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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9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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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10-31 11:25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33190036分。

(二)事故地点:喀纳斯-东兴(喀东线)K8207+200M

(三)人员伤亡情况:死亡一人

(四)车辆损失情况:机动车受损两辆。

(五)天气:晴。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 当事人杨,男,汉族,职业:大客车司机,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31106XXXX,依法持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30104728283。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虹桥路,杨系云KT86XX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2. 当事人杨伟,男,哈尼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81024XXXX,依法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32800430988,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龙潭乡。杨伟系豪爵牌HJ100T-6型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二)道路交通故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甲车(号牌:云KT86XX)为一辆白蓝红色相间的金旅牌XML6907J15Y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L3AECDH7KA070530,发动机号为1019C007173,车辆性质:旅游客运,该车于201944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430日,该车投保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AKUMLA7CTP22B002924Z,保险有效期自202242日至202341日,车辆所有人为:西双版纳吉迈斯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该车(核载38人,实载1人)沿喀东线由勐海县城方向往勐遮镇方向行驶。

2.肇事乙车(号牌:无号牌)为一辆黑白色相间的豪爵牌HJ100T-6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C6TCG3T5E0003871,发动机号KC004748,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未办理注册登记,也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为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龙潭乡居民杨伟,事故发生时该车(核载2人,实载1人)沿喀东线由勐海县城方向往勐遮镇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实施左转弯。

(三)道路及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勐海县喀东线K8207+200M处,喀东线呈东西走向,东至勐海县城方向,西至勐遮镇方向,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中间有黄色单实线、单虚线划分行车道,道路两侧均有人行道,人行道内栽有行道树及路灯杆,道路南侧为景佛小组便道,该路段限速60km/h,现场西侧有公安监控设备,天气:晴,夜间有路灯照明。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319日,杨驾驶云KT86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喀纳斯-东兴(喀东线)由勐海县城方向往勐遮镇方向行驶,0036分许行驶至喀纳斯-东兴(喀东线)K8207+200M处,与前方行驶正实施左转弯由杨伟醉酒后驾驶的豪爵牌HJ100T-6型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交通事故证据:

1.肇事的云KT86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右下侧损坏,面积为80×54平方厘米;前挡风玻璃右下侧损坏,面积为63×37平方厘米;车门下侧有擦痕,面积为77×20平方厘米,损坏部位距离地面高度26—170厘米,系与肇事的豪爵牌HJ100T-6型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其驾驶人杨伟碰撞后形成。肇事的豪爵牌HJ100T-6型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车身损坏,面积为42×26平方厘米,损坏部位距离地面高度为15—45厘米,系与肇事甲车及地面碰撞后形成。证实:事故发生时,肇事的云KT86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与肇事的豪爵牌HJ100T-6型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车载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2.事故发生时,杨驾驶云KT86XX号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禁止标线通行)。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车载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3.事故发生时,杨驾驶云KT86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限速60km/h 的路段以68km/h的速度行驶。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车载记录仪视频》、《车速检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4.事故发生时,杨伟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车载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人体血液检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发生时,杨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车载记录仪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等。

6.事故发生时,杨伟驾驶未办理注册登记、也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车载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7.事故发生时,杨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禁止标线通行)。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车载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8.事故发生时,杨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车载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9.事故发生时,杨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左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车载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二)检验鉴定结论:

1.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毒检字第0165号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杨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0mg/100ml

2.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毒检字第0166号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杨伟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84mg/100ml

3.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0049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肇事时杨驾驶的云KT86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功能、行驶系功能有效。

4.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0050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肇事时杨伟驾驶的豪爵牌HJ100T-6型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功能、行驶系功能有效。

5.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 法病鉴字第0039号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杨伟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6.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532号车速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KT86XX号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68km/h

7.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终止鉴定告知书[2023]98号车速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

(三)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杨驾驶大型客车违反禁止标线通行,在限速60km/h 的路段以68km/h的速度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部分原因当事人杨伟醉酒后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未办理注册登记、也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在行驶过程中违反禁止标线实施左转弯,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其违法行为也是造成此事故的部分原因    

五、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一)当事人杨驾驶大型客车违反禁止标线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杨驾驶大型客车在限速60km/h 的路段以68km/h的速度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部分原因

(二)当事人杨伟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杨伟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杨伟驾驶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杨伟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杨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杨伟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杨伟驾驶机动车实施左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杨伟的违法行为也是造成此事故的部分原因

综上所述,当事人杨与杨伟在此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当事人杨某和当事人伟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