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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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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8-12-10 04:35

 

西双版纳州建设局公告
第 1 号




《西双版纳州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4月2日西双版纳州建设局第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建设局
   2008年7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和装点、美化城市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场地、空间、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设置、悬挂、绘制、张贴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以及商铺设置的牌匾招牌。
  第三条 凡在本州城市规划区域内设计制作设置、绘制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不得影响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市民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 本州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城市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制定。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以及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六条 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园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计方案、安装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审批



   第八条 在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园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未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应及时自行拆除;如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的一个月前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户外广告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商铺经营者设置商铺牌匾招牌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设置。
   第九条 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商铺牌匾招牌),应当由广告主(商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签订的广告合同;
   (三)标明规格尺寸、材质、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其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盖有设计单位的印章并有设计单位负责人、设计人员、审查人员的签名,其中2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附有设计单位对户外广告安全性能的说明文件;
  (四)拟设置广告的地点、时间及其场地租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拟设置广告的地点属物业服务小区内的,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设置广告的证明;使用城市道路(桥)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置户外广告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广告的发布登记管理和广告内容的审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印刷品广告,只能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城市绿化树木、电杆、灯杆等张贴印刷品广告。
   公共广告栏场地的定点设置由当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和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开业庆典等,如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期满后,应立即自行拆除、清理。





第三章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 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应当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广告必须有傣文字。广告横排的,傣文字在上,竖排的则傣文字在右。所使用的各种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准确、美观;
    (三)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广告设计方案、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更改经批准的广告设计方案,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制作设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广告的制作设置单位对所制作设置的广告的牢固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七条 制作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置在建筑物上的广告,应当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其风格造型、色调及体量应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不得影响破坏建筑立面原有的造型、色彩等建筑元素的完整性;
  (二)经营商铺的牌匾招牌应当横置。在同一建筑的各经营商铺牌匾招牌的尺寸宽度(高)、牌匾招牌底边距离地面的高度必须统一;
  (三)不得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材料制作广告;
  (四)户外广告的所有者应当定期整修户外广告,做到安全、美观。设置的户外广告若有破损、陈旧、脱色等应及时翻新、更换、拆除;
  (五)户外广告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质量标准,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城市绿化和环境卫生,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或建筑室内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原有建筑物的安全使用,不得影响风景名胜和损坏文物古迹;
  (六)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占用建筑物间的防火空间,并保证消防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米的要求;
  (七) 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电缆等周围设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八) 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九) 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安装广告的,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人行天桥上不得设置高出护栏的封闭式广告。
  第十八条 不得在以下建筑物、设施和区域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二)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
  (四)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物的屋顶;
  (五)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
  (一) 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已设置的广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安装户外广告,违反广告登记、城市规划、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妨碍交通和行人安全的,分别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因户外广告倒塌、坠落、漏电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安装者和有关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 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三) 利用职权索取钱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 违反规定乱收费、滥罚款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双版纳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