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勐海县偶蹄动物及冻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0-08-25 10:06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活体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私活体偶蹄动物及冻品违法犯罪,确保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云南省处置走私冷冻动物制品及偶蹄动物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我县行政区域内活体偶蹄动物及冻品走私、非法流动、非法流通等违法行为或者提供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县打私办及负有举报调查处理职责的各执法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未经检疫、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非法走私入境的活体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

(二)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三)其他经执法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执法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执法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案件。执法部门按照无主货物移交打私办处置的案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照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或者依照动物防疫、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第八条 奖励按每起案件罚没款金额或者处置款金额的5%—10%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各级打私办及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对举报事项查处完毕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按照程序奖励。

第十条 奖励实施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奖励实施部门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为的。

第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其他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省、州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举报人可拨打“110”电话、直接到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所或拨打打洛海关缉私科电话0691-5122974、县农业农村局电话0691-5122339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勐海县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