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偷他人银行卡取款12000元被公诉

  • 作者 :王军、李开连、罕菲、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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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4-07-30 04:48

记者:王军,通讯员:李开连、罕菲、杨雪报道:

    日前,我县警方移交起诉一起盗窃案,让人没想到的是,下手的竟然是失主最好的姐妹。

    格朗和乡帕真村三某的银行卡不翼而飞,万元现金被取得干干净净,顿时全家上下急得鸡飞狗跳。这事情还得从今年的3月20日说起。

    [同期声]格朗和派出所所长 丁贵林:当时跑到我们所来给我们报案,说她的银行卡不见了,她去银行查询以后发现钱被取掉了12000块钱,当时我们得到的线索就是这么一回事。

    报案的三某说,自己卖甘蔗挣了一万多块钱,存进银行没几天,银行卡就神不知鬼不觉地没了踪影,到银行一查,存款已经从五位数变成了两位数。

    [同期声]格朗和派出所所长 丁贵林:当时她是怀疑是她的一个家属,怀疑是家属偷的,来报案,后面找到这个家属,家属不承认,才来我们公安机关要求我们及时给她侦破这个案件。

    存款不翼而飞,三某怀疑是家贼偷窃,于是召集家人调查对质,好端端的一家人关系立刻紧张起来,三某家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

    [同期声]格朗和派出所所长 丁贵林:当时我们还去找过她所说的嫌疑人,她的这个亲属,她的亲属很委屈,当时我们也安慰她,这个没有证据,我们不会就认定你是嫌疑人。

    调查中民警发现,12000元被人分六次取出,具体取款地点是嘎洒镇农村信用社的自动柜员机。

    [同期声]格朗和派出所所长 丁贵林:到银行调取了她取款的视频,调取这个视频以后就发现这个嫌疑人不是她所认为的家属,而是她玩得最好的一个朋友。

    监控视频里的这名女子,就是令三某万万没有想到的,她最好的姐妹王某某,两个人平时形影不离、无话不说,居然是她偷偷取走了自己的钱款。据王某某交代说,去年,在三某教她使用ATM机取款时,她就记下了三某的银行卡密码。

    [同期声]格朗和派出所所长 丁贵林:平时就经常在一起玩耍,那天这个受害人就在山上做工,做农活,她就托嫌疑人到她家带饭给她,结果这个人去到她家,也知道她的银行卡放在哪里,也知道密码。所以就起了盗窃之心,就把银行卡偷出去以后,把钱盗走了。

    在取款机的监控视频里,除了神色略显慌乱的王某某,还有一名年轻男子陪同王某某一同取款。通过辨认,三某认出了这个年轻男子就是王某某的儿子。

    [同期声]格朗和派出所所长 丁贵林:她当时把这个卡偷了以后,她回去就告诉了她的丈夫和小孩,她说她的卡是捡着的,还有一个密码就写在纸上,跟银行卡放在一起.

    天降银行卡,附带送密码,这事儿好得有点离谱。对这笔未知的财富,王某某心生了将其占为己有的贪念。

    [同期声]格朗和派出所所长 丁贵林:她就叫她儿子去取,当时她儿子还说取不得,取了以后公安从视频上可以调出来。最后她又征求她丈夫的意见,她丈夫就说给她听,不怕,如果是捡来的,可以去取。

    由于家庭生活经济条件差,最终让他们达成了共识。

    [同期声]格朗和派出所所长 丁贵林:嫌疑人家里面比较困难,她也认得这个人这段时间卖甘蔗卖了有点钱存在卡里面,那天正好去家里面发现没有钱,就有了盗窃的心理。

    想着卡里可能有钱,又担心在格朗和被熟人撞见,一家人连夜赶到几十公里外的景洪市嘎洒镇取款。

    [同期声]格朗和派出所所长 丁贵林:为什么一定要儿子去取呢?因为她不懂取款机,所以就叫她儿子带着去景洪嘎洒的一个银行点,她儿子就把钱取出来了。

    王某某夫妇不熟悉操作ATM取款机,在父母的要求下,原本不愿取款的儿子被拖下了水。

    【字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为盗窃罪处罚。”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期声]格朗和派出所所长 丁贵林:她儿子也受到刑事的追究,这种案子如果是她偷窃的银行卡,那就属于盗窃,如果她是捡来的银行卡,她也同样地不能去取。不管是捡来的也好,还是偷来的也好,是别人的东西都不能采取窃取的手段,去盗取人家银行卡里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