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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9〕36号)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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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01-10 09:08

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勐海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勐海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

                                                                                                   20191219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勐海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程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勐海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保障勐海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县域内含县城区域以及乡镇(农场)、村组、学校、寺院、企业等各类保障饮水的工程设施,包括集中式饮水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工程。

第四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采用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的形式,推动全县农村饮水运行管理到位。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执行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乡镇(农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规范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是县、乡镇(农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职责如下:

勐海县水务局: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对全县范围的内农村人饮工程管理进行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节水、护水意识,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建设管理等工作,合理核定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

勐海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项目建设、管理监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对核定水价不能满足工程运行成本的,县财政要给予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勐海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检测监督和水质卫生评价等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提供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勐海县公安局:配合水管单位做好打击无理阻挠工程建设管理、维修抢险、污染水源地及破坏人饮工程设施的行为,做好饮水反恐工作。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村饮水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对农村饮水工程用地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技术复核、环境监管、水源地保护监管、水源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勐海县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核实农村饮水工程涉林情况,指导涉林农村饮水工程按程序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许可。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防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县城、农村集中供水二次供水监管工作。

勐海供电局:保证农村饮水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对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执行相关电价优惠政策。

各乡镇农场: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饮水运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乡镇(农场)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管机构和职责,落实乡镇(农场)级管理办法、监督、考核等制度,对辖区内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进行全面监管;负责辖区内农村跨行政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并督促村、组成立相应的运行管理机构。

勐海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供水企业:保障运营水厂区域供水安全,对供水范围群体服务到位,提供优质安全的供水;并对全县农村饮水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带动全县农村饮水运行管理到位。

第六条  以上单位应自觉遵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保护饮水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七条  明晰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归属

按照《勐海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海政办发〔2010115号)确定饮水工程产权归属。

第八条  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一)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千吨万人规模以上和千吨万人规模以下乡镇(农场)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管理。

(二)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跨行政村集中式饮水工程,水源地、取水建筑物、水厂(净水设备)、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主要受益乡镇(农场)政府负责管理。

(三)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多村组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取水建筑物、净水设备、蓄水池、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受益行政村负责管理。

(四)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工程,水源地、取水建筑物、净水设备、蓄水池、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受益村小组负责管理。

(五)入户管道、独户安装的净水设备及配套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六)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九条  县水务局为县人民政府落实的行业监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制定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及相关办法。

(三)指导全县乡镇(农场)、村供水、饮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协调相关部门服务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勐海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设置在勐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全县农村饮水水质检测机构,承担县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工作,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测。

第十一条  千吨万人规模以上和千吨万人规模以下乡镇(农场)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企业,其职责为:负责本区域内千吨万人规模以上和千吨万人规模以下乡镇(农场)的集中式饮水工程集中式饮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修建的净水厂、提水泵站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水费收缴等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对全县范围内农村饮水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带动全县农村饮水运行管理到位。

第十二条  各乡镇(农场)要明确乡镇(农场)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管机构和职责,并根据需要组建农村跨行政村集中式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一)明确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管机构和职责,制定乡镇(农场)级管理办法、监督、考核等制度,对辖区内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进行全面监管;督促村、组成立农村多村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机构。

(二)负责组建农村跨行政村集中式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保障农村跨行政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净水设备)、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的管护、维修,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同时对行政村、村小组一级运行管理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三)做好饮水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水事纠纷处理。

(四)做好水毁灾害造成房屋、道路、农田以及人身安全事故应急措,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受益行政村、组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一)行政村:要根据需要成立多村组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并对村小组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同时要监督村小组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多村组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其职责为:负责多村组集中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净水设备、蓄水池、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的管护、维修,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二)村小组:要成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同时要督促水管员、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其职责为:负责农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工程,取水建筑物、净水设备、蓄水池、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维护、维修村级管网及管道建筑物(不包括)入户管道、独户安装的净水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所有工程自来水户管道、独户安装的净水设备及配套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

第十五条  责任划分:各级运行管理机构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运行管理机构承担。管护主体为用水户的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签订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证和交付使用协议。

第十七条  各级工程运行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各级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运行管理主体对水源地、引水口、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并要求对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饮水工程至少每周一次、千吨万人规模以下集中式饮水工程至少每月一次开展。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工程运行管理主体对农村饮水工程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防护设施、引水口、净水厂、机井、水泵、电机、变压器、闸阀等主要设施设备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运行管理主体对农村饮水工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工程维修养护,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引水口、蓄水池、阀门井等管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在尊重历史用水习惯的基础上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证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二十三条  运行管理主体内部应当建立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效益稳定发挥。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划定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与受益乡镇(农场)、村签订管护协议,其参照范围标准为:

(一)水源工程根据勐海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执行。

(二)高位蓄水池和调蓄池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为5米,保护范围为8米。

(三)管道:地埋管道的管理范围为地埋管道开挖线向外2米,保护范围3米,以顶部埋设的界桩为标志。

(四)检查井、闸阀等小型建筑物和集中供水点周围其管理范围为该建筑物向外1.5米,保护范围为2.5米。

(五)独立的配电设施,管理范围从该建筑物外边线起四周为2米,保护范围为3米。

(六)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管理范围为2米,保护范围为5米。

(七)架空线路以导线边线在地面上的投影,向外侧扩大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导线边线投影向外侧扩大的距离是:35—110千伏为10米,6—10千伏为5米,6千伏以下为3米。

(八)工程附近的管理房、看守房及生活区等,管理范围按区域以外2米,保护范围为3米。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标准中所给定的有关管理范围的数值,是指工程本身占地之外的划界宽度,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工程在建设时已办理过征地手续,其界限超过本标准时,按征地范围划界。

第二十五条  在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饮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统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村、组级管理机构应当随时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上报乡镇(农场)、县级管理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应立即派专业技术员提供现场指导及相关的服务。具体上报范围和标准为:

(一)水源周边发现开荒种地、破坏水源林的情况应及时上报乡镇(农场),由乡镇(农场)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发现水源存在污染、水质恶化的情况应及时切断供水,做好应急供水并上报县水务局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由县水务局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县水质检测中心应立即对水源进行检测,做好技术服务。

(二)供水管网出现不来水的情况,村、组应当立即进行排查处理,若停水3天以上还未查出原因和排除隐患的应上报乡镇(农场)进行处理,若停水5天以上乡镇(农场)还未查出原因和排除隐患的应上报县水务局进行处理。

(三)出现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损坏供水管道的,管道损毁10米以内由村、组自行修复;10米以上50米以内上报乡镇(农场)帮助指导修复;超过50米以上的上报县水务局帮助指导修复。

(四)出现水池倒塌、漏水,净水设备故障等无法解决的问题应立即上报县水务局帮助指导处理。

(五)因其他建设施工破坏供水设施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工程实施的主体进行修复,乡镇(农场)做好监督和备案。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行业部门及各管护主体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部门职责,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管护主体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划定农村饮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第三十二条  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操作使用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第三十三条  水质检测中心,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检测结果。发现农村饮水工程水质不合格时,应逐级上报,及时告知各级运行管理单位,并启动应急预案。检测费用应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行政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各级运行管理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村供水遵循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

(二)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三)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

(四)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运行管理主体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及时报批,并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各类集中式饮水工程新增用水户,需向工程运行管理主体申请。

第三十九条  各类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主体应当在乡镇(农村)政府所在地、村委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条  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工程管护的人员须通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工程运行管理主体应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主体应当每季度公布供水、用水情况、听取用水户的意见,及时调整供水计划。

第四十三条  各级管护运行管理主体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受益区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各级运行管理主体应当与用水户协商一致,安装计量设施或采用其他方式,确保水费足额收缴。计量设施不准的,进行更换或校验,对故意破坏计量设施,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条  各用水户针对特殊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四十五条  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的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约用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运行管理主体审批,不得随意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量。

第四十六条  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各级运行管理主体同意批准再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其水价应当满足工程运行管理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定价。

第四十八条  根据我县农村用水实际,为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县城、乡镇集中供水及覆盖区域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水价统一执行,由运行管理单位直接收取到户或到村组。其余农村集中供水、分散供水水费收缴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实行收费到户和收费到村两种模式,村、组一级运行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饮水工程的运行管护,结余部分交由村、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实行收费到户模式的:

(一)按照《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水农〔201927号)要求,各级运行管理主体执行计量收费,实行阶梯式水价,县,乡镇(农场)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 年版)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水价,统筹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村组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管水组织和用水户协商确定。推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二)各级运行管理主体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各级管护主体所管辖的所有供水工程的运行、维修、维护管理等费用。

第五十条  实行收费到村模式的:

(一)对收费到村的实行先交费,后供水的办法,村级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本村用水量到上一级运行管理主体预交水费,用水户水费由村级运行管理单位收取。

(二)以自然村为单位安装水表,村级运行管理单位按确定的水价,用水户合力分摊水费。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损坏水表,不得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第五十二条  运行管理主体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县级、乡镇(农场)、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

第五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设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第五十五条  按照《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水农〔201927号)要求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制度和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饮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从事水源污染的任何活动,不得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者。对于以上行为工程管护主体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供水单位联系县水行政执法大队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

农村分散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20人以下或无配水管网,以单户或联户为单元的饮水工程。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修正)

2.《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

3.《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

4.《云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文件的通知》

5.《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水农〔201927号)

6.《勐海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海政办发〔2010115号)

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