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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通告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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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6-12 10:59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四、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任何单位、个人有违反上述行为的,河道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勐海县水务局举报电话:0691-5123864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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