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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自搭建钢筋雨棚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2-26
【以案释法】
私自违法搭建钢管雨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某城管分局执法人员对徐某某在某楼盘其住宅外的平台上搭建挡雨棚的行为进行取证调查。经执法人员查实,发现徐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其住宅外的建筑平台上私自搭建钢管雨篷,涉案面积分别为3平方米和10平方米。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拆除案涉违法建筑,最终当事人徐某自行拆除了涉案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危害
既影响城市市容市貌整洁、美观,又存在治安消防与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该行为侵蚀城市公共资源,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风气,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等。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