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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至勐海至打洛(口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勐海段土地征收(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作者 :佚名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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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7-05-24 03:46

为确保景洪至勐海至打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征地拆(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征地、拆(搬)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被征收(用)土地的村集体、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问题,及时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及《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用)拆迁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西政发(2017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准确可行的制定景洪至勐海至打洛高速公路勐海段土地征收(用)补偿安置方案。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州委关于“研究解决失地农民持续增收,生活更美好问题”的指示和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结合项目实际,依法行政,创新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单位、个人基本生活、长远生计以及农场、村(组)集体长远发展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项目区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拟征地区域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制定《景洪至勐海至打洛(口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勐海段土地征收(用)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对景打高速公路勐海段征地附属工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2.统筹兼顾。对项目建设用地的征收(用)补偿安置工作兼顾好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按照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统筹兼顾三方利益。

3.以人为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维护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质量提高及经济发展可持续性,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利益。

4.综合推进。在广泛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基础上,以行政手段、宣传教育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措施等方式全面推进项目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土地征收(用)范围

用地范围从勐海县东南慢山间有利地形布线,途经勐宋乡三迈村,格朗和乡南糯山村,勐海镇曼尾、曼袄、景龙、曼贺村,后降坡至勐混镇坝子K5K63+000后沿S333线走廊布设,过勐混镇曼赛、勐混、曼国、曼冈村,布朗山乡吉良村至分水岭后降坡展线,经打洛镇勐板村、黎明农场打洛生产队、曼山、打洛村,止于打洛镇勐景来寨。勐海县境内74.75406Km

拟征主线土地面积约11468亩,具体拟征收(用)地范围、面积按照项目规划以实际测量为准,在征地面积测量时,按国家测量规范的投影测量计算。

、征收(用)补偿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州、县党委政府有关“创新土地收储与征用办法的要求”,结合项目建设区实际,该项目的征收(用)土地补偿遵循以下原则:

(一)征收(用)土地采取一次性征收(用),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实施。

(二)征收(用)具有合法产权经营性用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地补偿。

(三)征收(用)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按照房地产合一的原则,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用)土地的用途及性质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及性质为准。

(五)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土地复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承诺制方式落实,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承诺,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被租地农民说明情况,对复垦后地类难以达到原有地类标准的,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给予被租地农民失地的经济补偿。

(七)从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填的土方,不予补偿。

、征收(用)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及《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用)拆迁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西政发(201718号〕文件要求,按照勐海县年产值标准,制定以下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类型 单位 土地补偿标准(元) 劳动力安 合计 备  注
置补助(元)
耕地 52710 27290 80000
园地 42168 32832 75000
集体林地 25000 10000 35000
农村宅基地 83000
83000 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按标准进行补偿
未利用地 30000
30000
农场国有土地 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同一地类补偿标准与以上标准一致。 含被征地职工安置、岗位调换、企业改制等费用
国有建设用地 有合法产权证的划拨、出让国有 含商服、工矿仓储、住宅、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特殊  
建设用地参照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地上建(构) 用地、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及其他土地
筑物按标准测算或以评估报告另行补偿  
临时用地 水田 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每年每亩5000元
旱地 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每年每亩3000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型 种类 规   格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橡胶 小苖 圃内未芽接 1 不能移栽的
芽接苖 圃内 5至8 三年内
定植 1至7年 30至210 从30元起逐年递增30元至开割
已开割胶树 不分开割年限 300  
鱼类 池塘养鱼 坝区 4000 标准化高密度养殖
池塘养鱼 山区 2000 一般养殖
果树 甜菜 / 30  
香蕉 挂果/未挂果 10月30日 零星种植
芭蕉 挂果/未挂果 10月30日 零星种植
香蕉 标准化种植 定植1至6个月的 以28元/株(含地租)为基价,逐月递增6元  
  定植7至10个月(即挂果)的 88元/株(含地租)
菜类 酸木瓜、木瓜、流星果、番石榴 挂果/未挂果 5月15日  
菠萝 1年/2年/3年 12000/10000/ 8000 标准化种植
挂果/未挂果 6月3日 零星种植
西瓜 挂果/未挂果 3000/1500 标准化种植
香瓜 挂果/未挂果 2500/1200 标准化种植
甘蔗 1年/2年/3年 3000/2500/2000 标准化种植
香毛草、香料 大/小 10月8日  
臭菜、刺五加、海船、苦果、香樁、大树番茄 大/小 10月30日  
洋丝瓜 大/中/小 120/60/30  
苦藤、树头菜 大/中/小 30/20/10
五丫果、羊奶果、三丫果、莲雾、人参果、桑树、牛心果、罗哩果、橄榄果、石榴、嘎哩啰 挂果/未挂果 35/20  
芒果、柚子、柠檬、榴莲、杨梅、樱桃、蓝莓、葡萄、荔枝、龙眼、酸角、树菠萝 挂果/未挂果 100/60  
10至25
板栗、坚果、核桃、油梨、栘依、 挂果/未挂 120/80  
山竹、火龙果、红毛丹、枇杷 10至25  
橘子、柿子、桃子、桃李、香枣、无花果 挂果/未挂果 60/30 标准化种植的以农业部门评估价为依据进行补偿
花椒树、八角树、草果、木姜子树、藿香 挂果/未挂果 50/30  
5  
神秘果、鸡蛋果、聚果榕 挂果/未挂果 10月20日  
山药、木薯、红薯 大/小 10月20日  
山药、木薯、红薯 大/小 山药、红薯/2000元;木薯/1200元 标准化种植
仙人掌 大/小 10月5日  
经济林木 团花、苏木 按直径大小 20至80  
小苖 5  
咖啡 / 5至15 零星种植
4000 标准定植1至3年
7000 标准定植3年以上

/ 1500 古茶树




茶叶



2 每亩种植数量在1000株以下的

20 零星茶园均有一定的年限,每亩种植数在100株以下的

0.3 育期的茶苗袋育苗

0.15 另外的茶苗

6000 规模种植的生态茶园

3000 每亩种植在1000株以上的标准规模种植
茶叶 3000 零星茶园均有一定的年限,每亩种植数在100株以上的
龙血树 大/中/小 50/30/10  
黄花梨、紫檀木、红木、柚木、西楠华、格木等珍贵苗木 3公分以下/3公分以上(含3公分) 30/100  
苗木(2米以下) 10  
其它 龙竹、甜竹、黄竹、凤尾竹 大/中/小 300/200/100  


大/小 10 新植
苦竹 大/中/小 2至5  
棕树、油棕树、棕包树、槟榔 大/中/小 60/40/10  
美丽木棉、 大/中/小 40/30/20 按直径大小
杨柳、攀枝花
景观树 / / 双方协商处理
椰子树 挂果/未挂果 100/50  
桑树 大/小 40/20  
榕树 大/小 40/20  
凤凰树 大/小 100/50  
白花树、火烧花、天竹桂、紫荆花、紫薇、樱花、雨水花 大/小 50/30  
栀子花、绣球花、九里香、红花、叶子花、龙船花、金银花、桂花、玫瑰、紫罗兰、白兰花、益母草、杜鹃、发财树、曼陀罗、金刚钻 大/小 10月20日  
2
杉木、灯台树、 大/中/小 60/40/20 已成材按出材量计算
柏树 大/小 100/50  
铁树、苏铁 大/小 300/150  
杂木 大/小 10至30  
农作物 蔬菜类 /     协调处理
水稻 山区/坝区 1200/2000 指当年已种植未到成熟期
花生、豆类、薏仁   600 指当年已种植未到成熟期
玉米   900 指当年已种植未到成熟期
连片种植 / / 协商处理
苗圃 / 标准化种植 / 搬迁费 参照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搬迁






花圃 / 标准化种植 / 征收补偿费 参照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搬迁
种植棚 标准化种植   征收补偿费 参照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搬迁
  鱼塘基础建设费     征收补偿费 参照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搬迁
其它      / 标准化种植的珍贵药材、果树 / 搬迁费 参照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搬迁
    / / 征收补偿费 参照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搬迁


注:未明确的地上附着物协商补偿或另行上报审批后补偿。


(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类型 结构/种类 规   格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元)
建筑物 框架
1500 含普通装修
砖混
1400 含普通装修
钢架彩钢瓦 有围护 200 含普通装修
无围护 150 含普通装修
石棉瓦房 砖墙 300 含普通装修
砖木结构
700 含普通装修
空心砖木
230
小缅瓦房 砖墙 450 含普通装修
傣楼 砖混 1500 含普通装修
框架、钢筋混凝土 1600 含普通装修
木结构 1000 含普通装修
木结构 木瓦房 250 含普通装修
铁皮房、活动板房 / / 协商补偿
杆榄式住房 简易 250 含普通装修
竹、木结构 简易房 90 含普通装修
土木结构
400 含普通装修
土墙 小缅瓦房 400 含普通装修
石棉瓦房 250 含普通装修
空心砖墙 琉璃瓦房 500 含普通装修
彩钢瓦房 450 含普通装修
小缅瓦房 400 含普通装修
石棉瓦房 250 含普通装修
砖墙 彩钢瓦房 500 含普通装修
小缅瓦房 450 含普通装修
石棉瓦房 300 含普通装修
石棉瓦房 空心砖 230
(水泥地坪)
空心砖 150
(无地坪)
简易石棉瓦顶 / 30
简易工棚 石棉瓦顶彩钢瓦围墙 m2 100 含地板
石棉瓦顶 m2 80
厕所 砖混结构 400
(石棉瓦顶)
其它 简易房 60
构筑物 空心砖围墙 含基础 60
无基础 40
砖砌围墙 含基础 100
瓦窑、砖窑、炭窑 含基础 协商补偿
广告牌 含基础 协商补偿
水泥地板 含基础 80
水泥道路 含基础 100
碎石路面
30至50 碎石路面
铁围栏
2 120
现浇盖板、水泥盖板
2 40
水池、水井、水沟、化粪池、游泳池 含基础 协商补偿
电力、电讯、广电、水管、管道等设施 / / 评估补偿
坟墓 单坟 8000
双坟 10000
门墩红砖 / 立方米 100
门墩混凝土浇筑 / 立方米 200
毛石挡墙 / 立方米 300
填土方 / 立方米 30
其它

协商补偿
排水管、涵管、水泥管 / / 协商补偿
电力及其它附属设施 有线电视改迁 / 评估补偿
电话移机 / 评估补偿
太阳能 / 2 评估补偿
弱电电杆 / 评估补偿
电杆拉线 / 评估补偿
变压器80kw / / 评估补偿

、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

(一)住房征收原则及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和在勐海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前建盖的农村住宅,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标准

1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及符合条件的农村住宅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市场价评估(含房屋装修),以评估价为依据,参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2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附属建(构)筑设施按照本标准测算给予补偿。

(二)经营性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经营性房屋,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对本项目区内具有合法产权的经营性房屋(商场、宾馆、铺面、出租住房、工厂、仓库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农村住宅用地补偿标准

1.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给予补偿,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集体土地建房的不在补偿范围内。

2.村民住宅用地安置:(1)安置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的规定,按民房审批程序,符合建房条件的实行拆除一幢(一户)安置一幢(一户)的原则进行异地安置,由村(居)委会、村(居)小组统一调整安置,并按规划统一外观和层数自行建盖。(2)没有房屋,但又符合民房建设条件的,不列为此次安置的对象,按程序申请后另行安置。

3.房屋拆(搬)迁补偿农村宅基地安置方式,由村(居)委会、村(居)小组按村镇规划的相关规定统一安排。

4.拆除经住建部门批准同意建盖的临时建筑尚未到期的,可依据建筑成本价格折旧后给予适当补偿。

5.拆除违规违章建筑和没有合法手续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6.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相关担保抵押的法律规定执行。

(四)水电管网等专项设施改造建设

本项目区内电信、联通、移动、广播电视、电力、给排水等管网设施改造建设必须随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五)搬家费的发放

1.被征收人属私房户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搬家补助费;被征收人属单位的,根据实际搬迁规模确定搬迁补助费。

2.住宅产权人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

房屋用途

临时安置补助费

提供安置房补助费

搬家费

住  宅

每月每平方米13元×被征收面积

原房屋面积与过渡房屋面积差(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13元实物安置

2000元/户

3.对非住宅产权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下:

房屋用途

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费

商铺、宾馆(证载用途)

每月每平方米20元×被征收面积×3个月

2000元/户

其  他

每月每平方米13元×被征收面积×3个月

4.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所有安置补偿费针对房屋产权人,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产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分配,双方依法解除租赁关系。

(六)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发生的电话(含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等迁移的,按房屋征收发生的迁移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七)房屋室内装修的补偿标准


装修

级别

级别标准内容

补偿单价

(元/㎡)

一级

内墙为木质墙面或木墙裙,地面铺花岗石、大理石、800×800以上规格的地砖、木地板、强化木地板,木质吊顶或石膏造型吊顶,大门为分户复合防盗门,室内门为实木门包门套,窗为铝合金或塑钢窗,装防盗笼。卫生间铝塑板吊顶,瓷砖墙面到顶,防滑地砖。

400

二级

内墙为双飞粉乳胶漆墙面,地面铺600×600以上规格的地板砖、木地板,石膏装饰线条,大门为防盗门,室内门为木门包门套、铝合金窗、防盗笼。卫生间顶面铝塑板(塑料扣板)吊顶,瓷砖墙面(墙裙)

320

三级

内墙为双飞粉、墙纸,地面铺400×400以上规格的地板砖,卫生间贴白瓷砖,防盗门,防盗笼。

280

四级

内墙为双飞粉,水磨石地面或地面铺400×400以下规格的地板砖

240


注:室内装修补偿金额=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补偿单价。


(八)所有房屋,原则上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生产性、经营性用房(以具有合法产权手续为依据),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损失费按客观生产和经营收入标准补偿。

、征收(用)资金补偿兑现方式及其它事项

(一)土地征收(用)中发生的所有补偿(助)款项,于补偿补助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清。

(二)违法交易土地仅针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三)土地征收前单位或个人自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租赁的土地或购买经济林木的,地上附着物经双方认定后直接兑补给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分配,依法解除租赁关系,向县人民政府移交被征收土地。

(四)已补偿的经济林木(含橡胶林)等由产权单位或所有权人按时自行处置,逾期将由征收人统一处置;被征收的天然林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五)项目征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测绘、房屋测量、评估、审计及局部场地清理等费用,由县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的,均列入征地成本,费用从征地补偿资金中列支。

、工作保障措施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公告》发布后,对仍在项目规划区域内复耕或新建(改扩建)房屋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不予补偿。

(三)未经批准在项目建设区内挖砂取土、乱搭乱建,严重影响项目规划及工程施工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阻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抵制征地工作或有意煽动群众聚众闹事,严重影响项目实施或造成经济损失和资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该方案的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由县人民政府和勐海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来访咨询。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691-5123971

         0691-5126063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

2017524

方案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