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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工业园区沱茶路道路施工项目“7·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勐海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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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10-07 05:34


 

20237610:40许,位于勐海县工业园区沱茶路K0+670段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8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10日,勐海县人民政府成立勐海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与此次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手段,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勐海工业园区沱茶路道路施工项目7·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发单位

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高建筑)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1210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832978142。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公路工程、水利电力工程、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桥梁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消费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特种工程、环保工程的专业承包(按资质证核准的方位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2.施工承包单位

云南建投西双版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版纳建投),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211027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MA7C7YMA3T。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电气安装服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方石方工程施工;树木种植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土地整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发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

1.事发项目名称

勐海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沱茶路道路、给排水工程

2.工程概况

勐海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沱茶路道路、给排水工程,系由版纳建投分包于加高建筑的分包工程。202372日版纳建投与加高建筑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加高建筑制定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但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仅有文字记录未有图像资料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7610:40许,加高建筑在实施勐海工业园区沱茶路项目K0+670段污水井支管埋管沟槽开挖过程中,2名作业人员进行沟槽测量标高时,上方土方坍塌造成一人掩埋,项目管理人员立即组织施救,并拨打120将被埋人员送往了勐海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2时左右经勐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具体勘察情况事发地点为沱茶路K0+670段污水井支管埋管沟槽,沟槽宽2米、长约7米、深度约3米,死者被埋位置于沟槽左侧底部(详见下图)。

 

 

 

 

 

 

事故现场图片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丁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322241980040xxxxxx,云南省宣威人,是加高建筑施工人员。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9万元。主要为施救费用、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丧葬费等费用。

(七)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未遇突发强降雨、台风、强对流天气及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无出现有毒气体、化学毒物污染水源、环境情况。未出现恶意炒作、不良社会舆论。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761140左右勐海县应急管理局接到110报警中心报告,位于勐海县工业园区沱茶路,有人在施工过程中被埋。接报后,勐海县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立刻将事故相关情况向领导及县政府领导汇报,县政府领导组织应急、医院、公安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经现场确认:沱茶路K0+670沟槽塌方造成1人当场死亡。同时,值班人员于当天将事故情况报送至州应急管理局,此次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040分许,涉事沟槽发生塌方后,加高建筑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员等人赶到事故现场,并马上组织施救。随即拨打120救援电话并通知公司负责人,同时向住建、公安、应急等部门进行了报告。救护车到达现场,立即将掩埋人员移送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2时左右经勐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事故后,勐海县应急、公安、住建、医院等部门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了事故初步情况,控制事故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组织人员协调处理死者善后事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协调,并通过调解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赔偿和解协议书》,死者家属于202379日收到约定赔偿款886666.00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统筹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进行应急处置,防范事件进一步扩大,有关工作如下:

1.事发后第一时间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赶到现场处置,并启动应急预案。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由120 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2.事发后版纳建投立即强令停止违章作业,并保护了现场。

3.应急、住建、县公安局等部门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警戒事故发生地点,疏散无关人员。

综上所述,该事故应急抢救及时,应急处置措施得当,应急救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安全事故营救救援处置的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为查明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各单位成员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查看原始记录、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询问事故各主体责任单位人员3人,制作询问笔录3份;收集事故相关资料10余份,包括事故各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各责任主体及人员资质资格资料、制度资料、安全管理履责资料等。听取了本项目总承包单位、劳务单位相关人员等相关责任单位履责辩解意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基础上,分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丁某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能有效对周遭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判定后安全作业。在沟槽作业时,沟槽两侧属于新开挖地带,土质疏松,其仍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沟槽底部进行作业,被上方土方坍塌致死。

1.人的不安全行为

死者丁某某违反安全施工要求,未能严格遵守项目部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要求,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依然违规进行作业。

2.周遭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分析

沟槽两侧属于新开挖地带,未采取有效手段对两侧边缘的地基进行夯实,加之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堆放过高,且紧靠沟槽两侧,极易发生土方塌落现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现场周围环境勘查、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等,排除了人为故意破坏、故意伤害、突发灾害因素影响的嫌疑;本次事故未造成社会恐慌、骚乱,未引发负面不良舆论。

(三)间接原因分析

加高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履职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作业前未按要求排查安全隐患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指挥导致项目施工期间死者丁现虎人为开挖的沟槽作业,受坍塌落下的土方掩埋致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性质为工人不服从管理、违规操作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故单位: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2.丁某某安全交底不到位,未针对新开挖地带、弃土堆放地等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3.对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履行不到位,未及时对发包方交办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4.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丁某某,男,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施工要求,未能严格遵守项目部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要求。又因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依然违规进行作业,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本次事故中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劳务承包单位: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该项目具体劳务承包单位,对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履行不到位,未及时对发包方交办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该起事件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四十一条第二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开展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建议由勐海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某某

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建议由勐海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某某

云南建投西双版纳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勐海工业园区沱茶路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负责,对生产事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勐海县应急管理局、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某某

勐海工业园区沱茶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勐海县应急管理局、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暴露出事故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未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不到位,未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掌握本岗位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作业人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安全意识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防范及措施:

(一)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二是加强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告知工作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规范员工作业行为;三是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作业人员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在具有重大危险隐患地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保障从业人员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四是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协调,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强化工程施工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指导和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及安全意识。加强作业场所巡检工作,随时观察作业现场的变化,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管理人员在场监督和指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工人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熟知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和事故隐患,熟知每项工作的操作规程,按照规程要求作业。

(五)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活动,提高作业人员风险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完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低事故危害,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持续可控。

(六)各行管部门要持续落实小散工程作业过程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工作,聚焦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重点关注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作业人员是否正确按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等情况;同时要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非法发包转包、不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等突出、典型的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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