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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8-13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
46 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勐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西办字〔2019〕4
号)和《中共勐海县委关于贯彻党政机构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实
施意见》(海发〔2019〕3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勐海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勐海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
州委以及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秩序。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市管理单行条例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县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
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规划、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
节能项目。
(三)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会
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
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
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
迁等办法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贯彻
落实房屋交易政策,负责住房个人信息系统建设;指导监督房屋
产权管理。
(四)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规定拟订住房改革政策
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
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
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申报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并监督
实施。
(五)负责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
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拟订建设标准和工
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
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负责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监督
执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管理
规定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
察设计质量和市场;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组织协调建筑
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七)负责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
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
急管理;监督和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历史文化名城(街、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城镇和村庄建设
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
导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村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
农村居民通用图集的推广。
(九)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执
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
度;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应
急救援、调查处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质量安全检查。
(十)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组织编
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
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村地震安居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管理的规章、规定、
措施、标准和发展政策;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方案
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
规范指导、业务培训、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关工作,负责对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依法行政或处罚
不当的行为做出纠正和查处;负责市政管理、环境管理和城市规
划实施管理、市政公共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
绿化管理等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勐海县数字化城市
管理的统一监督指挥、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联动工作;负责整合城市管理相
关电话服务平台,搭建形成与全国统一的 12319 城市管理服务热
线。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编制住房和城
乡建设、城市管理行业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党务工
作,负责本行业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
机关规章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扶贫、应
急处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重要工
作事项;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资产账务、
内部审计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建设工程
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协调配合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城
市建设档案;负责公务用车、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网络等
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城市和村镇建设统计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
建设系统资金年度计划;综合管理各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负
责部门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日常财务工作;
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财务统计和资金(资产)
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行业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
检查、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防空、
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贯
彻执行、宣传;负责行政复议及法律事务方面的起诉和应诉等工
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指导、监督执行执
法稽查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立案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本行业行政执法案件的审
核审查;建立并管理稽查举报、统计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定期
公布稽查工作情况;负责受理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调查处理;负责信访接待和
督办、答复工作;负责本行业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执法证
件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矛盾纠纷排查、上
报、处理和综治维稳工作;负责城市数字化管理的搭建及运行,
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负责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和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负责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
化,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机
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和信息公开等工
作,负责本机关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实行一
个窗口对外,限时办结;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
项的动态管理及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结时
限,编制办事指南,向社会公示。
(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股。贯彻落实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的政策、措施;拟订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建设、住房保障
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城镇经
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
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
位申报和监督管理国家、省、州和县级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
工程补助资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全县房
地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稳
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
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物业服务企业
的诚信制度建设,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助社
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
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住房专项维修资
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负责指导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补偿与房屋交易等工作;负责制定城市有机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并
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市有机更新改造规定和实施细则,经批准
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和报批全县城市有机更新改造年度计
划及中长期计划;负责编制和组织报批年度改造专项资金计划,
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监督实施和绩效考核;
(五)城乡建设股。拟订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并
建立项目库;指导、监督城镇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下综
合管廊、海绵城市及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及处理、黑臭水体整治、
照明、轨道交通)、公用(供水、燃气、公厕)和园林绿化的规
划、建设、运营安全及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城镇计划用水、节
约用水、市容环境等工作;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应急处置、基础设
施建设及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城镇建设统计以及园林城市、
园林小区、园林单位创建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镇、村)
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负责传统村落和
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
开展燃气下乡工作。
(六)建筑市场监管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拟订住房和
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会同
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
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
额的实施,监督指导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
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管理;拟订勘察设计咨
询行业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
询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工程勘
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监管;负责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资格管理;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组
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并负责管理,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实施
阶段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城乡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
对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和
恢复重建的相关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拟订
建筑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
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
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
发展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
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项
目管理企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建筑业从业人
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
合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招标代理等
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
生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筑施工机械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屋安全性鉴定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推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
局长、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1 名(正科级),副局长 4 名(副科级,
县城市管理局专职副局长由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
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勐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勐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勐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