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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

  • 作者 :社会救助股
  • 来源 :勐海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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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6-09-30 10:57

勐海县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

 

按照县委县政府做好2016年脱贫摘帽的总体要求,为认真落实社会保障兜底一批扶贫工作部署,明确社会救助工作扶贫攻坚任务和举措,充分发挥低保兜底的职能作用,根据《西双版纳州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衔接,不断提高各项民政社会救助水平,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 两线合一,所有因病、年老、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通过产业就业扶贫行动计划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通过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进行兜底保障,实现政策保障脱贫。农村贫困人员因病和其他突发性、紧迫性造成的困难问题,通过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途径得到及时救助,有效缓解因病、因灾祸、因特殊原因致贫、返贫的问题。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一)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

两项制度衔接的主要工作是:以强化四个衔接为基础,推进两个逐步,实现一个全面四个衔接即:对象认定程序紧密衔接、两项制度标准调整紧密衔接、救助与扶贫措施紧密衔接、动态管理机制紧密衔接两个逐步即: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逐步提高,脱贫对象逐步退保;一个全面即:对未脱贫对象实施全面兜底。

   1.对象认定程序衔接。低保对象认定,按照《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规定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执行,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仍无法脱贫的困难家庭,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认定按照《云南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云贫开发〔20144号)进行。乡(镇)受理低保(扶贫)申请时,应填写是否属于扶贫(低保)对象相关信息。张榜公示低保申请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情况时,需标注是否属于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低保对象)。

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坚持分类管理,统一识别标准并进行全口径统计。贫困人口分为一般贫困户、兜底保障户两大类。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规程,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应确定为重点保障户(A类),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贫困家庭应确定为基本保障户(B类),对家庭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贫困家庭应确定为一般保障户(C类)。三类低保户精确识别到户工作应于2016328日前完成,并由乡(镇)确认,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做到县级和乡镇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同时要加强与扶贫部门的有效衔接,做到该保的必须保住,该退的坚决退出。

 2.两项制度标准调整衔接。按照州民政局、发改、财政、统计、扶贫等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州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参考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和扶贫标准,认真会商研究,逐年制定、逐年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到2016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

要按照不低于15%的幅度逐年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6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2887//年,2017年不低于3320//年,到2018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当年经换算后的扶贫标准一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19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小康相适应。

同时,根据我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按照15%的幅度逐年提高补助水平,2016年全州月人均补助水平在2015年全州143元的基础上提高达164元,2017年达189元,2018年达217元,2019年达250元,即年人均补助水平达3000元,有效提高农村困难群众的家庭收入水平。

3.救助措施与扶贫措施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要加大救助措施与扶贫措施的有效实施。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要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享受扶贫贴息贷款、产业及行业扶贫等项目扶持,避免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其他识别到户的贫困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且责任人(方)无法赔偿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4.动态管理机制衔接。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各乡(镇)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要求,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程序予以退出。扶贫对象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县扶贫办将已脱贫的低保对象(家庭)、拟脱贫但未能脱贫对象(家庭)名单及基础信息提供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指导各乡(镇)及时进行复核。农村低保对象退保要做到入户核查,确保结果公开、公正、公平。民政、扶贫部门共同对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对象开展收入核查,年底实际脱贫(退保)数据应与年初脱贫(退保)计划基本一致。扶贫对象、低保对象的退出共同按照入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村级一榜公示,乡镇审核、二榜公示,县级审批、三榜公示的程序开展。对已脱贫低保对象(家庭),应按程序予以退保;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未脱贫对象(家庭),应纳入保障范围;对返贫对象(家庭),应及时纳入扶贫帮扶范围,并根据贫困状况分类实施社会救助政策,实现扶贫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

2016年开始,民政部门将通过定期复查和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核查清理行动,逐步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清退出低保范围。同时,对扶贫部门确认通过产业就业等途径无法实现脱贫、需要社会保障政策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扶贫办提供数据为538人),经民政部门认真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实行社会保障政策脱贫。

(二)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

1推行新的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将现行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分开保障、补助标准各异的方式调整为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按照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供养金,按照县级财政承担比例,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切实提高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水平。

2提高对农村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逐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将农村扶贫对象纳入到医疗救助主要对象中。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有效的医疗救助,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力度,一般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2万元;建立县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健全和完善基金的统筹(城乡一体)、管理和运作机制,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22个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3加强对农村贫困群众的临时救助力度。按照州级修订完善的临时救助政策,进一步扩大临时救助的适用范围,提高救助金额,深入推进救急难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有力缓解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困难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尽快建立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协调机制,与扶贫办建立联络员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两项制度的衔接工作;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配套、及时拨付;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及时、全面提供相关核查信息,为准确、公正认定低保对象创造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对象识别、日常监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对象识别、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县民政局要认真测算逐年提高的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所需资金,并将所需配套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足额配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也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投入,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三)加强部门间信息资源的共享。201661日开始,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将与省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残联部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全方位对接并相互验证,我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要求,为系统互联互通做好基础性工作。

(四)深化农村低保机制建设。

1.完善低保系统信息。实行低保与扶贫制度衔接,势必要将两项制度中大量的人员信息和工作情况进行比对、统计,数据全面、翔实是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县民政局高度重视低保信息系统录入工作,专门抽调人员开展工作。确保2016520前完成低保数据的录入及更新工作,做到低保信息系统中的人员与实际发放人员的总数、基本信息及资金发放标准等内容完全一致,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2.健全对象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机制。要切实落实低保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入户核查、组织评议等审核和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标准确定、资金发放等职责,以及村(居)委会协助管理服务的职责,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要求认真落实近亲属备案、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社会公示等环节,做到低保审核审批程序规范、严谨。各乡镇在进行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和复核时,应按照复核机制要求明确保障期,做到定期保障、分类管理,到期复核、动态管理。适时组织开展低保对象专项核查清理专项行动,明确工作重点,集中工作力量,切实将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清退出低保范围。

3.推进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细化救助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内容,明确核对流程,从试行核对低保对象做起,逐步推开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严把救助对象质量关,确保救助的精准性。

(五)加强政策宣传。要进一步加大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的宣传培训工作,做到农村低保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营造逐步减少贫困人口(低保对象)、推进小康进程的浓厚氛围,引导具备退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主动退出低保范围,引导群众正确看待退保问题。对于退保对象,各级民政部门务必实地入户核查、当面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出具书面通知,避免因工作简单或不到位而引发群众不满情绪。

 

 

 

                       勐海县民政局

                         2016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