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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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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8-12-11 08: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林改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林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林改档案管理工作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林改工作的全过程,要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并将林改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林改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各州、市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州、市级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与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全州、市所辖各县(市、区)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县(市、区)级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与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市、区)级林改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并对乡(镇)林业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第二章  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立林改档案的机构、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林改档案管理领导责任制,健全工作制度,并保证林改档案管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时到位。
第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立林改档案的机构、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林改档案库房或林改档案专柜,培训并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确保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林改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制定。
  (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提供利用等日常服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材料收集和整理


  第八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立林改档案的机构、组织,要将能够反映林改重要职能活动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原件收集齐全,归入档案。具体要求按《云南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见附件)执行。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确保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林改工作人员要及时收集在林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整理和提供利用,不得据为己有。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须将个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悉数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
第十一条 归档的林改文件材料要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要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非纸质材料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要用不可擦除性光盘并制成纸质文件同时归档保存);照片和图片,要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

 
第四章 材料归档和档案移交


第十二条 州、市级林改档案按文书档案管理,县(市、区)级、乡(镇)级和村级林改档案按专业档案管理。在同一行政级别内,按照林改工作类、林权类、纠纷调处类、电子声像类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林改档案一般按年度归档整理,资源调查、林权勘验等图纸资料,一般应装订或折叠成册,林权登记档案材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保管。
第十四条 林改档案整理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按照行政级别,州、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别建档。州、市和县(区)林改领导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州、市和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设立单独全宗管理;各乡镇形成的林改文件材料由乡镇林业站保管;各村形成的林改文件材料由各村档案室保管。村民小组应确定专门人员对村民小组形成的林改专题材料进行保管。
第十六条 林改档案作为永久档案管理。归档工作要在确权发证结束后的1个月之内全面完成,并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
第十七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形成两套林改档案,在县(市、区)林改工作验收后3个月内,将其中的一套(要求原件)移交给所在地的县(市、区)档案馆,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保留移交清册备案。
第十八条 做好档案的利用服务。县级林权改革档案除确需保密的之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档案移交单位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时,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做好服务工作,免收除复制成本费外的其他各种费用,并为查阅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林改档案装具用品应由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统一格式,负责监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厅和云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云南省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林改工作类

1. 林改工作会议文件材料、记录。

2. 林改工作政策性文件、通知、办法、意见。

3. 林改工作机构设置、启用印章、人事任免材料。

4. 林改工作实施方案、办法及批复。

5. 林改工作计划、总结、汇报。

6. 林改工作调研、宣传材料。

7. 林权改革检查验收材料。

8. 林改工作重要活动文件材料。

二、林权类

1.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林权登记申请表及附图。

2. 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

 3. 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4. 承包合同书。

5. 林权登记台账,包括自留山台账、家庭承包台账等。

6. 林权证发放登记表。

7. 林权登记公示材料。

8. 林地权属勘察登记表、统计表。

9. 林地资源调查测量图表、清册。

三、纠纷调处类

1. 林权争议与调解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

2. 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3. 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意见、批复、请示。

4. 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 纠纷调解申请书。

6. 纠纷调解卷宗。

7. 林权界线确认书。

四、电子声像类

1. 林权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材料。

2. 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3. 各种电子数据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