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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公告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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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09-18 11:58


为加强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勐海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勐海县境内勐海水文站、那勾坝水文站、打洛水文站、纳丙水文站、勐混水位站等5个站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环境

(一)勐海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勐海水文站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二百米区域;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下区域。

(二)那勾坝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那勾坝水文站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区域;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下区域。

(三)打洛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打洛水文站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二百米区域;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四)纳丙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纳丙水文站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区域;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下区域。

(五)勐混水位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勐混水位站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区域;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

(一)勐海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十米为边界。

(二)那勾坝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十五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三)纳丙水文站:以水文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四)打洛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十五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十米为边界。

(五)勐混水位站:以水文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采砂、取土、淘金、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