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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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0-01-09 05:48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坚决遏止非法侵占林地、肆意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扫黑除恶、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及“两违”整治行动,按照州、县《深入推进打击整治非法侵占林地、林下种茶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经报请勐海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非法侵占林地、林下种茶、围剥树皮、投放有毒有害物等毁坏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侵占国有、集体林地种植其它农作物的行为。
(三)各种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非法占用林地以及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行为。
(四)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二、整治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侵蚀侵占国有林、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围剥树皮、非法投放有毒有害物毁坏林木、盗伐、滥伐林木等)必须立即停止。
必须在30日内自行移植、铲除、拆除或收回林地的几种情形:
1、擅自改变国有、集体林地用途种植的农作物;
2、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林地种植的幼龄树木;
3、涉及围剥树皮、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国有林、保护区林、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其林下种植的茶树(古茶树除外);
4、非法占用林地建盖的房屋、厂房、窝棚、牛圈、羊圈等构筑物。
移植、铲除、拆除或收回林地后必须承诺并在时限内恢复土地原状;对逾期不移植、铲除或拆除的,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进行铲除、拆除或收回林地。
(二)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所在乡镇林业服务中心申报。对主动申报的,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不主动申报的,一经查获,依法从重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凡干扰、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的,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及其家属参与非法破坏森林资源的,需向林业部门申报,拒不申报也不接受处理的,移交纪委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当事人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乡(镇)有关单位(部门)要对各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坚决遏制蔓延势头,建立完善村规民约等共管机制,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三、举报监督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垦、围剥树皮、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保护全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0691-5122556、0691-5126045
四、本通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本通告由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