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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 来源 :勐海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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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9-06-11 10: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事业单位:

《勐海县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勐海县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勐海县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94号) 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西政发〔2008〕49号)精神,为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维护全县金融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勐海县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三)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指导、配合县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县政府。

二、会议成员及办公室设置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以下部门组成:县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西双版纳银监局勐海办事处、县法制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广电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法院、县检察院、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办副主任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 保俊宏  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 何汝斌  县监察局副局长

何文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许云普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法制办主任

杨 敏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龙程梅  县经济和商务局副局长

宁德海  县公安局副局长

纳卫宏  县财政局副局长

付开明  县建设局副局长

李海荣  县农业局副局长

岩庄香  县林业局副局长

纳文宏  县广电局副局长

王英杰  县地税局纪检组长

保俊文  县工商局纪检组长

张明华  县检察院副院长

岩香甩  县法院副院长

杨 慧  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副行长

     西双版纳银监局勐海办事处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西双版纳银监局勐海办事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联络员应相对固定,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备。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向联席会议提出处置非法集资规划、措施、工作指导建议和方案;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框架下,制定和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提议召开和筹备联席会议,督促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起草联席会议相关文件,开展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督办、案情通报、信息交流等工作。

(三)接收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信息,按程序将涉嫌非法集资向各乡(镇)政府和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填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认定和查处等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讨论,研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五)办理省、州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西双版纳银监局勐海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等相关工作,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法集资进行认定、查处、取缔,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二)县监察局:对参与、支持非法集资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辨别能力,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四)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企业债券类融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认定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六)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对商贸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配合银监、公安等部门做好对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认定和查处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七)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侦查,做好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八)县财政局:配合完成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九)县建设局:负责对建设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配合银监、公安等部门做好对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认定和查处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十)县农业局:负责对农业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配合银监、公安等部门做好对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认定和查处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十一)县林业局:负责对林业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配合银监、公安等部门做好对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认定和查处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十二)县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发布处置非法集资相关信息,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十三)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减少非法集资的活动空间,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十四)县检察院: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十五)县法院:负责受理、审理各类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十六)县地税局:负责查处非法集资涉及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纳税情况进行查处,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十七)县工商局:会同银监和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涉及工商企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对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和非法金融广告进行监管、查处,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在省、州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的指导下,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明确职责、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本着“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承担连带责任”的工作原则,在明确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原则上由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和侦查,涉及的行政部门积极协助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做好组织、督办工作。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召集全体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如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通知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非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联席会议认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并报县政府和州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重要事项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五、工作要求

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敏感度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开展行政问责范围,严格履职,不得推诿塞责、拖延误事,切实做到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互通信息,密切协作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努力形成分工合作、左右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保密工作。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大多表现为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非法发行债券等形式。在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县政府要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州关于处置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还本付息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及时查处,同时要加强对非法集资动态的分析研判,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保持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压态势,努力把非法集资活动消除在萌芽状态。

勐海县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全县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县政府和联席会议。县政府要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县(市)非法集资案件,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地区。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做到防微杜渐;对认定存在困难的,按程序报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

1.非法集资具有如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县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县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3.重大案件,跨县(市)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县(市)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联席会议组织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县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县公安局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三、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负责做好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县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县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县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县(市)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县(市)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县(市)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县(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县政府全面掌握全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乡(镇)日常报告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负责向县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研究法律法规

围绕综合治理的目标,进一步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为依法、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保障。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通过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处置原则和程序。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蔓延。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协调广电部门开展全县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具体落实。

对各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