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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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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9-07-02 07:25

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西双版纳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西双版纳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责任清单

 

 

 

                            201965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

工作方案

 

为巩固提高全州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州的意见》(西发201819的部署安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围绕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目标,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把西双版纳建设成为美丽云南典范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经过3年努力,进一步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预防和减少轻度污染天数、中度污染天数,避免重污染天数,巩固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到2020年,全州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省级下达的大气环保约束性考核指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 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准入门槛。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确定我州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严格控制在城市建成区及周边新建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水泥、制糖、橡胶加工、木材加工、建材加工、木碳等污染企业。

2.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地条钢”死灰复燃。

3.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方案。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4.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到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按照国家要求,加强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制糖、制胶、建材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开展园区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

5. 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推动环保产业集聚发展,以“环保管家”、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创新服务方式推进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发展壮大“互联网+环保”、环境大数据及分析应用、第三方环保治理、社会化监测等领域的环保服务业,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6. 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全州县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2018年完成景洪市城市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前,勐海县、勐腊县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7.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到2020年底,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8. 增加清洁能源使用。调整能源结构,鼓励使用天然气、电力,全面推进城乡“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加快农村“以电代柴”、“以气代柴”改造,实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硫分大的散煤。到2020年,全州城市基本实现管道用气。

9. 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已完成划定工作的景洪市,应切实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到2020年底前,勐海县、勐腊县完成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0. 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力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优化交通道路网络布局,建设和完善智能化交通系统,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信息服务水平,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11. 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鼓励淘汰老旧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2020年底前,有条件的县市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完善充电桩设施建设,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

12.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911日起,全州全面供应符合国六(B)标准的车用汽油和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

13.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随车清单载入机动车登记档案,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逐步构建全州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实现全链条监管。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4. 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广泛开展沿路、沿河(湖)、沿集镇“三沿”造林绿化活动,在重点交通干线打造一批有特色的林荫大道、鲜花大道和生态景观大道。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提高城镇面山林木覆盖率,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到2020年,城镇建成区绿化率达到38%

15.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16. 全面提升施工扬尘治理水平。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管理清单,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机制,突出解决城市扬尘污染问题。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严格施工工地渣土车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推行渣土运输车辆公司化运营,加装卫星定位智能化管理系统,实行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确保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路线行驶,杜绝超速行驶、超高装载、带泥上路、抛洒泄漏等现象。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规运输、违法抛洒、倾倒渣土的行为。

17.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按照“海绵城市”理念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严格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从源头上防止道路扬尘。2020年底前,景洪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勐海县和勐腊县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治理,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18. 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监管。严格落实商品混凝土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落实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

19. 严格垃圾焚烧和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结合网格管理制度,加大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住宅小区、庭院等区域生活垃圾的管控力度,及时制止随意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的行为发生,推动城区空气质量持续稳定好转。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紧盯元旦、春节、元宵节及婚丧嫁娶日等重点监管时段,对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区域和场所严防严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结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适当扩大烟火爆竹禁燃区范围和管控时段。

20.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氨排放控制。切实加强秸秆禁烧和林业计划烧除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和林业计划烧除主体责任,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和林业计划烧除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州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到2020年,全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21. 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实施清洁运输、清洁柴油车、清洁油品、清洁柴油机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22. 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落实各类工业炉窑行业规范和环保、能耗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

23.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加油站、橡胶加工、家具加工、木材加工、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干洗店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加大餐饮油烟和橡胶加工臭气治理力度,着力解决油烟和臭气扰民问题。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防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 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积极推进县(市)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完善州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机制,及时会商和研究解决州内重大大气污染问题。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合执法机制,提升大气污染执法监管能力,推进区域污染防治协同控制。

25.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根据省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管控和联动,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改善空气质量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6.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应急减排清单,落实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城市建筑工地各环节,实行“一厂(场)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城市建筑工地,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七)落实最严制度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27.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云南省制定《云南省天然橡胶加工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云南省餐饮业烧烤油烟快速检测方法》3个地方标准有关工作。

28. 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继续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创新资金管理模式,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

29. 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各项支持政策。建立州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根据国家要求及时调整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实行西双版纳电力市场化交易与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挂钩机制。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县(市)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加大对水泥、橡胶加工、制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完善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落实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30. 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细化全州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格,完善县(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开展边境地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监测能力试点建设,精准掌握空气污染来源。2020年底前,在景洪工业园区万达片区、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曼弄枫片区、嘎洒机场、普文镇、勐罕镇、勐龙镇、勐遮镇、勐混镇、打洛镇、勐仑镇、勐满口岸、磨憨口岸等建设环境空气质量微测网或监测站点,提升监测能力。对州人民政府所在地景洪城市开展降尘量、环境空气VOCs监测。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加油站、橡胶加工、家具加工、木材加工、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干洗店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全州基本完成。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州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县(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缴给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31. 强化科技基础支撑。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积极寻求省级以上技术支持,抓紧开展臭氧、雾霾污染的生成机理和应对策略研究,科学有效地指导污染防控工作。加强VOCs治理、氨排放控制、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建设一批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32.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县级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方式,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组分,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二)严格考核问责。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县(市),由州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州级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州生态环境局公开约谈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州、县(市)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州级公布各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州级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全社“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形成崇尚绿色发展的社会风尚,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州属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


 

西双版纳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责任清单

 

主要任务

责任单位

一、优化产业布局

    1.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准入门槛。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确定我州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严格控制在城市建成区及周边新建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水泥、制糖、橡胶加工、木材加工、建材加工、木碳等污染企业。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严格执行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方案。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到2019底,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1.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到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按照国家要求,加强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制糖、制胶、建材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4.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开展园区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

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推动环保产业集聚发展,以“环保管家”、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创新服务方式推进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发展壮大“互联网+环保”、环境大数据及分析应用、第三方环保治理、社会化监测等领域的环保服务业,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进一步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全州县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2018年完成景洪市城市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前,勐海县、勐腊县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到2020年底,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增加清洁能源使用

    调整能源结构,鼓励使用天然气、电力,全面推进城乡“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加快农村“以电代柴”、“以气代柴”改造,实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硫分大的散煤。到2020年,全州城市基本实现管道用气。

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林草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已完成划定工作的景洪市,应切实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到2020年底前,勐海县、勐腊县完成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大力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优化交通道路网络布局,建设和完善智能化交通系统,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信息服务水平,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1. 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鼓励淘汰老旧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2020年底前,有条件的县市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2.完善充电桩设施建设,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州发展改革委牵头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3.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州公安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4.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

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201911日起,全州全面供应符合国六(B)标准的车用汽油和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

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商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随车清单载入机动车登记档案,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逐步构建全州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实现全链条监管。

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四、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

广泛开展沿路、沿河(湖)、沿集镇“三沿”造林绿化活动,在重点交通干线打造一批有特色的林荫大道、鲜花大道和生态景观大道。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提高城镇面山林木覆盖率,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到2020年,城镇建成区绿化率达到38%

州林草局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六、全面提升施工扬尘治理水平

1.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管理清单,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机制,突出解决城市扬尘污染问题。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施工工地渣土车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推行渣土运输车辆公司化运营,加装卫星定位智能化管理系统,实行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确保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路线行驶,杜绝超速行驶、超高装载、带泥上路、抛洒泄漏等现象。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规运输、违法抛洒、倾倒渣土的行为。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七、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按照“海绵城市”理念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严格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从源头上防止道路扬尘。2020年底前,景洪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勐海县和勐腊县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治理,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八、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监管

严格落实商品混凝土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落实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九、严格垃圾焚烧和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

1.结合网格管理制度,加大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住宅小区、庭院等区域生活垃圾的管控力度,及时制止随意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的行为发生,推动城区空气质量持续稳定好转。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 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紧盯元旦、春节、元宵节及婚丧嫁娶日等重点监管时段,对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区域和场所严防严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结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适当扩大烟火爆竹禁燃区范围和管控时段。

州公安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氨排放控制

1. 切实加强秸秆禁烧和林业计划烧除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和林业计划烧除主体责任,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和林业计划烧除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州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州农业农村局牵头;州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2.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到2020年,全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州农业农村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一、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实施清洁运输、清洁柴油车、清洁油品、清洁柴油机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二、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落实各类工业炉窑行业规范和环保、能耗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三、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工作

制定加油站、橡胶加工、家具加工、木材加工、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干洗店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加大餐饮油烟和橡胶加工臭气治理力度,着力解决油烟和臭气扰民问题。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四、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积极推进县市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完善州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机制,及时会商和研究解决州内重大大气污染问题。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合执法机制,提升大气污染执法监管能力,推进区域污染防治协同控制。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根据省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管控和联动,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改善空气质量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六、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应急减排清单,落实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城市建筑工地各环节,实行“一厂(场)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城市建筑工地,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七、完善制度标准体系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云南省制定《云南省天然橡胶加工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云南省餐饮业烧烤油烟快速检测方法3个地方标准有关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市场监管局参与。

二十八、加大资金投入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继续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创新资金管理模式,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州财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心支行、西双版纳银监局、州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财政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八、加大资金投入

4.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

州财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心支行、西双版纳银监局、州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九、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1.落实国家各项支持政策。建立州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根据国家要求及时调整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实行西双版纳电力市场化交易与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挂钩机制。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县市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加大对水泥、橡胶加工、制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完善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

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西双版纳机场等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落实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州财政局、州税务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十、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1.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细化全州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格,完善县(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开展边境地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监测能力试点建设,精准掌握空气污染来源。2020年底前,在景洪工业园区万达片区、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曼弄枫片区、嘎洒机场、普文镇、勐罕镇、勐龙镇、勐遮镇、勐混镇、打洛镇、勐仑镇、勐满口岸、磨憨口岸等建设环境空气质量微测网或监测站点,提升监测能力。对州政府所在地景洪城市开展降尘量、环境空气VOCs监测。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加油站、橡胶加工、家具加工、木材加工、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干洗店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全州基本完成。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州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三县(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缴给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落实。

三十一、强化科技基础支撑

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积极寻求省级以上技术支持,抓紧开展臭氧、雾霾污染的生成机理和应对策略研究,科学有效地指导污染防控工作。加强VOCs治理、氨排放控制、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建设一批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州科技局、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1.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县级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方式,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公安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2.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组分,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