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1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勐海县公安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10-31 11:2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3年2月21日14时40分。
(二)事故地点:思打线(思茅港-打洛公路)K166+150M
(三)人员伤亡情况:死亡1人。
(四)车辆损失情况:机动车损坏2辆。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岩某,男,傣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01201XXXX,户籍地址及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打洛镇,系无号牌仁工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中死亡。
2.当事人岩某依,男,傣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01025XXXX,户籍地址及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混镇,系云K788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依法取得“C1”类机动车驾驶证。
(二)车辆的基本情况
1.肇事甲车(号牌:无)为一辆蓝色仁工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辆性质:非营运,车辆型号:Y1500DZH,车辆识别代号:LB4J5E100KFB00122J,电机号:60V1000H151H190110,经民警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未办理注册登记、也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打洛镇居民岩某,事故发生时该车(核载1人,实载1人,载货量300kg,实载0kg)沿思打线由打洛镇方向往勐混镇方向行驶。
2.肇事乙车(号牌:云K788XX号)为一辆长安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LSCABN2E0NG751544,发动机号:NAUUA000295,经民警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已办理注册登记、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PDZA202253280000030075,车辆所有人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混镇居民岩某恩,事故发生时该车(核载2人,实载1人)沿思打线由勐混镇方向往打洛镇方向行驶。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思打线K166+150M处,现场道路为省道,道路呈南北走向,北至勐混镇方向,南至打洛镇口岸,事故现场路段为弯道,现场道路全宽856cm,道路中心有宽度为15cm的黄色单虚线划分行车道,勐混镇方向至打洛镇镇方向行车道宽为419cm、打洛镇方向至勐混镇方向行车道宽为437cm,道路两侧硬路肩宽度为120cm,天气:晴,白天。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21日,岩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思打线由打洛镇方向往勐混镇方向行驶,14时40分许,行至思打线K166+150M处时实施左转弯时与对向驶来由岩某依驾驶云K788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岩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交通事故证据
1.肇事甲车车头右侧车架、座椅等多部位变形损坏,距离地面高0-120厘米,可证实系与肇事乙车发生碰撞后形成;肇事乙车车头左侧大灯、前挡风玻璃等多部位变形损坏,距离地面高0-120厘米,且车身遗留有蓝色油漆,系与肇事甲车发生碰撞后形成。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询问笔录》。
2.事故发生时,岩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证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运用平台》查询结果单、《询问笔录》、《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253号》。
3.事故发生时,岩某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无号牌)上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证据:《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253号》。
4.事故发生时,岩某驾驶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253号》。
5.事故发生时,岩某驾驶未按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上路行驶。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253号》。
6.事故发生时,岩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机动车先行。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253号》。
7.事故发生时,岩某依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8.事故发生时,岩某依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限速为60km/h的道路上以69km/h的速度行驶。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463号》。
9.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毒检字第0123号检测报告书检验结果:岩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0mg/100ml。
10.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毒检字第0124号检测报告书检验结果:岩某依血液中乙醇定性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0mg/100ml。
11.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00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岩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行驶系功能有效。
12.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00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岩某依驾驶的云K788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行驶系功能有效。
13.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2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岩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14.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4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岩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3km/h。
15.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4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K788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9km/h。
16.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病鉴字第00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岩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血气胸并窒息等联合作用相互促进死亡。
(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岩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办理注册登记、未按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岩班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是造成此事故部分原因;当事人岩某依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车辆动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限速为60km/h的道路上以69km/h的速度行驶,也是造成此事故的部分原因。
五、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岩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部分原因;当事人岩某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也是造成此事故的部分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当事人岩某、岩某依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