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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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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02-05 09:07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我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疫情管控工作措施,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自我防护和内部安全管理,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组织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县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自觉实施居家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主动向相关机构报告,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配合医疗部门检疫及治疗的义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配合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五、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六、通过互联网、微信、QQ群发等方式,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责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七、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八、违反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九、侮辱、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无理取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相关人员侮辱、殴打他人、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的违法责任。

十、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四、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七、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造谣滋事、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伤害医护人员、哄抬物价、造假售假、贩卖野生动物、妨害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举报电话:0691110

十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勐海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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