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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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04-20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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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发〔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州属驻县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法律授权,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明确以上法律部分条款中的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监督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条
1.监管区域:城市道路养护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监管区域:其他
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1.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内、村寨人口集中区内项目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外、村寨人口集中区外的交通项目
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3.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外、村寨人口集中区外的水利项目
监督管理部门:水务部门
城镇区域范围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边境口岸等规划建成区内为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1.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内、村寨人口集中区内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外、村寨人口集中区外
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城镇区域范围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边境口岸等规划建成区内为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1.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内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外
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城镇区域范围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边境口岸等规划建成区内为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1.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内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外
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城镇区域范围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边境口岸等规划建成区内为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1.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内、村寨人口集中区内项目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外、村寨人口集中区外的交通项目
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3.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外、村寨人口集中区外的水利项目
监督管理部门:水务部门
城镇区域范围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边境口岸等规划建成区内为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由已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执法监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请上述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做好对应执法事项的监督检查,落实日常行政监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本通知修订和解释权归勐海县人民政府,自2023年4月12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授权地方政府指定执法监管部门事项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