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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二十二)

  • 作者 :白成福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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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10-12 12:02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生买卖或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原所属企业需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注销申请。车辆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应经原所属企业和接收企业双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接收企业按本实施办法二十三条之规定增加车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进入交通管制路段的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到县公安局交警部门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