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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十八)

  • 作者 :白成福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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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10-02 04:55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评分考核管理,根据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行为记分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等级评定。以一 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分值 100 分。违规计分标准:

(一)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 1 分: 1.专用号牌不能保持清晰、完整的; 2.运输过程中产生泼洒、滴漏污染路面的; 3.折迭拆开液压全自动式车辆,盖板闭合后高出车厢板 20 厘米以上或盖板破损的; 4.车箱密闭不严、未完全封闭或封闭设施破损; 5.车轮带泥、车身不整洁的。

(二)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 2 分: 1.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2.未按规定地点处置建筑垃圾的; 3.在城区车速超过 30km/h 的;

(三)车辆因标识、顶灯、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GPS 监控设备人为损坏后,主管部门提出整改,7 天内不自行整改的, 每车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 1 分; (四)运输企业管理台账不健全扣 1 分;企业每年必须召开 公司培训会不少于两次并有相关记录,每少开一次扣 1 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须上墙公示,未上墙公示的扣 1 分。 (五)运输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车辆所属企业扣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