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洛镇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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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6-09-28 10:41
勐海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二) 事发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 2
(三)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3
(四) 事故发生经过................................................................................................ 3
(五) 事故相关设备情况......................................................................................... 4
(六)事故现场情况.................................................................................................. 4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6
(八)其他情况.........................................................................................................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6
(一)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
(二)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
(三) 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7
(四)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7
三、 事故原因分析.......................................................................................................... 8
(一)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8
(二) 间接原因分析................................................................................................ 8
(三) 检验检测情况................................................................................................ 9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9
四、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0
(一)事故单位....................................................................................................... 10
(二)有关监管部门................................................................................................ 10
(三)地方政府....................................................................................................... 11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1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1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2
(三)有关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3
(四) 地方政府处理建议....................................................................................... 14
六、事故主要教训.......................................................................................................... 15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5
2025年11月12日21:35许,位于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南歪河大桥5-1#、5-2#圆柱墩项目施工场地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1月12日,勐海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及县交通运输局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与此次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手段,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歪河大桥圆柱墩施工项目“11·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保山二建),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21年5月19日,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业;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古建筑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施工劳务;管道工程建筑;土地整治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机电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筑;铁路工程建筑;节能环保工程施工;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发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
1.事发项目名称
南歪河大桥项目
2.工程概况
左幅ZK87+407.47~ZK87+674.54、ZK89+124.21~ZK89+700、ZK90+729.96~ZK90+826.04、ZK91+760~ZK94+016.54,路基桥梁工程劳务施工。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附录A第5项规定,该项目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工程施工计划为2025年8月开工建设,12月底完成项目建设,8至9月为建设准备期,10月完成桩基建设2棵、墩柱建设4棵、系梁4道、盖梁2个,11月完成墩柱建设6棵、系梁8道、盖梁3个,12月完成盖梁2个。
附详细施工计划
3.签订合同情况
2023年9月14日保山二建通过招标获得项目承建,并于2023年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了施工内容、质量、单价及安全生产相关事宜。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保山二建于2025年1月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了安全职责及相关安全制度;2025年3月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了《夜间施工方案》及《桥梁圆柱墩施工方案》。保山二建存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与《桥梁圆柱墩施工方案》不符,施工方案中明确混凝土供应采用汽车吊运,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安全交底记录为泵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未严格按照高位作业进行管理制度的制定,存在高危作业审批管理制度不全;同时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12日晚,施工单位进行南歪河大桥5-1#、5-2#圆柱墩混凝土浇筑作业。21时35分许,驾驶员钱某某操作汽车起重机,将装载混凝土的吊桶吊运至离地面约20米高的墩柱模板上方时,施工人员字某某为调整料斗位置,未按规定自行进入圆墩柱顶部警戒区域通过人工方式进行调整,因起重机主起升钢丝绳突然断裂,被吊桶坠落砸中受困。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并报警。23时54分,字某某被救出,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五)事故相关设备情况
起重车辆为三一品牌,车辆所有人为:杨某某,车牌号:云Dxxxxx,型号:SYM5345JQZ(STC250),最大额定起重量:25T,最近检验日期为2025年11月5日,年度检验结论合格(详见下图)。


(汽车起重机年度检验报告)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具体情况为:事发地点当日天气情况为气温26℃、晴,现场位于新邦南村旁工地。现场工地见4根桥墩,尸体位于由南至北第三根桥墩顶部操作面,桥墩规格:桩基长度27.0米、墩柱高度21.0米、墩径1.7米,桥墩脚下地面见一个混凝土浇筑桶,浇筑桶容量1.0m³。桥墩旁停放着一辆黄色吊车,吊车操作台面上一个折断的钢缆,折断钢揽为4束钢丝绳围绕绳芯捻制而成,钢缆总直径17.86㎜,每束钢丝绳直径为8.99㎜。现场未见设置专门施工照明设备,现场施工照明采用挂设两个探照灯和汽车车灯照明。

事故现场图片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字某某,男,云南人,为保山二建现场施工人员。
2.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核定,核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52万元(详见下表)。
直接经济损失测算表
|
死亡赔偿金 |
抚慰金 |
合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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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25 |
152 |
(八)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未遇突发强降雨、台风、强对流天气及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未出现有毒气体、化学毒物污染水源、环境情况。未发现恶意炒作、不良社会舆论。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1月12日21时50分,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县公安局报告,群众报警称“在打洛五分场附近的工地,一名男性工人被砸中,请求救援”。接报后,县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立刻将事故相关情况向局领导及县政府领导汇报,县政府领导立即组织应急、交通运输、医疗、消防、公安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同时,县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于当天将事故情况报送至州应急指挥中心、县政府总值班室及县委总值班室,各有关部门对此次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1月12日21时35分许,吊桶坠落砸中正在模板下方作业的字某某造成其被困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并报警,23时54分,被困人员被救出,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接报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安、应急、交通运输、消防、卫健等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赶赴现场处置,并成立“11.12”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组,积极开展善后处置、舆情管控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同时向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了事故初步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协调,并通过调解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11月15日双方签署了《工亡一次性补偿协议》约定赔偿款152万元。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甲方先行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赔偿金50万元;待乙方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赔偿金60万元;待乙方配合甲方处理完相关理赔手续,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赔偿金42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应急抢救及时,组织协调到位,配合紧密,应急处置措施得当,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规定,未发生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舆论。存在不足:一是现场施工人员未掌握基础急救技能,未对被困者进行紧急脱困;二是部门联动响应时间较长,赶赴偏远山区救援时间较长。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为查明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各单位成员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查看原始记录、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询问事故主体责任单位人员7人,制作询问笔录8份;收集事故相关资料17余份,包括事故各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各责任主体及人员资质资格资料、制度资料、安全管理履责资料等。听取了项目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等履责辩解意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基础上,分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技术组分析,字某某(死者)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未按要求在吊装作业警戒区外作业,违章进入已吊起的吊桶正下方危险区进行施工作业,后因起重机钢丝绳断裂,导致吊桶坠落使其被物体打击致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保山二建一是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失真,主要表现为:施工方案中明确混凝土供应采用汽车吊运,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安全交底记录为泵送,且未进行补充交底,使作业人员不了解真实风险;二是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按操作规程在危险区域拉设警戒线,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死者字某某的违章作业行为,导致其擅自进入吊装施工警戒区被物体打击致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详见层级图)。
(三)检验检测情况
1. 涉事设备钢丝绳断裂的原因
调查组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科学严谨为原则,先后借助了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及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证书编号:APJ-(黔)-004)对钢丝绳进行了质量检测及原因分析得出断裂原因为:钢丝绳存在油脂缺失、锈蚀严重、缺乏规范保养维护导致。
2. 尸体检验检测情况
经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死亡原因多考虑系胸腹部受钝性物体作用挤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勐海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记录及尸表检验意见书,结合事故现场周围环境勘查、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等,排除了人为故意破坏、故意伤害;经调查排除突发灾害因素影响的嫌疑;本次事故未造成社会恐慌、骚乱,未引发负面不良舆论。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桥梁圆柱墩施工方案》中明确混凝土供应采用汽车吊运,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安全交底记录为泵送,存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与实际不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未严格按照高位作业进行管理制度的制定,存在高危作业审批管理制度不全;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安排专人指挥开展吊装施工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死者字某某的违章作业行为。
(二)有关监管部门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经党组文件明确了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并于本年度征求印发了《勐海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责任分工明确。全年在重点节假日、重点时段期间召集监管企业组织召开了安全生产会议共计5次。按照年初制定的《勐海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2025年按季度需开展5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际开展5轮(其中针对该工程开展检查开展6次),符合制定计划要求。总体来看,勐海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基本到位,但1年内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内发生了2起生产安全事故,存在履行“三管三必须”原则不到位。
(三)地方政府
打洛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在建项目施工单位情况清楚,列入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与辖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同步纳入监督管理,2025年共组织人员对项目各施工标段开展专项检查80余次(其中镇主要领导带队检查11次,分管领导组织检查16次)。总体来看,打洛镇人民政府对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南歪河大桥项目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基本到位,但1年内打洛镇辖区内发生了2起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字某某,保山二建现场施工人员,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技术要求》(JT/T 1508-2024)第6.7.1条[[1]]进行作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从而导致该起事件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四十一条第二款[[3]]、四十四条第一款[[4]]之规定。建议由勐海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该单位存在涉嫌刑事责任,建议移交司法部门进行立案侦查。
2.观某某
作为保山二建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6]]之规定,建议由勐海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全某
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按照《桥梁圆柱墩施工方案》中的危险源辨识,高处作业属于高危作业,需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指挥监督,但实际作业时其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导致未及时发现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8]]之规定,建议由勐海县应急管理局、勐海县交通运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有关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经党组文件明确了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并于本年度征求印发了《勐海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责任分工明确。全年在重点节假日、重点时段期间召集监管企业组织召开了安全生产会议共计5次。按照年初制定的《勐海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2025年按季度需开展5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际开展5轮(其中针对该工程开展检查开展6次),符合制定计划要求。总体来看,勐海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基本到位。
因行业领域一年内发生2起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勐海县安委会分管副主任对勐海县交通运输局启动安全生产约谈程序,进行事故警示约谈,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水平。
(四)地方政府处理建议
打洛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在建项目施工单位情况清楚,列入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与辖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同步纳入监督管理,2025年共组织人员对项目各施工标段开展专项检查80余次(其中镇主要领导带队检查11次,分管领导组织检查16次)。总体来看,打洛镇人民政府对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南歪河大桥项目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基本到位。
因辖区一年内发生2起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勐海县安委办对打洛镇人民政府启动安全生产约谈程序,进行事故警示约谈,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水平。
六、事故主要教训
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各种事故中屡见不鲜,员工未具有必要的安全知识,对于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贪图方便、快捷,违章操作的现象发生频繁。该起事故主要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未能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不到位,未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掌握本岗位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三是作业人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安全意识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冒险操作、违章操作问题屡禁不止。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安全检查,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督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强化对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单位混凝土石料吊运、机械操作、渣土转运及深基坑等易发生安全事故作业领域的常态化巡查力度,对巡查时发现的人员违规作业要强令制止,并以反面典型按期向全员职工通报,予以警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落实“五定”措施(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限期整改到位,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培训讲解人、参训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着力提高一线员工的岗位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同时施工前,要严格按照编制的施工方案要求,向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操作规程。
(三)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要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良好氛围,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打洛镇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12”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22日
[[1]]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技术要求》(JT/T 1508-2024)第6.7.1条:吊装作业应设警戒区,警戒区不应小于起吊坠落影响范围,大风地区或大风季节应扩大警戒区范围。作业人员不应在已吊起的构件下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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