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勐海县亚洲象肇事防范与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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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8-12 10:14
海政办发〔2019〕49号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勐海县亚洲象肇事防范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勐海县亚洲象肇事防范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亚洲象肇事防范与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亚洲象肇事防范及时、高效、有序的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亚洲象肇事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程度减少亚洲象肇事损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亚洲象种群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西双版纳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勐海县县域内有亚洲象分布区域亚洲象肇事、(亚洲象致人伤亡、潜在致人伤亡事件)监测、防范、处置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依靠基层,群众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五)肇事预警与分级
按照亚洲象出现的地点、时间、种群数量、距离生产区(农田、农地)和生活区(村庄、居民点)距离、致人伤亡等,将亚洲象监测预警与肇事应急处置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亚洲象肇事防范与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的工作开展;召开应急处置会议,开展基础性分析研究;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应对亚洲象肇事突发事件,决定启动应急处置等级及重大决策。
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和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县政府新闻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太平洋保险勐海分公司有关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和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林业和草原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县森林公安局、乡镇林业站,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办公室组成,具体负责处理亚洲象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要出台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领导担任。
(二)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指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亚洲象肇事防范与应急处置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指挥。具体为:
亚洲象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以乡镇农场为单位实施,由各乡镇农场指挥部负责组建亚洲象监测预警处置队伍,成员由林业站、公安民警、监测预警人员及相关村寨小组观察员组成,负责辖区内亚洲象具体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协助发布亚洲象活动地点、时间预报和预警处置信息。
跨乡镇界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加强相邻乡镇农场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做到监测对象与监测处置工作无缝对接。
跨县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由州指挥部统一指挥,及时互通亚洲象种群数量、活动区域、移动方向等信息,按程序及时开展肇事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全县亚洲象肇事防范与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亚洲象相关的日常 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亚洲象种群数量、活动规律(包括地点与时间、移动方向)监测,建立亚洲象监测预警与肇事档案;随预警等级提升,及时报告县总指挥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与指挥部成员单位现场指导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预警、发展、处置等情况;协调科研机构开展亚洲象种群、食性与栖息地利用、行为活动规律监测、监测技术研发与监测数据分析,为亚洲象监测预警提供技术支持;做好亚洲象安全防警示范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作为亚洲象肇事防范与应急处置指挥分部,负责组建由林业站、公安民警、监测预警人员及相关村寨小组观察员组成的亚洲象监测预警处置队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亚洲象种群数量、活动规律(包括地点与时间、移动方向)监测,发布分级肇事预警;随预警等级提升,及时报告上级指挥部派出相关成员单位现场指导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预警、发展、处置等情况;做好相应职责的宣传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联系相关新闻媒体认真做好亚洲象监测预警与肇事舆情的应对及宣传报道。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做好亚洲象肇事防范与应急项目规划工作;协调好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做好相应职责的宣传工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保障亚洲象肇事区域应急处置公共网络通讯和专用无线电通信畅通;做好相应职责的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调动警力资源,根据预警级别,派出公安民警携带武器和设备进入相关村寨、肇事现场,做好受亚洲象威胁区域的引导疏散工作;必要时,使用防爆武器驱离亚洲象,若在亚洲象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紧急避险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亚洲象肇事现场秩序、做好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维护好受灾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好相应职责的宣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资金的预算安排,并监督使用;为行动期间提供后勤保障;做好相应职责的宣传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启动临时救助或“救急难”工作;做好相应职责的宣传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保障救援机械、车辆调度和道路通行;做好相应职责的宣传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做好农作物、牲畜的损失评估、定损工作;做好相应职责的宣传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协调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助,根据预警级别,指导乡镇卫生院,县医院做好接收伤员准备,遇突出情况,立即出诊现场救治,做好转移群众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相应职责的宣传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安置紧急转移的肇事区群众,保障转移安置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亚洲象突发事件的收报工作;做好相应职责的宣传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亚洲象活动区域的实时天气预报;做好相应职责的宣传工作。
太平洋勐海分公司:负责对亚洲象肇事现场及时进行定损与补偿工作;做好相应职责的宣传工作。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与发布
(一)亚洲象肇事预报、预警发布
亚洲象肇事预警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手机APP、短信、微信、公众号)、高音喇叭等形式将亚洲象可能肇事信息通知到相关区域每一村寨(农户)、学校、机关、厂矿等,让每一村民能明确知晓亚洲象出现地点、时间和移动方向。
县林业和草原局与乡镇农场指挥部对监测信息进行一步分析和判断,据亚洲象个体数量、活动地点与时间、潜在威胁程度、肇事事态及发展趋势,向县总指挥部建议发布预警等级,启动相应预警等级和应对响应方案。
(二)信息报告
亚洲象监测预警人员要及时、准确、规范的向村委员、林业站报告亚洲象活动信息,包括数量、活动时间与地点及其栖息地类型、主要行为、移动方向等。
邻近区域监测人员之间要实现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及时掌握亚洲象可能到达的地点或区域。
县林业和草原局与乡镇农场指挥部定时报告亚洲象活动动态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由乡镇农场指挥部向县指挥部报告三级及以上预警等级的亚洲象活动动态信息。
县指挥部向州人民政府、省林业厅实时报告二级预警等级亚洲象活动动态信息与人员伤亡、救治及肇事应对等相关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亚洲象(群体或个体)活动地点、时间、移动方向与当地群众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对当地居民的威胁程度,按照属地管理、监测预警、安全防范、分级相应的原则,及时调整监测预警与应对响应区域、监测和应对力度、力量。
(二)响应措施
在亚洲象活动区域,根据亚洲象对当地居民生命的潜在威胁程度,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部门,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亚洲象预防及应急准备
村寨及农田周边避象亭建设、具有安全隐患的民房加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指挥部负责。
2.监测预警
以乡镇农场为基本监测单元,实行全天监测本行政区域内亚洲象数量、活动时间与地点及其栖息地类型、主要行为、移动方向,根据野象对当地居民生命的潜在威胁程度,发布相应等级预警信息,采取相应应对方案,建立互联网信息平台。
3.安全防范教育
在亚洲象活动区域开展亚洲象肇事人身安全防范警示教育,制作并散发亚洲象防范及避让宣传单和告知书,提高人民群众的认识,使其充分认识亚洲象的主动攻击性、危险性,摈弃侥幸心理,不围观、不冒险。必要时签订安全责任书,树立“安全第一”观念。
4.肇事安全防范
按照回避或避让、躲避原则,利用不同通讯手段(手机APP、广播、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或口头直接通知及时通报亚洲象活动地点、时间、主要行为、移动方向,让每一村民知晓亚洲象活动区域(林区、生产区)与时间,避免在相应时间、相关区域劳作;若亚洲象进入邻近村庄的生产区域活动,停止相关生产区一切劳作,禁止在生产区简易工棚中生活与休息或躲避,监测员随时监测亚洲象动向;若亚洲象进入村寨居民区,所有村民应即刻回到家中,关好门窗,避免外出观看,监测员充分利用民房制高点观察象群位置,利用手机APP、微信、广播等手段实时报告亚洲象数量、位置与移动方向。夜晚村民尽可能在二楼及以上楼层睡觉;相关村寨加强路灯建设,夜间可临时采用明火等防范亚洲象。
5.肇事象驱离与防卫
亚洲象进入村寨并长时间逗留,掠食粮食,破坏民房,产生恐慌。必要时,使用防爆武器驱离亚洲象,若在亚洲象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采取致命性射击的紧急避险及时处置,保护群众生命安全;致亚洲象死亡的行为应予免责。
6.安全检查与转移安置
在亚洲象可能来到的村寨,逐一排查民房牢固程度。亚洲象进入村寨期间,将居住在牢固程度较差民房中的群众转移至牢固程度较好的村民家中或其他适于居住的地点(如:宾馆、旅馆等)临时安置。
7.伤员救治
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治,并迅速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将重伤人员实行异地救治。
8.善后处置
由乡镇农场指挥部负责,县级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亚洲象肇事补偿工作,抚慰受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与当地群众。
9.社会治安维护
加强亚洲象肇事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加强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采取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等干扰措施,减少、消除亚洲象肇事留下的精神创伤,稳定民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10.信息发布与通报
由县总指挥部通过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等形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亚洲象肇事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发布内容包括肇事象群及动态,肇事时间与地点,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采取措施与紧急应对办法,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救援进展、救援力量与救援保障等。
11.肇事赔偿
由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肇事现场进行勘察、定损,并进行补偿。
12.应急结束
经监测,亚洲象离开村寨及邻近的生活、生产区域,并向其他区域移动,达到安全距离,由乡镇农场指挥部决定终止该村寨应急响应,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邻近乡镇、村野象活动信息。
13.工作总结
亚洲象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响应与处置过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和应吸取的教训,重点对亚洲象肇事发生的原因、影响、后果和应急决策、现场处置、能力保障、后期处置、措施完善等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逐级上报。
(三)预警响应
依据亚洲象活动地点、时间、种群数量、主要行为、距离生产区(农田、农地)和生活区(村庄、居民点)距离,针对亚洲象肇事(伤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将亚洲象肇事预警、应急处置由低到高设定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
1.一般应急响应(IV级)。
(1)启动条件
①亚洲象群活动地点距离村寨大于2.0公里,在林区活动,未进入经济作物和农作物生产区、居民生活区。
②独象活动区距离村寨庄边缘1.5公里左右。
③亚洲象群距离生产劳动集中区大于1公里,小于1.5公里。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村民委员会保持通讯畅通,监测员(观察员)监测象群个体数量(含独象)、活动地点、时间、主要行为、移动方向等信息。
②监测人员定时(早:07:00、午:12:00、晚:18:00、夜:21:00)向相关村民小组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报告亚洲象活动区域或地点。
③村民委员会向亚洲象活动区域或地点周边村民小组通报相关信息,向所在乡镇指挥部报告亚洲象活动情况。
④村民小组受乡镇指挥部授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手机、APP微信、短信)、广播等方式,于07:00 ;12:00;18:00;21:00,向辖区内所有农户通报亚洲象活动信息;对不能使用现代通信手段的人群,需进行口头通报或叮嘱其家人及时转告;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需采用各民族语言分别进行通报;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通报预警信息。
⑤发布野象肇事预报,要求村民不到野象出现区域活动;必要时设卡劝诫,避免群众贸然进入亚洲象活动区域。
2.较大应急响应(III级)
(1)启动条件
①亚洲象群进入经济作物和农作物生产区,但未入居民生活区。
②象群活动地点区域距离村寨庄边缘1公里左右,有向村寨移动趋势。
③独象活动地点区距离村寨庄边缘1.0公里左右,有向村寨移动趋势;
④亚洲象群距离生产劳动集中区约0.5公里,有向生产劳动集中区移动趋势。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指挥部启动III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村民委员会进入密切关注状态,监测人员密切监测象群个体数量(含独象)、活动地点、时间、主要行为、移动方向等信息。
②监测人员每2小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亚洲象活动区域或地点,并实时报告野象移动时间、方向和大致速度。
③村民委员会向亚洲象活动区域或地点周边村民小组组长通报相关信息,向所在乡镇指挥部报告亚洲象活动情况。
④村民小组采用广播、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于07:00;12:00;18:00;21:00固定时间并适时向辖区内所有农户通报亚洲象活动地点与相关信息;对不能使用现代通信手段的人群,需进行口头通报或叮嘱其家人及时转告;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需采用各民族语言分别进行通报;在距亚洲象活动点约500米的道路或路口放置警示牌。
⑤发布肇事预警,劝阻并禁止村民前往生产区劳作,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值守,观察员全员到岗,随时掌握野象活动动向。
3.重大应急响应(II级)
(1)启动条件
①亚洲象进入村庄附近经济作物和农作物生产区,但未入居民生活区。
②象群活动地点区距离村寨庄边缘0.5公里左右。
③独象活动地点区接近村寨庄边缘大于0.5公里。
④亚洲象进入生产劳动集中区,造成1人以上人员伤亡。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指挥部启动II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乡镇指挥部及时进驻现场,紧急救治受伤群众。
②村民委员会进入应急状态监测人员实时监测象群数量(含独象)、活动地点、时间、主要行为、移动方向等信息。
③监测人员向村民委员会实时报告亚洲象活动地点、主要行为、移动时间、方向和大致移动速度。
④村民委员会向亚洲象活动区域或地点周边村民小组长通报相关信息,向所在乡镇指挥部报告亚洲象活动情况;乡镇指挥部向县级指挥部报告亚洲象活动情况;指挥部领导应及时掌握亚洲象出现地周边涉及村寨、人口、民房、交通等基本情况。
⑤村民小组采用广播、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向辖区内所有农户发出野象肇事预警,通报野象数量、活动地点与时间、主要行为、移动方向等信息;对不能使用现代通信手段的人群,需进行口头通报或叮嘱其家人及时转告;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需采用各民族语言分别进行通报;在距亚洲象活动点约300米的道路或路口放置警示牌。
⑥县指挥部主要领导向各相关部门通报野象出现地点相关情况,做好应急准备。指派森林公安、当地派出所民警出警。
⑦设卡劝诫,严禁群众冒险进入亚洲象活动区域;劝阻村民围观,远离野象,加强自我防范,不外出,居住在较为坚固的房屋中;乡镇指挥部领导值守,林业站工作人员、野象观察员全员到岗,动员村民从不同地点观察,随时掌握野象动向。
⑧调动无人机跟踪监测象群活动情况,在邻近村寨主要路口布设红外相机,及时掌握亚洲象进入村寨情况。
4.特大应急响应(I级)
(1)启动条件
①亚洲象进入村寨生活区(含独象)。
②亚洲象群进入民居,盗食粮食,破坏民房等基础设施。
③造成多名人员伤亡,象群仍然逗留生活区。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县指挥部进驻现场,统一指挥事件处理工作。
②州指挥部进驻现场,监督、指导县指挥部开展救助工作。
③向州人民政府、省林业厅按进展报告人员伤亡情况与当地群众情绪。
④增派州、县公安人员,必要时使用防爆武器驱离野象。
⑤做好受害人家属安抚与抚恤工作,疏导、安抚受惊吓群众,防止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恶性事件发生。
⑥组织统一亚洲象致人伤亡事故信息发布,协调亚洲象肇事、应急响应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⑦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五、综合保障
(一)监测预警处置队伍保障
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亚洲象监测预警处置队伍,监测预警处置队伍在各乡镇指挥部领导下由林业站、公安民警、监测预警人员及相关村寨小组观察员组成(根据亚洲象的活动范围,每个村民小组至少有2名观察员)。
(二)能力建设保障
对亚洲象观察员进行技能培训,掌握亚洲象基本习性与行为及个体特征识别,熟练使用移动通讯、地形图、GPS、红外相机等工具,准确观察、记录亚洲象个体数量与大小、活动地点与时间及栖息地类型、主要行为、移动方向等。
(三)基础设备保障
配备日常监测所需设备和野外装具,如:望远镜、长焦照相机、强光手电筒、高压电警棍、迷彩服等。
在亚洲象主要活动区域,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人口密度、村庄规模相适应的亚洲象应急避险工程,明确运行程序,落实责任人,确保遇险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转移或者避险。
(四)资金保障
县政府办公室建立亚洲象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资金预算,保障亚洲象日常监测、预报、预警及应急响应所需的支出。
(五)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后勤生活保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护。
(六)技术保障
县林业和草原局协调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亚洲象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召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安全防护知识宣传与培训
县政府新闻办与县林业和草原局采取不同形式,如: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集市宣传、发放亚洲象防范预警手册等,广泛开展亚洲象基本习性、肇事风险、预防、预警、避险、自救和互救等知识普及、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对亚洲象安全防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奖励与责任
制定《亚洲象预警应急响应奖惩办法》,对预警应急响应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对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