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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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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2-24 17:2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勐海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决定,现将勐海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勐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期

本次禁猎期为3年,时间2025220日至2028220日。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及破坏其栖息地。

三、禁用捕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器械、气枪、射钉枪、地枪、地弓、排铳、弓弩、弹弓、毒药、爆炸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粘网、捕鸟网等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

四、禁用捕猎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电捕等危害性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农林业生产等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按程序规定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涉及防疫、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积极向勐海县公安局或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举报电话:勐海县公安局0691-110;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0691-512665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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