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勐海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2-24 16:20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省、州属驻县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西政发〔20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本轮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11日-531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31日-430日。

二、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区划分

勐海县行政区域内的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稿保护区、勐阿镇国有林区、勐往乡国有林区、布朗山乡大黑山、布朗山乡边境林区、西定乡边境林区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其他区域的林地及林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扛牢压实防火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以及相邻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严格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管责任,切实织密织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网并做到闭环管理。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爆破、电焊作业等野外生产用火,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四)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五)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和三级以上火险预警时段内,除林区管护人员,严禁其他任何人员未经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和重点国有林区。农户进入集体林区必须提前向村民小组报备进山事由、时间、人员等有效信息,获得许可后方可入山。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要常态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加大林内林缘城镇、道路、村庄、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库房、矿山、电站、工厂、施工工地、景区步道、坟山墓地、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火灾隐患。

、抓细做好应急准备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要随时做好科学扑救准备,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火情,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及时归口上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科学、安全、快速扑救。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局、县林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0691-5122499报警。

 

 

                                   勐海县人民政府

                                  202521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