与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普及工作;
4)参与募捐筹资以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协助县红十字会分发捐赠物资。

85

残疾人关心关爱服务

县残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

县残联:
1)负责残疾人证制作办理发放,并换发已到期的残疾人证,统计上报死亡数据进行注销;
2)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核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3)做好“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和使用;
4)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5)为残疾对象开展评残定级上门服务;
6)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7)负责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开展城乡街道、小区无障碍环境建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等工作。
县民政局:
1)会同县残联对残疾人“两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会同县残联定期组织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档案材料缺失、遗失的要及时补全;
3)会同县残联,按规定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并组织开展残疾人状况定期巡查;
4)会同县残联,开展残疾人数据比对,确保信息精准。
县医疗保障局:
做好残疾人医保参保资助工作。
县税务局:
负责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

1)配合做好评残办证材料收集等工作,组织村(社区)定期走访了解残疾人生活状态,做好动态管理;
2)做好残疾人关心关爱项目政策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3)组织残疾人关心关爱项目报名申请,并对申请开展初审;
4)协同相关部门、机构开展上门服务工作;
5)配合开展无障碍改造入户筛查、评估、公示、改造、验收、回访、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6)对申请自主创业项目补贴的残疾人进行实地核实,确保申请人情况符合相关要求;
7)对有康复服务需求的残疾人进行摸底登记,走访统计人员名单,按要求定期汇总服务情况,并做好相关台账整理与收集;
8)进行基本辅具适配需求精准筛查、初步审核、统计上报县残联,配合县残联做好发放工作。

86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及救治救助

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县医疗保障局、县司法局

县卫生健康局:
1)负责为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复核、危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并登记上报;
2)登记已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按要求开展管理工作;
3)积极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定期随访、指导服药等工作;
4)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资金发放工作。
县民政局:
1)负责向流浪乞讨的疑似精神病患者提供救助;
2)承担贫困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和救助工作。
县公安局:
1)积极配合做好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工作;
2)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依法进行现场处置,做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送诊工作,降低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率;
3)组织民警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知识培训。
县财政局:
1)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及救治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2)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拨付救助资金。
县残联:
1)按照职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2)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办证申请,及时审批核发残疾证;
3)做好精神残疾患者的家庭康复训练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
1)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适度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2)重点提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引导和鼓励患者门诊治疗,提高门诊治疗率

3)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支付工作。
县司法局: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组织开展本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掌握本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
2)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做好家庭日常监管工作;
3)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做好复核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工作,做好应急处置;
4)协同县民政局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贫困家庭身份认定工作;
5)配合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纳入补助范畴;
6)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
7)日常开展危险评估在3级及以上的对社会有危害行为、易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病患者排查工作,开展定期服务工作,做好送医工作。

87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补贴项目主管部门

县财政局:
1)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会同补贴主管部门做好本级预算安排、上级指标分解下达及补贴资金兑付、清算对账等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指导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社保卡合作银行,规范做好资金发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社保卡申领、补换、挂失等业务办理,督促社保卡合作银行做好补贴对象社保卡金融功能激活等相关金融服务。
县审计局:
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
1)加强补贴政策实施、项目资金管理、资金发放、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维护、社会保障卡申领告知等工作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监控处理“一卡通”管理平台对补贴资金发放全流程数据,对平台核验异常信息、拦截预警信息核实处理;
3)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按规定做好补贴政策和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工作。

1)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和日常监督,及时核实、审核、公示、更新、报送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核实反馈“一卡通”平台问题数据;
2)配合做好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并告知补贴对象在补贴发放前申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
3)配合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按要求做好补贴资金发放事前公示、事后公开等工作;
4)通过电话、信箱、日常走访等形式,接受群众举报监督,及时处理并上报相关问题。

88

养老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

1)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
2)组织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提出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3)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和老龄工作信息交流工作;
4)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助老领域标准、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5)协调推进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融合发展;
6)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州情、县情宣传教育;
7)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贯彻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8)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60岁以上老人适老化改造需求情况排查、登记、上报,配合第三方入户评估、公示、改造和成果验收;
2)协助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高龄、重度残疾、重病等老年人居家养老工作;
3)鼓励农村地区依托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等建立老年幸福食堂;
4)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低偿或无偿运营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5)引导镇社工站、社会组织及党员干部、社区工作者、社区网格员、专业社工、志愿者、亲属邻里等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89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2)监察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3)受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组织调解处理劳资纠纷;
4)参与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参与并监督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用和职工安置的处理;
5)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培训、管理劳动监察人员。

1)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法守法意识;
2)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劳资纠纷;
3)及时上报违法问题线索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八、生态环保(22项)

90

渔业资源保护

县农业农村局

1)开展渔业船舶、投入品(渔药等)、有害水生动物等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猎捕水生野生动物行为;
2)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3)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
4)巡查渔具店,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5)开展禁渔期政策宣传,依法查处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

1)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工作;
2)协助做好日常巡查;
3)配合做好禁渔期政策宣传,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上报。

91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高速公路沿线、城镇绿化带、花卉苗木交易市场等区域的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

1)配合开展外来物种危害、常见类型的宣传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普查和防控工作;
3)协助开展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查;
4)配合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与防治,做到群防群控。

92

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执法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1)宣传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对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监督管理和指导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对乡镇上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1)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2)对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
3)配合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配合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3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水务局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根据管理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并做好登记和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
1)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意见;
2)开展河道巡查,发现排污口及时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开展执法工作。

1)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宣传;
2)对发现的辖区内新增未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及时进行上报。

94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1)负责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作为区域开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2)负责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不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提出规划和项目建设优化调整或重新选址的建议;
3)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筛选或预判。

1)配合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宣传;
2)在项目选址、规划编制、产业园区项目招引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3)配合处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95

噪声污染防治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分别对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
2)对发现的噪声污染问题及时制止或协调相关部门处置。

96

大气污染防治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1)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2)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监测,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3)会同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方案和应急预案;
5)管控企业物料堆场堆放和废气排放行为,加强对城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监管;
6)牵头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秸秆禁烧进行精准划分和具体规定,禁烧期内禁止秸秆焚烧,在一般区域和非重点时段有计划的开展烧除工作;
7)负责指导餐饮服务行业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餐饮油烟问题排查整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监督管理城镇建成区内项目施工扬尘、道路扬尘;
2)负责监督管理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
3)负责监督管理城镇建成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负责居民楼附近餐饮企业布局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
1)推动农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
2)负责全面推进秸秆饲料化、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等“五化”综合利用。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
县气象局:
做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及预警预报,并做好气象干预。

1)负责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宣传和技术推广应用;
2)对大气污染防治开展日常巡查,组织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及时制止、处置或上报大气污染行为;
3)配合开展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
4)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报告应急响应执行情况;
5)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宣传;
6)对发现的餐饮油烟设备未安装或已安装但未正常运行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
7)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联合治理相关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

97

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1)组织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2)监督指导开展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做好治理模式、技术和项目编制、申报的指导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全过程跟踪指导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3)提供技术咨询,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和工程质量;
4)建立健全本级的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长效管护机制,开展日常巡查、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联合督导;
5)加强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的宣传教育。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指导各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2)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开展农村黑臭水体联合督导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1)牵头负责实施村庄清洁行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清理整治庭院内外、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坑塘沟渠等杂物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引导农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2)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推动规模以下养殖户配建粪污处理设施,初步建立畜禽养殖粪污全面收集、集中处理的收储运体系;
3)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开展农村黑臭水体联合督导工作。
县水务局:
1)负责指导做好河湖库渠、水利工程管理维护,清淤疏浚;
2)指导县级及以下河湖长做好辖区河湖管护工作;
3)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开展农村黑臭水体联合督导工作。

1)开展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企业支持、参与治理工作;
2)组织排查,将发现的疑似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报生态环境部门;
3)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规范推进工程建设;
4)落实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的治理长效管护制度,组织开展村庄日常保洁、河塘沟渠清理等工作,及时消除黑臭水体。

98

水资源管理及节约用水工作

县水务局、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水务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相关管理工作;
2)负责取水口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工作;
3)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
4)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5)依法查处涉及水资源管理的违法行为。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1)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和珍惜水资源的意识,建立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鼓励村(社区)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3)及时上报涉嫌违法行为问题线索。

99

水利防灾救灾资金管理使用

县水务局

1)组织乡镇开展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情况调查;
2)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水利防灾救灾资金相关规划和方案,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
3)会同县财政局加强水利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监管,督促乡镇公示资金安排情况,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和档案资料。

1)组织开展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情况统计,提出资金申请额度、补助对象、使用方向等意见,报县水务局审核;
2)公示公告本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100

河道采砂监管

县水务局

1)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对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3)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组织开展经常性巡查管护,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行为,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101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监管执法

县水务局

1)负责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检查监督;
2)负责查处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行为。

1)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经常性巡查、管护,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2)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工作,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配合上级开展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

102

公益林保护和管理

县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公益林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
2)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对公益林进行区划界定、调出和补进,按审批权限分级报批,对划定成果进行公示;
3)负责建立公益林管护机制,建立健全管护网,合理划定管护责任区和设定岗位,组织和指导管护责任单位做好管护工作;
4)负责乡镇、村集体或国有生态护林员选聘的备案审核;
5)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兑付补偿(补助)资金并公示。

1)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2)与村集体进一步落实管护责任,签订管护责任书;
3)加强护林员管理。

103

林木种子、种苗监管执法

县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定期公布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名录;
2)负责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拟定保护方案,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3)负责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等需要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审批;
4)负责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建立林木良种推广体系和示范基地,扶持专业化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5)负责林木良种、选育生产结合种子的审核报批,以及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6)负责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种子质量检验、检疫;
7)接到林木种子、种苗质量投诉后,到现场调查取证,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得到结果后出具相关的报告;
8)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9)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或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1)开展林木种子、种苗管理相关政策宣传,推广林木良种选育、选种;
2)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林木种子、种苗疑似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劝阻和制止;
3)将违法线索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
4)协助做好执法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5)协助做好对涉嫌违法的种子、种苗进行管理和证据保全。

104

林木监管执法

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

县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对上级下达森林采伐限额进行分解下达、分级控制,并进行公示;
2)按权限开展商品林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更新采伐、经济林采伐、灾害木清理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项目的审核审批;
3)负责集体和个人林木采伐作业外的许可项目采伐公示、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工作;
4)负责林木经营加工,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跨县运输、交易的木材合法来源的监督检查;
5)开展林木监督检查,发现破坏天然林、公益林、商品林及其他涉林涉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乡镇。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两旁林木采伐的审核。
县水务局:
负责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林木采伐的审核。

1)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教育;
2)负责农户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采伐审核审批;
3)对县级下达林木采伐限额进行公示,受理林木采伐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县林草部门审批,并配合县林草部门对审核情况进行告知和公示;
4)协助化解林木采伐过程中的问题;
5)加强镇护林员队伍建设;
6)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相关疑似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劝阻和制止;
7)将违法线索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

105

自然保护区、湿地监管执法

县林业和草原局

1)开展保护区森林巡护及生物多样性监测和湿地动态监测;
2)发现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湿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3)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或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1)开展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宣传;
2)发现破坏自然保护区、湿地的疑似违法行为,进行劝导制止;
3)将违法线索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

106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县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负责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科学布置监测点,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发出预警预报信息,科学提出防治方案;
3)组织开展森林病虫害普查、调查,重点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区的监测预警、灾情评估;
4)负责制定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防治设施设备的建设、储备、更新和维护;
5)负责制定疫区病虫害除治实施计划,组织协调辖区和交界地区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巩固整治成效,组织疫区划出申报;
6)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发现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7)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8)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或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运输、邮寄有害林业植物及其制品的监管。

1)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知识宣传及业务培训;
2)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疑似森林病虫害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

107

古树名木保护监管执法

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古树名木统一管理,建立保护管理机制,划定保护范围;
2)负责组织开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拟定、公布古树名木名录;
3)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城乡分布、长势情况确定巡查周期,定期开展巡查、检查;
4)制订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5)发现损害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6)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或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建立城市古树名木档案和保护管理制度,划定保护范围;
2)根据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长势情况确定巡查周期,定期开展巡查、检查;
3)发现损害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1)负责本镇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2)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
3)及时上报古树名木树体倾倒、腐朽、枯枝、病虫害等问题线索,协助开展保护和救治工作;
4)发现违法采伐、损害古树名木及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等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劝阻和制止;
5)将违法线索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

108

珍贵树种保护

县林业和草原局

1)拟定、公布珍贵树种名录;
2)负责珍贵树种普查,在珍贵树种天然集中分布地区划定自然保护区或禁伐区,对零散分布的珍贵树种采取保护措施,实施珍贵树种自然环境修复保护;
3)宣传和贯彻执行珍贵树种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4)负责珍贵树种运输、采伐,以及收购、加工珍贵树种茎、叶、花、果实、种子的审批;因科研、教学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珍贵树种的,按程序报上级林业部门审批;
5)负责建立树木园或苗圃基地,营造珍贵树种林;
6)接到涉及珍贵树种违法线索举报后,立即到现场核查;
7)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8)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或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1)开展珍贵树种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和知识普及;
2)配合开展珍贵树种排查、登记和挂牌;
3)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疑似违法行为的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劝阻和制止;
4)将违法线索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

109

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管执法

县林业和草原局、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加强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
2)负责组织开展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资源档案,更新保护名录,依法划入自然保护地或设定保护小区(点),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措施;
3)负责依法审批和发放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利用、培育等有关申请和证件
4)依法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5)发现野生动植物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或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1)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2)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破坏野生动植物疑似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劝阻和制止;
3)将违法线索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

11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卫生健康局、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负责应急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处置工作,提出预警信息、防止事态扩大等工作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
县消防救援局:
负责参与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保障相关应急物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临时避难场所建设、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现场安全、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参与事件调查。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现场伤员救治、人体健康调查评估及心理疏导。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按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在上级相关部门指导下,编制与上级预案相衔接环境应急处置预案;
2)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应急等相关部门;
3)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开展必要的前期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11

森林资源保护

县林业和草原局

1)宣传、贯彻实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3)监督管理林地上林木的采伐及木材加工经营等活动;
4)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5)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6)负责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7)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8)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1)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2)配备专(兼)职护林员,组织护林员巡护责任区,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及时处理并向县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3)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树立爱林护林意识;
4)组织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九、城乡建设(8项)

112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监管执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建设的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城市排水管网系统的运行维护;
3)负责权限范围内排水管网建设的技术审查和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批后监管;
4)负责辖区城市排水管网专项整治方案的组织实施;
5)接到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违法线索举报后,立即到现场核查;
6)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或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1)开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镇、村(社区)在网格巡查中发现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劝阻和制止;
3)将违法线索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3

燃气安全监管执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开展燃气设置前置审核;
2)开展燃气经营企业主体日常监督检查;
3)发现违法行为的,督促违法主体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燃气运输车辆的移交交通运输部门;涉及过期、报废燃气瓶的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测。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管理,对非法运输燃气车辆进行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燃气瓶、燃气灶、燃气管、燃气阀等设备监管工作,对燃气瓶是否在有效期以及是否报废进行检测。

1)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2)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无证经营、违规销售等疑似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劝阻和制止;
3)将违法线索上报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14

物业监管执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对住宅/商住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管;
2)开展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3)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4)办理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申报备案;
5)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确认、物业服务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等;
6)对物业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进行监管;
7)接到物业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违法线索举报后,立即到现场核查;
8)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9)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或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1)开展物业管理宣传教育;
2)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物业管理疑似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劝阻和制止;
3)将违法线索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5

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及租赁补贴发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2)负责纳入县级管理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3)负责已配租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租赁补贴对象的调整;
4)负责租赁补贴领取人资格的审核,并及时发放租赁补贴;
5)指导乡镇负责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1)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2)负责做好纳入县级直接管理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的受理和初审,并上报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3)配合做好租赁补贴领取人资格初审;
4)做好镇负责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116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开展农村危房(农房抗震)改造的鉴定,申报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
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1)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对象认定;
2)组织实施农村危房和农房抗震改造项目建设,配合开展验收;
3)配合做好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信息比对和数据录入工作。

117

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宣传贯彻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政策法规,加强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行为监管和日常管理,规范乡村建设工匠从业行为;推动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系统,落实乡村建设工匠负责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制定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计划,并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落实计划任务。
县农业农村局:
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纳入农村建房协管员队伍,组织协管员参加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

1)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将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纳入农村协管员队伍,配合组织非专业农村协管员参加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
2)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引导乡村建设工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农房节能改造以及农房安全日常巡查等工作;
3)配合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政策法规、工匠先进典型和优秀工程案例的宣传。

118

自建房安全整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牵头组织自建房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
2)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相关政策宣传,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
3)负责指导乡镇自建房整治系统数据库维护和更新。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1)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自建房安全日常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管控、整治;
2)开展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的摸底调查,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维修加固等工作;
3)配合上级部门宣传相关政策,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初审、上报;
4)做好自建房整治系统维护和更新工作;
5)配合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19

传统村落保护监管执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2)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3)落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责任,负责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1)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宣传;
2)配合做好传统村落普查、保护规划编制实施等工作;
3)协助做好辖区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日常管理、资源利用工作;
4)负责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不明所有权人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5)依法落实传统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及措施;
6)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疑似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劝阻和制止。

十、文化和旅游(1项)

120

开展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宣传贯彻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3)组织开展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记录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4)组织开展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推动文物和非遗保护知识进学校、进社区,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开设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
5)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传播、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6)管理监督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合理分配;
7)查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违法行为;
8)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其提供政策指导、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1)开展辖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配合开展辖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核实,协助收集推荐、申报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信息、实物资料;
3)配合组织开展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示、宣传和推介活动;
4)跟踪了解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履职情况和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结合实际提出合理的保护意见建议。

十一、综合政务(3项)

121

对保密检查中发现泄密隐患的处理

县委办公室

1)负责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2)负责对检查发现的泄密隐患提出整改要求、期限,对发生保密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3)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对涉嫌泄漏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对被检查单位问题整改、人员处分情况等进行监督、组织复查、评估成效。

1)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
2)按照保密检查意见、建议,整改泄密隐患问题、配合做好对相关人员的处分工作;
3)配合做好涉嫌泄漏国家秘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4)及时报告整改情况,配合做好整改复查、评估工作。

122

新闻宣传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

1)组织开展新闻宣传业务培训,推进乡镇宣传人才队伍建设;
2)及时挖掘基层工作重点、亮点,强化基层新闻宣传工作;
3)统筹做好基层采访报道、主题拍摄、现场直播、新闻发布等工作。

1)强化新闻宣传人才培养,建立新闻宣传供稿激励机制;
2)配合上级部门及媒体开展采访报道、主题拍摄、现场直播等,做好联系采访、拍摄对象,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

123

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

县人大

1)制定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做好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对接联系、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3)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
4)撰写调研报告,反馈视察、执法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1)对接协调,做好配合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
2)配合做好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
3)根据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反馈意见抓好问题整改。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9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一、党的建设(6项)

1

版权登记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勐海县委宣传部:到乡镇或单位现场服务方式指导完成2025年度版权登记的相关工作。

2

“雨林绿美家庭”的创建

勐海县妇联: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3

“健康家庭”选树

勐海县妇联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4

“书香家庭”选树

勐海县宣传部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5

“象往的家”家庭驿站建设

勐海县妇联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6

“清廉家庭”选树

勐海县妇联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二、民生服务(10项)

7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勐海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受理相关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人员核查。

8

对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追缴

勐海县民政局:依法要求违规者退还违规领取的资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加强监管力度,完善高龄补贴的发放和审核机制,防止违规领取高龄津贴的行为发生。

9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承接部门无,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10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勐海县卫生健康局、勐海县农业农村局:近5年未开展此项工作。

11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勐海县民政局: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12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勐海县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13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勐海县民政局: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4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勐海县民政局:根据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程度来确定罚款倍数。

15

计生家庭普惠系列保险推广任务指标

勐海县卫生健康局:多渠道宣传计生家庭普惠系列保险政策,提供掌上网上缴费便利渠道,督促承接保险公司做好理赔服务,维护计生家庭权益。

16

无偿献血进展情况排名通报

勐海县卫生健康局:创新宣传模式,拓宽宣传渠道,组织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招募活动,营造无偿献血良好氛围,提升无偿献血知识普及率,不断壮大无偿献血队伍。

三、平安法治(7项)

17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勐海县消防救援局: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18

地名管理

勐海县民政局:根据《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提交申请书。

19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勐海县应急管理局:对符合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申请条件的,直接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20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电力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停止作业,并要求其恢复原状,对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

21

基层“无毒示范”创建

勐海县公安局:通过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等,树立禁毒工作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县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

22

“云南中小微企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企业数量考核

勐海县司法局:统筹安排并负责向企业提供服务。

23

吸毒前科人员出国开具未复吸的证明

勐海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吸毒记录进行查询和核实并出具相应证明。

四、乡村振兴(20项)

24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25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件、印章和标识。

26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27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28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29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30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31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32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33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勐海县教育体育局: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标准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4

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畜禽种类、养殖数量、配套设施等。

35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36

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颁证

承接部门无,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

承接部门无,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38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承接部门无,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39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承接部门无,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40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向养殖户介绍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指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科学建设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41

2024年度勐海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推进县农机农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加强对全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领导、指导,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全县农机安全、优质、高效生产。

42

《勐海县规模养殖场畜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责任书》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制定详细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培训,提高养殖场(户)的防疫意识和能力,确保防控措施的正确实施。

43

《勐海县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责任书》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利用平台发布《致全县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技术指导》、向养殖户介绍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指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科学建设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五、社会保障(5项)

44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勐海县民政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45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勐海县民政局: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46

对社会保险参保扩面的考核

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乡镇村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动员群众积极参保。

47

电子社保卡申领任务指标

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宣传电子社保卡,提高群众对电子社保卡的知晓率,全方位开展电子社保卡申领工作。

48

“两险”征缴完成情况排名通报

勐海县税务局:做好“两险”费款收入入库、统计和征收数据反馈。                      勐海县医疗保障局: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六、生态环保(16项)

49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50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对滥伐林木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51

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和调查监测制度要求,开展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的更新调查工作,科学规划布设踏查样线,进一步摸清物种分布底数,掌握物种入侵发展动态变化情况。

52

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和调查监测制度要求,开展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的更新调查工作,科学规划布设踏查样线,进一步摸清物种分布底数,掌握物种入侵发展动态变化情况。

53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勐海县水务局: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54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勐海县水务局: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55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勐海县水务局: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6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57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将依法没收伪造、变造、买卖或租借的采伐许可证及相关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所得的金额,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则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勐海县水务局: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59

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

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聚众哄抢林木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60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6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勐海县水务局: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62

对调动到辖区内的木材进行检疫

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协同其他行业部门对省外调入松科木材、苗木进行复检。

63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人员进行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64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七、城乡建设(22项)

65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审批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66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67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68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69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70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71

房屋安全评估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规范鉴定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72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73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改正;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4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合理安排执法人员,划分责任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令改正。

75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合理安排执法人员,划分责任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令改正。

76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合理安排执法人员,划分责任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令改正。

77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78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如果造成设施、设备损坏,违法者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9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对城市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0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1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2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人员进行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83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人员进行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84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人员进行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85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人员进行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86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能职责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八、交通运输(7项)

87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控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管,加大“线上+线下”监督检査力度,核查渣土车辆准运证件确保运输企业合法经营。

88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对城市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9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90

组织完成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和勐海县公安局:加强执法人员法治学习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多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有效机制,切实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

91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92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93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九、文化和旅游(4项)

94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违反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95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6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回访。

97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核

勐海县教育体育局:根据审查和现场检查的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批准设立的站点将出具同意筹备批件,并通过官方渠道公开审批结果,确保信息透明。

十、综合政务(1项)

98

对居民申请安装电表的房屋及用地是否违法的审核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勐海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能职责对申请安装电表的房屋及用地进行核查,确认合规后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