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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来源 :勐海县打洛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4-07
海政发〔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省、州属驻县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全力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云政发〔202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本轮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6年1月1日—5月31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3月1日—4月30日。
二、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区划分
勐海县行政区域内的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稿保护区、勐阿镇国有林区、勐往乡国有林区、布朗山乡大黑山、布朗山乡边境林区、西定乡边境林区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其他区域的林地及林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期间,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爆破、电焊作业等野外生产用火,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四)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五)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和三级(黄色、较高)以上火险预警时段内,除林区管护人员,严禁其他任何人员未经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和重点国有林区。农户进入集体林区必须提前向村民小组报备进山事由、时间、人员等有效信息,获得许可后方可入山。
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持续深入排查整治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加大“五周五缘”(城镇周边、村寨周边、单位周边、厂矿周边、重要设施周边以及林缘、路缘、地缘、房缘、电缘)等重点地区、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强化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筑牢防火屏障守护绿美云南”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警示教育,推行有奖举报机制。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全面形成群防群控格局。
六、抓细做好应急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做好卫星热点核查反馈、信息报送、舆情监测等工作,各类扑救队伍在高火险时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随时做好科学扑救准备。一旦发生火情,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及时归口上报,并迅速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科学、安全、快速扑救。
七、扛牢压实防火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以及相邻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严格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管责任,切实织密织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网并做到闭环管理。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八、依法追责问责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火灾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严肃追究火灾肇事者法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防灭火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或0691-5122499报警。
勐海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