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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纠纷问题第二次反应

留言时间 /2023-03-06 05:05 受理时间 /2023-03-09 04:51 浏览量/2730 审核状态/发布 公开状态/公开

本人于7月22日在一家名为勐海味茗堂茶厂,所开抖音店购买到预包装普洱茶,收到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预包装食品未标注联系方式随即通过12315投诉(投诉单号:1532822002022072994558366)至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15日收到该局勐混市场监管所回复: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损失,达不成调解协议。你所投诉的巴达山古树熟茶砖未标注联系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勐海味茗堂茶厂提供了由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该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影响食品安全,我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勐海味茗堂茶厂改正违法行为。本人对此回复内容部分内容不认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延伸内容为《GB7718》该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本身就是食品安全标准的身份,该产品未标注联系方式其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该产品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品安全标准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但并非预包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就一定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是两个概念,且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查处,该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存在责令改正情形,但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这里的认定需要同时符合三个要件:1.不影响食品安全2.属于瑕疵3.不会对消费造成误导。本人认为该标签违法行为,不属于瑕疵。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列六种情形,最后第六款兜底条款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才有权力认定的,勐混所不具备认定权力,并且国家市场总局从未出过法律性文件公开认定过,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可以认定属于瑕疵。反倒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条内容明列了要进行处罚。故此本人认为此事件处理不当,要求部门重新处理。本人曾在此平台反映过该问题贵市场局回复2022年12月27日已经处理,我这个事真的没有处理,请处理领导与我联系一下,我这个事但凡已经处理了,我都不会来回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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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3-03-09 04:51 回复人/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状态/发布

网民您好:留言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1、“产品名称:巴达山古树熟茶砖(熟茶)”产品为该茶厂加工生产的。 2、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茶厂未发现“产品名称:巴达山古树熟茶砖(熟茶)”的产品。 3、此款“产品名称:巴达山古树熟茶砖(熟茶)”产品未标注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规定,已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维护。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