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二十二)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生买卖或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原所属企业需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注销申请。车辆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应经原所属企业和接收企业双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接收企业按本实施办法二十三条之规定增加车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进入交通管制路段的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到县公安局交警部门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