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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项目管理办法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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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08-02 03: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勐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文件精神要求,推动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勐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的统筹规划、审批及管理,县商务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勐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承办企业。

本办法中承办企业是指经公开招投标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

勐海县商务局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五条 项目管理坚持节约、务实、高效的管理原则。

(一)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二)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三)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第一:进度管理。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县商务局应当严格要求承办企业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建设,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公示,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方案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不符合项目建设进度要求的承办企业,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能整改的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二:运行管理。运行管理是指为规范承办企业的正常运营而进行的管理。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到承办企业以及项目建设地查看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行情况,如存在问题,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而采取的管理。县商务局应严格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拨付项目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强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酌情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四:监督管理。县商务局要加强对承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制约。严格规范勐海县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项目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严格要求承办企业按要求及时上报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批评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七条 县商务局应定期公示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要求、承办企业名称、项目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建设、验收、奖励、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第八条 承办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资金。

(三)按照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县商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县商务局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存在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县商务局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月报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企业每个月应向县商务局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四章 项目验收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验收或评审;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新复核。

(五)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第十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提请验收报告及有关票据复印件;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七)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规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项目任务的;

(五)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十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需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出台相应政策性文件,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第十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县范围内任何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上三条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其他有关项目时,适用以上三条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有关项目实施企业、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勐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勐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