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8.20)
-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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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8-20 17:13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8.20)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2025年云南西双版纳省转移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周周检)”,涉及我县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勐海县艾香蔬菜店销售的甜椒和食荚豌豆
(一)勐海县艾香蔬菜店销售的甜椒,经检验,噻虫胺不符合规定;勐海县艾香蔬菜店销售的食荚豌豆,经检验,噻虫胺和 烯酰吗啉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勐海县艾香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人民币;3.罚款500元人民币;合计罚没款680元人民币。(海市监处罚〔2025〕118号)
二、勐海县应到果蔬摊销售的香蕉
(一)勐海县应到果蔬摊销售的香蕉,经检验,吡虫啉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勐海县应到果蔬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4元人民币;3.罚款500元人民币;合计罚没款524元人民币。(海市监处罚〔2025〕121号)
三、勐海勐遮胡正兰蔬菜摊销售的食荚豌豆
(一)勐海勐遮胡正兰蔬菜摊销售的食荚豌豆,经检验,吡唑醚菌酯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勐海勐遮胡正兰蔬菜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0元人民币;3.罚款500元人民币;合计罚没款560元人民币。(海市监处罚〔2025〕119号)
四、勐海勐遮玉儿养水果摊(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
(一)勐海勐遮玉儿养水果摊(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经检验,吡虫啉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勐海勐遮玉儿养水果摊(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8元人民币;3.罚款500元人民币;合计罚没款528元人民币。(海市监处罚〔2025〕120号)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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