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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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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9-10-20 04: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勐海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勐海县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勐海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勐海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村级财会管理,提高财务公开水平,有效控制新增债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及《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行全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西政办发〔2009〕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和部署,依法健全和完善农村财会管理体系,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督体系,改进工作手段等措施,积极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逐步实现农村财会“管理科学化、程序规范化、理财民主化、监督制度化、手段现代化”的工作目标,建立起高效、统一的村级财务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县农村财务管理质量和水平,从2009年起逐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2011年底全县全面推行完成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从2009年起,每年推进3个乡(镇)的农村财务电算化工作,到2012年全面实现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

(三)基本原则

1.民主自愿的原则。村集体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与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订立书面委托协议后实施。

2.“四权”不变的原则。村集体的资产是由村民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同资产,属集体性质,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3.独立核算的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实行按村、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4.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已按照《勐海县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监督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开展“村账乡镇代管”的乡(镇),要进一步按要求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机构名称和运作程序;未开展“村账乡镇代管”的乡(镇)要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宣传,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让群众深入了解代理服务的内容以及其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打消村委会干部和村民的顾虑,自愿将村级账务、资金纳入代理服务机构委托管理。

5.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要从有利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勐海县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县长吴江玲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勐海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督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负责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莫俊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毕勇同志和李海荣同志兼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局抽调人员组成。各乡(镇)要相应成立以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充实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工作落实到位。

(二)工作职责

县农业局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的组建,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农村财会人员具体业务培训。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修改、完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代理服务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对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地完成此项工作。

三、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范围、管理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

各乡(镇)要以现有人员为主体,整合乡(镇)农经站力量,组建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由乡(镇)农经站成立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或农村财务代管中心。原已成立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若其运作规范、群众满意,可维持原管理机构和体系不变。

(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范围

勐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与财务,逐步纳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

(三)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管理形式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行村级集体资产与财务委托代理的管理方式。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各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仅保留一名报账员,负责本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工作。

1.统一管理。村委会的财务收支活动,全部纳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实行代理记账管理,各项资金由核算中心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的方式,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2.集中核算。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会计集中办公,按村委会、村民小组单独设账,进行“一村(组)一户”的分户核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对农村财务和村组集体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3.四权不变”。“四权不变”即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各村委会资金支付审批制度,由各村委会制订,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备案,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根据各村委会审批制度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予以报账。

(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负责村级会计代理服务工作,主要代理村集体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收支、会计档案和提供会计信息。

1.代理会计核算。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按照《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为每个会计核算单位设立账簿、账表等,并根据业务往来填制记账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总会计为每村设置总分类账、收支明细账、应收应付款明细账、内部往来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一事一议明细账、公积公益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明细账、备查账等10本账簿;并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共32个总账科目;总出纳为每村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明细账4本账簿;村级报账员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备查账3本账簿;并建立村集体承包合同登记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做到会计核算“五统一”,即统一记账时间、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设置账簿、统一账表单据。每个村组设立3-5名村民参与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参与制定本村组的账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账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经济业务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后,先由经手人和证明人注明用途后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民主理财印章,交村集体主管财务领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交村组报账员,村组报账员定期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进行报账。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定期与村组报账员和银行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对不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退回的原始凭证,报账员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2.代理财务收支。村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必须全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纳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管理的收入是:(1)财政补助资金;(2)一事一议筹集资金;(3)集体资产发包及转让收入;(4)集体统一经营收入;(5)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6)投资收益;(7)外来投资和捐款收入;(8)上级部门专项拨款;(9)借入资金;(10)扶贫救灾款;(11)其他收入等所有村集体收入。支出主要包括:(1)村干部报酬;(2)五保户供养经费;(3)村级办公经费;(4)村内兴办公益事业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所有村集体支出。

3.代理会计档案。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按核算单位及时整理好村级会计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室,购置必要的会计档案柜,制定完善的档案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规范统一的档案管理和转移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

4.提供会计信息。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定期向村组提供真实完整和各项资金的收、支、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信息,按规定定期向村民张榜公示,保证上级业务部门和群众监督的需要。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

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政策宣传动员工作。

(二)机构组建

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成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要于8月底前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于9月底前完成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的组建工作。

(三)建章立制(2009年9月30日前)

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票据管理、档案管理、电算化管理、销售和收款、采购和付款、借款、对外投资、财务开支审批、村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制度,确保会计代理各项业务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四)业务培训(2009年10月17前完成)

由县农业局在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工作人员及村委会、村民小组报账员进行统一业务培训;由县财政局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负责对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会计和农村会计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

(五)清产核资

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对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委会、小组发出清产核资的书面通知,冻结财务账目,进行财务清理。清理内容包括账目核对、结清旧账、整理会计档案。

清理方式由乡(镇)组织各委会村两委成员、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的财产物资、现金、存款、债权债务、承包合同等逐一清理核实,登记造册,锁定债务总额,并将清查结果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五天后如群众无异议,移交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管理。

(六)签订委托协议及移交

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实行依法委托(已实行代理但没有履行委托程序的,要补办有关手续)。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要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由村委会、村民小组认可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将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结余资金等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进行移交,并撤销原开设的银行账户,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代管村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分配核算到村组。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乡(镇)工作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县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大力推行会计电算化,确保村级会计代理核算中心工作正常运转。同时,要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二)强化队伍建设

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要设置总会计、核算会计、资金会计(出纳)岗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增设档案管理岗位。核算会计、资金会计(出纳)必须分开设置。村委会、村民小组要设置专职或兼职报账员。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财会人员任用制度,保持农村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报账员的任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村委会主要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积极推行农村财会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因地制宜地推广以“公开考选、择优录用、乡镇管理、优胜劣汰”为主要内容的会计队伍管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提高。要建立对农村财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形成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轮训制度,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三)保障机构正常运转

县级财政要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委托代理机构不得向被代理单位收取服务费,不得加重村集体负担。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各村委会级要在上级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财务开支审批、对外投资、财产物资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建设。加强村集体收入管理,建立村级收入档案,防止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现象的发生,确保村集体资金及时足额纳入账内管理。建立村级举债申报制度,坚决控制村级新增债务。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规范民主理财小组职责,规范议事程序,提高理财能力和水平。二是规范代理会计监督。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及会计人员要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三是实行财务公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以村委会为单位,按财务公开制度要求,将编制的各村委会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表交由村委会审核后,按时在村财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加强审计监督,农业、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农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村级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防止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现象的发生,确保村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