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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3-16
【以案释法】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基本案情
9月11日,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闽清县某国道附近的砂石转运点进行检查,该转运点由闽清县某货物转运站经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转运点现场堆放有大量的透辉石和砂,砂石均露天堆放,周围没有设置围挡,任由扬尘污染周围环境。
案件分析
一、违法事实
闽清县某货物转运站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理结果
针对闽清县某货物转运站的违法行为,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处以3万元整的罚款,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