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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易地交流任职干部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 :勐海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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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6-08-24 1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易地交流任职干部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易地交流任职干部安心履职,根据《云南省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结合勐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要求,规范易地交流任职干部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并与本县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相衔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地交流任职干部(含挂职干部),指因组织安排从本县以外地区到勐海县党政机关单位任职或挂职,且在勐海县实行集中住宿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是指为保障易地交流任职干部正常生活所需提供的起居、饮食、网络及物业服务等,具体包括:

(一)起居服务:配备必要生活设施的住房;

(二)饮食服务:工作日为集中住宿干部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日常就餐保障;

(三)网络服务:为集中住宿区域提供满足日常办公、生活需求的宽带网络接入及维护服务;

(四)物业服务:公共区域日常保洁、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水电供应保障、安全值守等。

第五条易地交流任职干部购买后勤服务工作应遵循“保障必需、规范高效、节约务实、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县委组织部负责统筹易地交流任职干部后勤服务需求,审核服务对象资格,监督服务质量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服务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负责在干部入住前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经审核确认的入住干部名单及住宿期间,作为购买服务的启动依据。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购买后勤服务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管,指导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八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筹后勤服务工作。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购买后勤服务工作,包括编制采购需求、组织政府采购、签订服务合同、日常服务监管、服务质量考核等,保障后勤服务有序开展。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起居服务标准:为每位集中住宿干部提供独立住房,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床、衣柜、桌椅、电视机等(详情见附件1),确保住房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备注:上述住房内配备的生活设施,其资产归属及日常保管责任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调离或退休的,应于离职后15日内办理资产清点与交接手续。

第十条饮食服务标准:根据需求,在工作日提供早、中、晚三餐供餐服务,菜品搭配合理,保障饮食安全、营养均衡和便捷的就餐服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建立食品采购、加工、留样等台账,确保饮食安全卫生。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标准:为集中住宿区域接入宽带网络,确保网络稳定、速度满足日常办公及生活需求;提供网络故障报修服务,及时排查解决网络问题,保障网络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标准:定期对集中住宿区域的公共楼道、电梯、活动室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洁,保持环境整洁;及时对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确保正常使用;提供集中住宿区域的绿化养护、垃圾清运等服务;保障住宿区域的正常供水供电,及时处理水电故障;安排符合安保资质的专业人员提供24小时门卫值守及巡查服务。

第十三条服务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餐饮服务标准的按照《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住房保障面积及设施配置标准的按照《西双版纳州易地交流任职县处级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科级干部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处级干部标准建筑面积的70%(详情见附件2)。

第十四条承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财务制度和健全的业务范围等资质。严格遵守相关合法经营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十五条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县委组织部提供的服务对象名单和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后勤服务购买计划,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将后勤服务购买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并对购买计划进行审核,根据预算安排情况下达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后勤服务购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服务内容、规模等情况,依法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合适的采购方式。确因特殊情形符合法定条件,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严格履行审批和公示程序。

第十八条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采购人根据每年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合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易地交流任职干部后勤服务购买经费纳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年度部门预算,从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及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时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确保资金支付合规;服务费用按月计提,按季度结算支付,其中预留不低于20%的绩效保证金与半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承接主体须提供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正式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作为费用支付的前置凭证。

第二十一条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管,建立服务质量巡查机制,定期检查服务落实情况,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建立后勤服务质量考核机制,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共同组成考核小组,每半年对承接主体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服务标准落实、人员履职、安全保障、干部满意度等方面;若成员单位意见出现分歧,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召集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按照以下规定充分运用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拨付当期绩效保证金,予以通报表扬。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拨付当期绩效保证金,但承接主体应针对考核指出的薄弱环节,在收到考核结果后15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跟踪督办。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当期全部绩效保证金,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约谈承接主体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有权提前解除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考核结果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考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抄送各相关单位及承接主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采购计划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依法对后勤服务购买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涉资产管理,如发生损坏、遗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本办法施行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勐海县易地交流任职干部购买后勤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2. 勐海县易地交流任职干部集中住宿生活设施配备清单

(8.24送审稿)管理办法附件1.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