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19号
-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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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2-05-12 03:2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19号
西双版纳金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MA6N39DK6W
法定代表人:钟昀宏
西双版纳金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行政处罚问题线索相关材料的通知》(云环通〔2022〕229号)文件,移交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案件线索。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对西双版纳金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勐海县广播电视发射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一是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报告表》未全面描述评价范围内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和特征,存在遗漏部分保护目标的情况;二是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未开展电磁环境现状监测,不符合《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4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勐海县广播电视发射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p20-21(共2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