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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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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08-21 07:00

海政规〔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勐海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三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及乡镇政府、农场场部所在地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本县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二)根据本县规划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剂建筑垃圾回填和利用。

(三)负责本县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县住建局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工业园区、勐海镇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县住建局的统一指导下配合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消纳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或者工程拆迁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租用他人场地的,则应提供与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使用协议));

2.有弃置(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申请单位未设置有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上述条件中有关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申请材料不需要提供。县住建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且企业提供材料符合办理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处置建筑垃圾,工程需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处置。对延期处置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因建设施工、拆除(迁)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运送至住建部门指定地点或区域进行单独存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房(箱、桶)。

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须经县住建局核准,取得建筑垃圾营运服务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核准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进行弃置,不得乱倾倒。运输中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和车况良好,保持密闭状态,不得超载或带泥行驶,不得丢弃或者沿途抛、洒、扬、滴、漏建筑垃圾,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的,应及时清洁、冲洗,每日早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车辆应当服从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依法检查。

第十五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全密闭机械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整洁,并保持车身整洁,各种标识完好。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项目)、消纳场、起土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项目)、消纳场、起土场建设规划,保障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项目)、消纳场、起土的建设用地,并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

第十七条  需申请设立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单位,应持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相应的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向县人民政府转报,由县住建局会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勘测,涉及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的,应当征得其同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设立。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应当做到:

(一)入场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场内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和损坏市政设施设备及通讯设备等;

(三)完善冲洗车辆设施设备,保持进出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根据容量受纳建筑垃圾,不得超负荷受纳建筑垃圾;

(五)受纳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必须设置围墙,建立健全出入口专人负责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不得受纳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地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核准文件的查验工作,合理安排倾倒,及时平整场地,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应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或者委托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集中清运至指定弃置(消纳)场所,所产生的费用由居民自行承担;无物业管理单位的个人,由装饰施工业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由承运企业负责收集并清运,费用由施工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弃置(消纳)场,建筑垃圾应尽可能把黄土、工程渣土、拆迁垃圾(材料)等进行分类分区堆放,为今后的开发利用储备资源。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受纳饱和后,要及时整理好相关资料,为土地资源利用做好准备。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在勐海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到市容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备案,填写《勐海县建筑垃圾运输备案表》。到县住建部门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

(二)企业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具有符合密闭标准的自有运输机动车辆;

(三)有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管理人员;

(四)从事运输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车辆驾驶证,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申请备案表的程序:

(一)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报批材料;

(二)其车辆经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验通过;

(三)审查备案合格,运输企业才能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密闭运输;

(三)不得超速、超高、超载或带泥行驶;

(四)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五)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第三方保险承保金额必须达到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勐海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建筑垃圾一级运输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20辆以上符合密闭标准的自有运输机动车辆,按要求统一涂装、喷涂标识、安装顶灯、安装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和GPS监控设备;

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地点。

3.具备专业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并建立营运台账。

4.符合一级的运输单位可以在勐海县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二)建筑垃圾二级运输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按要求设置密闭式装置的车辆,如:加装盖板或篷布覆盖,货箱底部安装防漏兜等。

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

3.符合二级的运输单位可以在勐海县县城规划区以外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评分考核管理,根据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行为记分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等级评定。以一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分值100分。违规计分标准:

(一)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1分:

1.专用号牌不能保持清晰、完整的;

2.运输过程中产生泼洒、滴漏污染路面的;

3.折迭拆开液压全自动式车辆,盖板闭合后高出车厢板20厘米以上或盖板破损的;

4.车箱密闭不严、未完全封闭或封闭设施破损;

5.车轮带泥、车身不整洁的。

(二)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2分:

1.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2.未按规定地点处置建筑垃圾的;

3.在城区车速超过30km/h的;

(三)车辆因标识、顶灯、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GPS监控设备人为损坏后,主管部门提出整改,7天内不自行整改的,每车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1分;

(四)运输企业管理台账不健全扣1分;企业每年必须召开公司培训会不少于两次并有相关记录,每少开一次扣1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须上墙公示,未上墙公示的扣1分。

(五)运输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车辆所属企业扣20分。

第二十七条  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10分的,给予警告;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30分,停业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50分的,降低一级等级;对年度违规记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勐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备案注销:

1.运输企业提出申请注销的;

2.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需要注销的;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注销的;

4.达不到备案条件的,运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倒闭、破产的;

5.运输企业的单位名称、法人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九条  运输企业变更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发生变更应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单位名称、法人发生改变的,应到发证部门注销备案表。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发展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限制地适度发展。运输企业通过转入、购买等方式增加车辆,增车前,运输企业应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预审通过后,方可增加车辆。车辆到位后按规定报审核准。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生买卖或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原所属企业需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注销申请。车辆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应经原所属企业和接收企业双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接收企业按本实施办法二十三条之规定增加车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进入交通管制路段的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到县公安局交警部门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企业及个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职责范围内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单位和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