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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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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8-10 1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部门编制了《勐海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部门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对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依申请进行公开。本部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勐海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分管领导:县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龙应梅

办公地点:勐海县沿河路39

邮政编码:666200

咨询电话:0691-5135610

传真号码:0691-5181544

(一)持有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勐海县医疗保障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规范性文件、周知性公文和其他政策措施;

2.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3.医疗保障系统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本行政区医疗保障事业的重大决策;

5.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6.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置依据;

7.行政许可事项;

8.政府机关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对象资格、办结时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示范文本;

9.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0.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11.机关领导成员情况;

12.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13.重大活动和结果;

14.机关工作的社会监督途径。

(二)公开渠道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勐海县政务网站http://www.ynmh.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勐海县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三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部门申请。

(一)受理机构、地点、时间、电话、流程等

受理机构名称:勐海县医疗保障局

办公地点:勐海县勐海镇沿河路39

邮政编码:666200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691-5135610

传真号码:0691-5181544

电子邮箱:mhxylbzj@126.com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部门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书写有困难的可以由受理机构协助填写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以信函方式申请的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

4.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情况。

推荐使用网上申请方式,不但节约成本,本部门也能第一时间收到并进行处理。

(四)办理流程

1.本部门当面受理申请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在收到申请后,将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并以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的,将制作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按《条例》规定执行。

2.收到申请后,本部门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更改、补正的,一次性告知清楚。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准确指引申请人到有关公开载体查阅。

2)属于可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并附该政府信息复印件。

3)属于部分公开的,作区分处理,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且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4)属于涉密信息或非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5)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未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6)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上级部门批准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在与申请人沟通后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延期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再正式制作公开或不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回复申请人。

7)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制作非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8)申请公开的诉求或内容不明确,无法准确查找有关信息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9)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的,制作政府信息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部门不再重复处理。

10)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按照上述类型能够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本部门将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五)注意事项

1.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部门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本部门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本部门向申请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他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本部门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