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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0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的。
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不相对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法定性
(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
5、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
6、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机构设置有:1、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一块牌;2、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两块牌;3、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一块牌;4、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两块牌。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公务活动,行使的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权)。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经济来源是财政拨款(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