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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关于严禁毁林开垦和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 :勐海县布朗山布朗族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6-30

勐海县关于严禁毁林开垦

和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各类涉林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违法行为,严守法律红线

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1. 严禁毁林开垦。禁止擅自开垦林地种植甘蔗、姜、香蕉、芭蕉、热情果等非林业生产的短期经济作物。

2. 严禁非法采伐。禁止盗伐、滥伐林木,禁止违反规定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3. 严禁非法占用林地。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经审批在林地内进行建房、修路、采矿、采石、取土、建窑、建坟等工程建设活动。

4. 严禁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知是林地而转让、出租用于开垦,或者为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提供运输工具、作业机械等便利条件。

5. 严禁妨碍执法。禁止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林业管理职责。

二、严格依法惩处,筑牢法治底线

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一)行政处罚

1.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5.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6.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刑事责任

1.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三)民事追责

违法行为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在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损失。

三、全民共同参与,守护绿水青山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核心主体与基础性战略资源,是维系人类生存发展的关键生态安全屏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对筑牢区域生态安全防线、科学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大深远意义,守护森林资源是全社会共同肩负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全县广大群众要深刻认清森林资源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严格遵守林业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抵制、积极检举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畅通举报渠道,树牢保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严格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

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0691-5126045

勐海镇:0691-5128300

勐遮镇:0691-5422578

勐混镇:0691-5511114

打洛镇:0691-5566001

勐阿镇:0691-5621045

勐满镇:0691-5431697

勐宋乡:0691-5631010

勐往乡:0691-5626093

西定乡:0691-3082560

格朗和乡:0691-5642101

布朗山乡:0691-3066756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与法治思维,摒弃侥幸心理,主动抵制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让我们同心协力、携手共治,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合力共建美丽勐海。

特此通告


勐海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