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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勐海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经四路范围内林文华户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03
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勐海县2016年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经四路范围内
林文华户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因勐海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经四路建设需要,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勐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勐海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经四路范围内林文华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勐海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经四路。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
勐海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经四路项目建设征收地块范围为:
经四路,道路起于嘎海路,止于景竜路,道路设计全长810米,道路范围线内涉及林文华户(勐海县景管路58号)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房屋征收面积约为1528平方米,土地征收面积约为1749.86平方米,具体征收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实际核实面积为准。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2019年12月31
日至1月31日)。
四、房屋征收主体、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勐海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其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五、征收补偿依据
《勐海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经四路范围内林文华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六、本征收决定自2019年12月31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勐海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经四路范围内林文华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勐海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