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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作者 :办公室 来源 :勐海县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10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索 引 号:会计处、会计服务中心
名 称:《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办法》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背景
根据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公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云南省财政厅于2016年11月30日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6〕102号)。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进行修改,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修改后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修订本地区的配套实施办法,做好政策衔接、督促落实等工作。
为保持我省的代理记账管理规定与财政部修订后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一致性,进一步加强全省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修改后的《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主要修改情况
此次修改后,《办法》从6章35条调整为5章33条,整体删除了原《办法》第四章“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从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办事服务体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体现了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要求。
(一)降低从业准入门槛。一是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再设置硬性条件,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即可,并由代理记账机构对从业人员从业能力进行自主评价认定;二是将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条件从“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拓宽为“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员;三是删除了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
(二)优化办事服务体验。一是取消了申请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材料中的各项证明,由有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即可;二是大力压缩代理记账审批时限,在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将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到10个工作日。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明确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开展联动检查,构建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二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示;三是明确税务部门负责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报税人员和零申报企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执法检查;四是明确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专职从业人员出具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分总则、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执业规则、机构管理、监督和附则,共5章33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八条规定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机关、代理记账机构行业组织的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第九至十四条规定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资格应当向审批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机构的办理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规则”,第十五至二十条规定了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履行的义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县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方式,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第二十二至三十条规定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从业人员等违反《办法》、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规定和《办法》实施的时间,废止了云南省财政厅2016年11月发布的《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6〕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