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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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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7-2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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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办发〔202365

 

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勐海县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30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202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23勐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生态环境部《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和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2230号)文件要求结合勐海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加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管理与治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各项指标任务,协调推进县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保障

调整充实勐海县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发展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各乡镇、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稿管护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全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有关工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继锋兼任,副主任由张永强兼任,具体负责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职责分工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充实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县域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统筹负责县域考核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相关工作经费。提供组织机构和年度综合考核等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2.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承担考核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负责全县考核工作,开展数据审核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完成自查工作,如期上报自查报告和材料汇编。具体提供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农业面源防治监测数据、主要污染物减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信息表等相关文件、证明资料。提供2023年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填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情况、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4.县财政局: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规定,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资金的预算拨付等经费保障工作。负责填报2023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指标证明材料及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预算金额,提供2023年经县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当年财政支出预算、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经费资金下达文件等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填报2023年县域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土地规划文本、生态红线保护相关文件、证明资料。提供2023年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2023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相关文件、证明资料。负责提供2023年度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相关证明资料。提供2023年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农业面源防治化肥利用率、农药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2023年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8.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提供2023年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9.县水务局:负责填报水域湿地面积、2023年河流面积、湖泊面积、水库面积等指标证明材料。负责提供水土流失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文件、证明资料。提供2023年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10.县林草局:负责填报2023年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指标证明材料。提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相关文件、证明资料。提供2023年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11.县统计局:负责填报2023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1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2023年度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汇总);负责提供2023年度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汇总);负责提供2023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标证明材料(报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汇总)。负责提供驻地生活垃圾相关处理设施(填埋场、转运站、车辆等)图片资料;负责提供驻地生活污水相关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图片资料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图片资料。提供2023年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13.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稿管护所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区命名和保护区规划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四、考核指标

根据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2230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指标监管指标两部分。

技术指标由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组成。突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类生态功能类型的差异性。勐海县属于生物多样性维护类型。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及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指标三部分。

1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技术指标权重

指标类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技术指标

生态质量(0.6

生态格局(0.36

生态组分(0.32

生态用地面积指数(0[0.7]*

生态结构(0.68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指数(0.1

生态质量指数(0.80

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0.10

生物多样性(0.19

重点保护生物(0.30

重点保护生物指数(1.00

重要生物功能群(0.70

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0.62

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0.38

生态功能(0.35

生态活力(1.00

植被覆盖率(0.60

水网密度指数(0.40

生态胁迫(0.10

人为胁迫(0.74

陆域开发干扰指数(1[0.4]*

自然胁迫(0.26

自然灾害受灾指数(1.00

环境质量(0.4

土壤环境质量

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0.1

地表水水质

达到或优于类水质比例(0.3[0.25]*

地表水水质指数(0.25[0.20]*)

环境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0.20)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0.15)

监管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一)技术指标

1.生态质量指标

生态质量指标、指标计算及权重系数采用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的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生态质量指标包括生态格局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和生态胁迫4个一级指标,下设7个二级指标、11个三级指标。

1)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林地、草地、湿地、农田、沙地、近海等具有生态属性的用地面积占比情况。

计算公式如下:

EL=Ael×【有林地面积+灌木林面积+疏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河流面积+湖泊(近海)面积+滩涂面积+永久性冰川雪地面积+沼泽面积+沙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0.7+水库面积*0.7+水田面积*0.7+旱地面积*0.5/LA

式中:EL—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

Ael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100.5022

LA—区域国土面积,km2

2)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情况。

计算公式如下:

ECRR=Aecrr×ECRA/LA)】/5+50

式中:ECRR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

Aecrr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102.8806

ECRA—生态保护红线面积km2

LA—区域国土面积,km2

3)生境质量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由于生态系统类型不同而体现的生物栖息地质量差异

计算公式如下:

HQI=Abio×0.35×SF+0.21×SG+0.28×SW+0.11×SC+0.04×SB+0.01×SU/LA

式中:HQI—生态环境质量指数;

Abio生态环境质量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494.8122

SF—林地指数;

SG—草地指数;

SW—水域湿地指数;

SC—耕地指数;

SB—建设用地指数;

SU—未利用地指数;

LA—区域国土面积,km2

4)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重要生态空间斑块之间的整体连通程度。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C—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重要生态空间指将林地、草地、水域和沼泽地进行合并后,面积大于0.1km2的斑块。

Apc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103.7000

n—重要生态空间斑块的总数量,个;

ai斑块i的面积,km2

aj斑块j的面积,km2

LA—区域国土面积,km2

斑块i和斑块j之间所有路径最终连通性的最大值,即斑块ij之间所有节能路径Pij的最大乘积概率;

Pij斑块i与斑块j之间的直接扩散概率;

dij斑块i与斑块j之间的最低成本距离,在此指最短距离,km

K—常数项,通过物种平均扩散距离和设置的概率值确定,推荐平均距离为5km,概率设置为0.5

5)重点保护生物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已记录的符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高等植被、哺乳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的物种数,用于表征评价区生物物种被保护情况。

计算公式如下:

KSr=Aks×AKS+13.2142

式中:KSr重点保护生物指数;

Aks重点保护生物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0.1510

AKS评价区内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高等植物、哺乳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的物种数,种。

6)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已记录的野生哺乳类、鸟类、两栖类和蝶类等生态环境指示生物类群的物种多样性的变化状况。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Qt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

AQ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13.5288

Niti个物种第t年的个体数量,个;

N0初始年特定类群所有物种的个体数量总和,个;

S—t年的物种数,种;

Pitt年特定物种的个体数量占县域内实际监测到的指标生物总个体数的比例,%

Pi0初始年特定物种的个体数量占县域内实际监测到的指标生物个体总数的比例,%

7)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监测样地地带性原生生态系统群落建群种生物量或生物个数占样地生物量或个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如下:

Bps=Aps×Sis/Sts

式中:Bps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

Aps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100

Sis县域监测样方内的地带性原生生态系统群落建群种个体数(生物量),个(g/m2);

Sts县域监测样方内的生物总个体数(总生物量),个(g/m2)。

8)生态活力

生态活力=0.6×C+0.4×DW

式中:C—植被覆盖指数;

DW—水网密度指数。

植被覆盖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的植被覆盖状况。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C—植被覆盖指数;

Aveg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121.1651

Pj—评价年5-9月像元NDVI月最大值的均值;

n—区域像元数,个。

水网密度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河流、湖泊、水库、永久性冰川雪地、近海等面积占比情况,用于表征水的丰富程度。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DW水网密度指数,大于100的区域按100算;

ADW水网密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1005.4788

Sriver—有水河流面积,km2

Slake湖泊面积,km2

Sreservoir水库面积,km2

Sglacier永久性冰川雪地面积,km2

S近海沿海岸线向外扩2km海域面积,km2

LA—区域国土面积,km2

9)陆域开发干扰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比情况,表征人类活动对陆域生态系统的胁迫程度。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LDI—陆域开发干扰指数,大于100的区域按100算;

ALDI陆域开发干扰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333.3333

S1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km2

S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km2

W—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开发建设用地权重,推荐值2

LA—区域国土面积,km2

10)自然灾害受灾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气象、地质、生物、生态环境、海洋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占比情况,表征自然灾害对生态系统造成的扰动。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NDI—自然灾害受灾指数,大于100的区域按100算;

ANDI自然灾害受灾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100

SNDI气象、地质、生物、生态环境、海洋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面积,km2

n—重大自然灾害种类数,种;

LA—区域国土面积,km2

2.环境质量指标

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地表水水质、环境空气质量3个二级指标,5个三级指标。

11)达到或优于类水质比例

指县域内所有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Ι~Ⅲ类水质的监测频次占全部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计算公式如下:

达到或优于类水质比例=Ι~Ⅲ类频次/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2)地表水水质指数

根据县域内河流、胡库等地表水体的水质监测数据,通过监测项目浓度值计算县域地表水水质指数,计算方法依据《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51号)。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CWQI县域为地表水水质指数

CWQI河流河流水质指数

CWQI湖库湖库水质指数

M为县域的河流断面数

N为县域的湖库点位数

若县域仅有河流断面,无湖库点位,则取河流水质指数为该县域的城市水质指数,即CWQI县域=CWQI河流

鉴于CWQI县域值越小表示水质越好,需要将其归一化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值,计算公式为:

式中:CWQI县域maxCWQI县域min表示每年度所有县域中地表水水质指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若县域内地表水断面(点位)评价年、对照年均满足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质,则该县域CWQI县域赋值为100,不参加归一化处理。

1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的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如下: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有效监测总天数×100%

14)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根据县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六项污染物浓度值,计算县域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方法依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Isum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值

Ii——代表SO2NO2PM10PM2.5COO3的单项指数

鉴于Isum值越小表示空气质量越好,需要将其归一化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值,计算公式为:

式中:Isum maxIsum min表示每年度所有县域中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15)土壤环境质量

评价指标为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即依据《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县域内评价结果为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的点位占县域所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比例。

计算公式如下:

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优先保护类点位+安全利用类点位)/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00%

3.生态环境质量评价

1生态环境质量评价EI

EI=wecoEIeco+wenvEIenv

其中:EIeco为生态质量分值数值,weco为生态质量指标权重,EIenv为环境质量分值数值,wenv为环境质量指标权重,EIecoEIenv分别由各自的二或三级指标加权获得。

2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评价EI´

△EI´=EI评价年-EI对照年

(二)监管指标

监管指标主要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自然生态变化详查和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三部分组成

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从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工作组织情况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各项目的分值相加即为勐海县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值(EM管理)。

EM管理满分为100分,其中生态生态保护修复25分、环境污染防治25分、绿色协调发展15分、城乡人居环境20分、工作组织情况15分(表2)。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1.生态保护修复(25分)

1.1生态文明建设

10

1.2自然保护地建设

5

1.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

5

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5

2.环境污染防治(25分)

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

5

2.2主要污染物减排

10

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7

2.4地下水保护与治理

3

3.绿色协调发展(15分)

3.1产业结构优化

7

3.2绿色低碳发展

3

3.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入

5

4.城乡人居环境(20分)

4.1农村环境整治

3

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

6

4.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4

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7

5.工作情况组织(15分)

5.1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

5.2工作组织

6

5.3自查报告

5

合计

100

1.1生态保护修复

1.1.1生态文明建设

指标解释: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10分。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获得省级命名,得5分;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按照相关管理规程,若县域未通过国家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估,则该项不得分;若县域综合评价为变差中的轻微变差一般变差等级,则最终评价结果再降低一档,直至明显变差

评分依据:国家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为准,且命名仍然有效;省级命名以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为准,且命名仍然有效;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实施的文件;生态环境部每年度开展的复核评估结果文件。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2自然保护地建设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5分。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其中国家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 

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若县域内同时有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则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等级,扣5分;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等级,每1个扣2分,扣完为止。

评分依据: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公告,以及自然保护地占地分布图、拐点坐标、覆盖行政区域、保护内容等基本信息;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文件。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稿管护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

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5。根据上级部门对县级内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结果,评价年若发现并核实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存在面积降低或性质改变情形,则不得分。

评分依据:上级部门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

数据来源: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5县级政府编制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规划的实施能有效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主导生态功能,1分;根据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不超过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按照工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0-4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十四五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简本及地方政府批准实施文件。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数据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各乡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环境污染防治

1.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

指标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5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得分: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得2分;发现1家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且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最终得分:①+②

评分依据: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监管执法记录等资料。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2主要污染物减排

指标解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表示,是指县域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4分;评价年与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6分,其中落实精准治污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0-3分;落实科学治污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途径,0-3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等数据。县级政府落实精准科学治污、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指标解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7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2分;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1分;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得1分,否则不得分;最终得分:①+②+③+④+⑤+⑥

评分依据: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通过统计调查、监测等手段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施用量、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数据。

数据来源: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地下水保护与治理

指标解释: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2部分。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3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位与最近年份的水位监测数据相比,水位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1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质类别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2;最终得分:①+②,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或报告。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水务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绿色协调发展

1.3.1产业结构优化

指标解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7制定国土空间规划,2分;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0-3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变化,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P对照年-P评价年÷0.1×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最终得分:①+②+③

评分依据:县域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县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县域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以及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情况;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

数据来源: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发展改革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2绿色低碳发展

指标解释: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3。评价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完成上级管控目标,或与对照年相比保持稳定或降低,得3分,否则不得分。

评分依据:上级部门碳排放管控目标文件(如有),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指标解释: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5。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

数据来源:县财政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城乡人居环境方面

1.4.1农村环境整治

指标解释: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3。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2+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评价年县域超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则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按100%计;若评价年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评价年完成的农村环境整治村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评价年,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

数据来源: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3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

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污水管网覆盖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评价年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以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泥产生量以及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资料。

数据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2分。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可研)、竣工验收材料;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材料。

数据来源: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1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材料等。

数据来源: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汇总

1.4.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4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评价年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台账等资料,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渗滤液、设计使用年限);提供每年度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量台账,清运设施及资金投入等材料。 

数据来源: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

1.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指标解释: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以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3部分。饮用水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型,地表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季度监测,4/年;地下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每半年监测1次,2/年;若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则不得分。具体如下:

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2分。计算公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2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3分。计算公式: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3)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完成保护区划定的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2分。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则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的分值加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中,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报告,以及水源名单、乡镇名单等。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工作组织情况

1.5.1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指标解释:是指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4分。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每季度1分。

评分依据:评价年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 

数据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2工作组织

指标解释:是指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6分。县级政府每年年初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2分),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1分);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1分);保障工作经费(2分)。

评分依据:实施方案可每年制定,也可制定十四五期间的方案;工作经费凭证。

数据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3自查报告

指标解释:指县级政府编写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5分。根据自查报告编制质量综合评分,0-5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审核发现,县域上报的各类数据资料存在(缺)漏报、错报等不规范(造假瞒报除外)情形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若县域不能按时上报数据资料,影响省级审核工作进度的,扣5分。

评分依据:自查报告数据翔实,能体现评价年县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以及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鼓励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价,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数据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EM′管理

EM′管理评价值为-1.5+1.5

EM′管理=1.5×EM管理-EMavg/EMmax-EMavg),当EM管理EMavg

EM′管理=1.5×EM管理-EMavg/EMavg-EMmin),当EM管理EMavg

式中:EMmax为某省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的最大值;EMmin为某省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扥分的最小值;EMavg为某省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的平均值。

注:若经审核或国家(省级)现场核查发现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证明资料存在编造或瞒报情形,则该县域EM′管理直接为-1.5,且最终评价结果不得为变好等级,并进行通报。若经核实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存在造假或发生严重人为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行为,则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定为最差一档,即明显变差

2.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评价年与对照年(县域纳入转移支付年份作为对照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等方法,查找并验证县域内局部自然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评价值(EM′遥感)介于-0.7~0.7之间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通过变化类型+变化面积综合确定。其中,变化类型为定性指标,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类、工业开发类、固体废物堆放类、城市开发建设类,以及其他改变生态用地的类型;变化面积为定量指标,根据生态变化斑块面积进行评价,分为明显变化、一般变化和轻微变化。

自然生态破坏类型主要包括:

(1)矿产资源开发类:包括矿产露天开采、尾矿库、采石场、石料厂、砂石厂等;

(2)工业开发类:独立设置的工厂、工业园区等;

(3)固体废物堆放类:包括工业、矿业、农业、建筑、城市生活、非常规来源固体废物等;

(4)城市开发建设类:包括工业园区新建或扩建、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等;

(5)其他改变生态用地的类型。

2.1自然生态变化规模

(1)变化面积>5km2为明显变化。破坏:EM′遥感=-0.7;恢复:EM′遥感=+0.7

(2)2km2<变化面积≤5km2为一般变化。破坏:EM′遥感=-0.5;恢复:EM′遥感=+0.5

(3)0<变化面积≤2km2为轻微变化。破坏:EM′遥感=-0.3;恢复:EM′遥感=+0.3

(4)未变化:EM′遥感=0

2.2生态敏感区生态破坏评价

(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发生破坏,实行一票否决制,最终评价结果为最差一档(明显变差);

(2)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发生破坏,首先按照破坏面积进行评价,然后再降低一档。如按照破坏面积评价为- 0.3,则降低一档后变成-0.5,直至为-0.7为止。

数据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稿管护所等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两部分,以EM′事件表示,EM′事件介于-1.0~-0之间,作为负向评价指标。对于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纳入评价。

3.1突发环境事件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价年县域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若发生不止一起突发环境事件,则以最严重等级为准。EM′事件评价值介于-0.5~-0.3之间。

(1)若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最终评价结果为最差一档;

(2)若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最终评价结果降低一档且不得为变好基本稳定等级;

(3)若发生较大环境事件,EM′事件-0.5

(4)若发生一般环境事件,EM′事件-0.3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3.2.1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

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单独列出,最严重一档为一票否决,第二档评价值为-1,第三档评价值为-0.5。具体如下:

(1)最严重一档判断依据

中央领导批示督办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地方政府虚假敷衍整改、以整改名义行开发之实的;

资源违法无序开发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

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存在人类开发活动的;

其他类似程度的生态环境问题。

(2)第二档判断依据

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长期超负荷运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的;

企业未安装污染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直排的;

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或缓冲区有开发建设活动的;

违法违规建设或未批先建的;

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未形成合力的;

面源污染防治不力对环境质量有明显影响的;

其他类似程度的生态环境问题。

(3)第三档判断依据

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或改造的;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河长制、林长制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不合理开发以及产业项目不合理造成生态环境隐患的;

其他类似程度的生态环境问题。

3.2.2生态环境部例行监管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

因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公开通报、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评价值为-0.5。 

3.2.3集中重复生态环境投诉举报问题

因集中重复投诉举报被生态环境部发函预警。评价值为-0.5

数据来源:县政府办、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发展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各乡镇、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稿管护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综合评价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EI)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奖惩调节的主要依据,由技术评价结果(ΔEI′)、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EM′管理)、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EM′遥感)、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发生态环境问题评价(EM′事件)四部分组成,公示如下:

ΔEI=ΔEI′+EM′管理+EM′遥感+EM′事件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三级七类。三级为变好基本稳定变差;其中变好包括轻微变好一般变好明显变好变差包括轻微变差一般变差明显变差(表3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级

变化等级

变好

基本稳定

变差

轻微变好

一般变好

明显变好

轻微变差

一般变差

明显变差

△EI阈值

1≤△EI≤2

2<△EI< 4

△EI≥4

-1<△EI<1

-2≤△EI≤-1

-4<△EI<-2

△EI≤-4

、时间安排

各单位根据方案要求完成考核作,按照国家考核时间节点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完成县级自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不仅是国家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估,更涉及国家对下一年度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各责任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将考核工作纳入重点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2.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践行三个工作法考核工作进行项目化管理,推动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责任单位要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表中内容和要求填写客观填报数据,保证数据填报规范、准确,不得随意修改表中内容出具的证明材料完整,注意数据与证明材料的一致性。

3.严格监督问责对未按要求、按时报送材料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被通报的单位,由县政府领导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失误或部门失职履职缺位等导致工作未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