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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祥文劳务有限公司“1·4”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勐海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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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2-12-07 11:30


西双版纳祥文劳务有限公司承建孟连至勐海高速公路二标段一工区,2022141905左右,作业人员在切割5#5-1#桩基不符合浇筑要求的钢筋笼时,造成孔壁坍塌,导致1人被掩埋致死。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勐海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项目情况

西双版纳祥文劳务有限公司承建孟连至勐海高速公路二标段一工区,事发地点在勐海县勐满镇城子村1号大桥左幅5#5-1#桩基。

(二)施工单位

西双版纳祥文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1219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营范围: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1411:20左右,西双版纳祥文劳务有限公司在勐海县勐满镇城子村1号大桥左幅5#5-1#桩基采用旋挖施工成孔下方钢筋笼,14:00左右准备用吊车提起钢筋笼进行二次清孔,因孔底坍孔导致钢筋笼无法吊出便决定废弃已放入的钢筋笼,16:33左右现场负责人联系收废铁人员前来收废钢筋,收费钢筋人员在切割钢筋过程中,19:05左右孔壁坍塌,导致其被掩埋窒息死亡。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勐海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同时向州安委办、勐海县人民政府汇报事故情况。

死者为邹某某,2022112日西双版纳祥文劳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勐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完成赔付,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顺利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西双版纳祥文劳务有限公司“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6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调查组采取查看原始记录、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基础上,分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

1.事故直接原因

收废铁人员邹某某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5#5-1#桩基切割废弃钢筋时造成孔壁坍塌,导致其被掩埋窒息死亡。

2.事故间接原因

西双版纳祥文劳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用临时收废品人员进行施工,未按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事故性质

通过以上原因分析,西双版纳祥文劳务有限公司“1·4”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西双版纳祥文劳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临时收废品人员进行施工,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开展善后工作,配合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西双版纳祥文劳务有限公司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

1.张某某,西双版纳祥文劳务有限公司法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张某某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 丰某某 ,西双版纳祥文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暂停丰某某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死者邹某某,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鉴于其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起事故暴露出责任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企业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强化工程施工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指导和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及安全意识。加强作业场所巡检工作,随时观察作业现场的变化,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四)加强现场管理人员在场监督和指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工人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熟知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和事故隐患,熟知每项工作的操作规程,按照规程要求作业。

(五)强化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作业人员风险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完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持续可控。

 

 

 

西双版纳祥文劳务有限公司“1.4”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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