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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勐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 来源 :勐海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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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11-1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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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家及云南省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我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结合勐海县农业用水实际,制定《勐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奖补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2023925,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商同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财力状况、奖补资金筹集情况、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明确补贴和奖励标准,细化实施程序,实化奖补对象,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各项制度实施。

二、目的意义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的有效抓手。近年来,此项工作已被纳入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以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两项考核。通过健全完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建立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有利于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推动完善农业用水运行维护管理机制,逐步形成以水养水的可持续发展格局,为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主要内容及框架

《实施细则(试行)》共四章二十条,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节水为核心,围绕奖补资金的谁来补、补谁、怎么补、如何管构建全流程管理体系。

第一章总则,共8条,为制度基础,明确改革背景、适用范围、核心定义及基本原则,搭建实施框架。

1.政策文件依据。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云财规202317等上级文件

2.明确核心原则。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明确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的改革机制。确定自愿参与、民主公开、以收定支、对象明确等四条实施原则。

3.明确关键定义。界定管水主体,为农民管水合作组织、灌区管理单位等;界定用水主体,为农民用水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明确用水定额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每亩年度灌溉用水量,农业水价需逐步提高至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4.明确资金来源。县级财政多渠道筹集奖补资金,包括县级财政安排、中央及省州水利专项资金、水权转让收入等。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和程序,本章共11条,为本实施细则的核心要点,明确奖补的具体对象、量化标准及全流程操作规范。

1.奖补对象。精准补贴对象为已缴水费且符合条件的用水主体,重点补贴困难种粮农户;节水奖励对象为定额内节水且足额缴水费的用水主体。同时明确6类不予奖补情形(如未缴清水费、超用水定额、擅自开采地下水等情形)。

2.奖补标准。一是精准补贴标准种植水稻的用水主体补贴标准不高于0.253/m³不超用水单价);干旱等特殊情况导致用水成本增加的,酌情补贴;其他用水主体平均定额内用水成本,已超过运行维护成本0.313/m3差额因此不进行精准补贴二是节水奖励。定额内每节约1方水,奖励不高于0.02/m³,县级部门可根据年度资金情况浮动调整,但奖励标准最高不得高于其用水单价

3.奖补程序。明确方案拟定-方案公示-方案审核-资金兑付四个流程,公示期均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涉及农户的奖补资金须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第三章 奖补资金监管,共计6条,为保障机制,强化资金全流程监管,明确责任及违规处理方式。

1.明确筹集主体。明确县级财政部门是奖补资金筹集的主体,结合结合财力情况、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需求和中央、省级和州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适当安排资金。

2.加强绩效管理。奖补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明确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3.实行公开制度。实行奖补资金公示制,使用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及各级部门监督。

4.明确资金负面清单。明确8类禁止支出(如发放行政人员津补贴、楼堂馆所建设等),要求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管水主体需建立用水、水费、奖补资金等台账。

5.追责问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共3条,本章为补充说明,明确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冲突处理及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省级办法有效期届满之日止。若与后期上级文件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