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4-22 勐海县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维修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 2025-04-22 勐海县2025年第一季度(1至3月)公共租赁补贴领取家庭审核结果的公示
- 2025-04-21 关于西双版纳方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和悦院墅”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的公告
- 2025-04-09 勐海县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5-04-02 勐海县2024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及交存标准公示
- 2025-03-18 2025年度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3项)
- 2025-03-12 勐海县购房契税补贴人员名单公示
- 2025-02-21 关于西双版纳雨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雨林曼达湾一期建设项目”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的公告
- 2025-01-07 勐海县2024年第四季度(10至12月)公共租赁补贴领取家庭审核结果的公示
- 2024-12-05 勐海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和集镇污水治理规划(2021—2035)公示
-
当前位置: 勐海县人民政府>>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公开目录>>征占补偿>>
勐海县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03
勐海县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指导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勐海县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形象和品位,结合勐海县城市总体规划,经勐海县人民政府批准,将勐海县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区域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列入征收范围。为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勐海县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勐海县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依法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在征收工作中,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广泛征询意见,依法制定能够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并通过征收补偿安置,提升住房建筑质量,适当增加住房面积,确实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
二、组织机构
由勐海县人民政府主导,启动勐海县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成立勐海县城市更新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城市更新改造日常事务,综合统筹、联络协调、督办管理等工作。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
三、确定征收范围、分区分步实施
勐海县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勐海县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规划区,包括各棚户区、老旧小区、城中村,以及市政道路、公园、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政府财政能力,合理制定各片区、各项目的房屋征收分步实施方案。各项目具体征收范围在实施时明确。
四、房屋土地征收期限
自2019年7月1日起,启动实施勐海县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各项目的具体征收期限在正式实施时明确。
五、房屋征收原则、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及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用途及性质为准。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土地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在征收房屋时,同时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将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管理并依法进行供地。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 住房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1. 货币补偿
对具有合法产权住房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含房屋装修),对普通住宅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基础上上浮30%进行补偿,对不超过两层的庭院式住宅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基础上上浮50%进行补偿。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评估单价上浮10%进行奖励。
2.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原则上提供位于项目规划区内或者临近周边的回迁安置房源,也可以提供其他异地安置房源:
(1)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为不超过两层的庭院式住宅的,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1︰1.6产权调换比例回迁安置;其它普通住宅按照房屋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1︰1.4产权调换比例回迁安置。
(2)经征收人同意,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方式的,可以根据异地安置地段和征收项目地段的住房市场价格差适当调整产权调换比例,上浮或下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0.2。
(3)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标准面积10平方米(包含10平方米)以内,按具体实施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住房评估均价购买。超过安置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按安置房的市场价下浮5%优惠购买。
(4)乙方实际所选回迁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应得回迁置换房屋总建筑面积0—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甲方可按开盘当天开盘价下浮5%作价补偿给乙方;不足置换房屋总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甲方按具体实施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住房评估均价作价补偿给乙方。
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的10%给予产权调换奖励。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在项目安置房源中依次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
(二)其它房屋和附属设施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1. 经营性房屋及其他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对本项目区内具有合法产权的经营性房屋及其他房屋(商场、宾馆、铺面、工厂、仓库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具有合法产权的经营性房屋及其他房屋按照房屋评估单价上浮10%进行奖励。
2. 对具有合法产权住房的附属建(构)筑设施的货币补偿标准:
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可补偿的,按《住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六、限期搬家奖励、搬家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于积极配合政府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搬离的被征收人给予人民币1万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的,过渡期间由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直至安置房交房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后3个月为止。
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下:
房屋用途 |
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家费 |
住宅(产权调换) |
证载建筑面积×18元/月/平方米 |
5000元/户 |
(三)对经营性、单位用房及其它房屋产权人和住宅货币补偿产权人,临时安置过渡费的支付期限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
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下:
房屋用途 |
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家费 |
住宅(货币补偿) |
证载建筑面积×18元/月/平方米 |
5000元/户 |
经营性、单位用房及其它房屋 |
证载建筑面积×30元/月/平方米 |
七、被征收住房的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八、果木及青苗的补偿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土地上种植相关果木、青苗等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详见附件3)。
九、水电管网等专项设施改造建设
本项目区内电信、联通、移动、广播电视、电力、给排水等管网设施迁移、改造建设必须服从项目需要,迁移改造费用原则上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特殊情况由产权单位和征收单位协商解决。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人,在提供有效相应证件并积极配合支持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情况下,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一)特困人员;
(二)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三)烈士家属;
(四)低保户;
(五)重度残疾人。
十一、限制行为
凡属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各项目具体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补偿安置过程中不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土地权属和房屋的出让、转让、分割、抵押、登记发证;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七)新的生产和种植活动及变更土地租赁关系;
(八)分户及户口迁入;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和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十二、其他事项
(一)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出具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共有权证》等权属证明的书面委托,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对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方案,报征收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后实施征收。征收前,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
(三)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房屋产权人为征收人,搬家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由租赁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双方依法解除租赁关系。
(四)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等设施。
(五)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缴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如未缴纳以上费用的在补偿总款中扣除。
(六)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八)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阻碍项目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抵制征收工作或有意煽动群众闹事,严重影响征收工作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严格依法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指导意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实行,由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勐海县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各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十四、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住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住房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3.果木及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
住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
种类 |
规格 |
计量 单位 |
重置单价(元)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
m2 |
1400 |
含普通装修 |
2 |
砖混结构 |
|
m2 |
1250 |
含普通装修 |
3 |
砖木结构 |
小缅瓦、水泥瓦 |
m2 |
600 |
含普通装修, |
石棉瓦 |
m2 |
500 |
含普通装修, |
||
简易石棉瓦带水泥地坪 |
m2 |
230 |
|
||
简易石棉瓦无水泥地坪 |
m2 |
150 |
|
||
4 |
钢架彩钢瓦 |
有围护-彩钢复合板 |
m2 |
200 |
含普通装修, |
有围护-砖墙 |
m2 |
250 |
|||
无围护 |
m2 |
150 |
|||
5 |
钢架石棉瓦房 |
有围护-彩钢复合板 |
m2 |
170 |
含普通装修 |
有围护-砖墙 |
m2 |
220 |
|||
无围护 |
m2 |
120 |
|||
6 |
简易石棉瓦棚 |
|
m2 |
100 |
|
7 |
傣楼 |
砖混 |
m2 |
1450 |
含普通装修 |
现浇框架 |
m2 |
1600 |
含普通装修 |
||
木结构 |
m2 |
1450 |
含普通装修 |
||
简易 |
m2 |
400 |
|
||
8 |
竹、木结构简易房 |
|
m2 |
150 |
|
9 |
活动板房 |
|
m2 |
300 |
|
10 |
页岩砖/红砖 围墙 |
180mm厚墙、含基础 |
m2 |
120 |
|
180mm厚墙、含基础 |
m2 |
100 |
|||
240mm厚墙、含基础 |
m2 |
170 |
|||
240mm厚墙、含基础 |
m2 |
150 |
|||
11 |
空心砖围墙 |
含基础 |
m2 |
80 |
|
无基础 |
m2 |
60 |
|||
12 |
围墙装饰-贴瓷砖 |
|
m2 |
100 |
|
13 |
围墙装饰-水泥砂浆抹面 |
|
m2 |
40 |
|
14
|
太阳能 |
板式 |
㎡ |
300 |
|
管式 |
管 |
80 |
|
||
15 |
有线电视 |
|
户 |
300 |
|
16 |
固定电话 |
|
户 |
108 |
|
附件2
住房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装修级别 |
级别标准内容 |
补偿单价 (元/平方米) |
一级 |
内墙面为木质墙面(木墙裙),地面铺花岗石、大理石、800x800以上地板砖、木地板,木质吊顶或石膏吊顶,大门为复合防盗门、窒内为实木门包门包门套、铝合金窗或塑钢窗,装防盗笼。卫生间铝塑板吊顶,瓷砖墙面到顶,地面铺防滑地板砖。 |
400 |
二级 |
内墙面为双飞粉乳胶漆墙面,地面铺600X600以上地板砖、木地板,石膏装饰线,大门为防盗门、窒内门为实木门包门包门套、铝合金窗,装防盗笼。卫生间顶面铝塑板(塑料扣板)吊顶,瓷砖墙面墙裙。 |
320 |
三级 |
内墙面为双飞粉(墙纸),地面铺400X400以上地板砖、防盗门、防盗笼。卫生间贴白瓷砖。 |
280 |
四级 |
内墙面为双飞粉、水磨石地面或地面铺400X400以下地板砖。 |
240 |
注:室内装修补偿金额=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补偿单价。
附件3
果木及青苗补偿标准
橡 胶 |
种 类 |
规 格 |
计量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小 苗 |
圃内未芽接 |
株 |
0.5至1 |
不能移栽的 |
|
芽接苗 |
1至7年 |
株 |
5至8 |
|
|
定 植 |
不分开割年限 |
株 |
40至100 |
从40元起逐年递增10元至开割 |
|
已开割胶树 |
|
株 |
200 |
|
|
弱小废胶树 |
|
株 |
不予补偿 |
|
|
果 树 |
李、香枣等 |
大/中/小 |
株 |
40/30 |
|
香蕉、芭蕉 |
|
蓬 |
20 |
|
|
石榴、番石榴 |
|
株 |
10至20 |
|
|
菠 萝 |
|
株 |
5 |
|
|
芒果、柚子、柠檬、荔枝、龙眼、枇杷、酸角、咖喱罗 |
挂果/未挂果 |
株 |
80/50 |
|
|
菜 类 |
臭菜、甜菜 |
大/小 |
株 |
20/10 |
|
洋丝瓜、苦藤 |
1年/2年/3年 |
株 |
40/30/20 |
|
|
刺五加、海船 |
大/小 |
株 |
20/10 |
|
|
香毛草、香料 |
大/小 |
蓬 |
10/8 |
|
|
经 济 林 木 |
柚木、团花、西南桦 |
小苗、φ5cm至φ10cm、φ10cm以上 |
株 |
6/25/40 |
|
甜 竹 |
大/小 |
蓬 |
60/40 |
|
|
槟 榔 |
大/中/小 |
株 |
60/40/20 |
|
|
棕 树 |
大/中/小 |
株 |
60/40/20 |
|
|
风景树 |
/ |
株 |
/ |
协商处理 |
|
椰子树 |
挂果/未挂果 |
株 |
150/80 |
|
|
甘 蔗 |
1年/2年/3年 |
亩 |
1500/800/600 |
|
|
青 苗 |
瓜、菜、玉米 |
|
亩 |
800 |
指当年已种植未到成熟期 |
水 稻 |
|
亩 |
800 |
||
花生、豆类 |
|
亩 |
500 |
||
秧 苗 |
不能移植的 |
亩 |
1200 |
|
注:表中未列果木,视其经济价值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